破产企业税收管理亟待加强来源:九江市地方税务局作者:张子斌 陈荣生日期:2008-07-01字号[ 大 中 小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企改革不断深入,企业破产逐渐成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经济现象,特别是小型国有、集体企业破产进一步增多。这些企业大都是多年停产或半停产,职工工资、生活费都难以支付,一些地方往往放松了对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这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收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已实现但未缴纳的欠税,这一税收的纳税主体是破产企业;二是破产宣告后,清算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等各项活动过程中而产生的税收,如拍卖土地使用权、房产时产生的营业税,这一税收的纳税主体是清算组;第三方面的税收是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就已抵押、质押的财产,由于产权的转移,在拍卖、变卖这部分财产而实现的税收,这一税收的纳税主体是财产的被抵押人。  尽管企业破产过程中会产生上述税收债权,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对清算税收的规定不完善,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管理的松懈,往往造成税收的流失。  为了更好地防止破产企业的税收流失,针对现今对破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地税机关应从几下几方面切实加强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收征管:  首先,健全税务机关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制度。*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中指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因此,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法院协调,建立税务机关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制度,对破产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及时处理。  其次,对不同时期的税收按环节依法征收。对企业的欠税要进行清理核实,向清算组如实申报税收债权。对清算组处置破产财产而产生的税收,及时督促清算组申报入库。这笔税收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产生的,是清算组合法行为的结果,而由于清算产生的税收应视为破产费用,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在破产费用中优先支付。对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而产生的税收,要加强跟踪管理,督促被抵押人及时将税款缴纳入库。  第三,加强对欠税的控管,加大清欠的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清缴欠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一是根据掌握的征管信息,对已发生巨额亏损、有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严格税款缓缴审批,建立欠税信息档案,及时反馈欠税清理情况。对制定清欠计划后迟迟不按计划执行、屡催无效的企业,要及时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尽量避免企业将欠税带人破产清算,减少进入清算顺序的欠税额度,确保国家税款安全。二是在清算过程中应监督间接影响税收债权清偿的资产评估工作,如果发现资产转移、低估财物、部分资产不列入破产企业总资产等行为,应及时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作者单位:彭泽县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