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目标下的税负优化策略来源:税务研究作者:刘珺日期:2008-07-02字号[ 大 中 小 ]   一、和谐社会目标下的税负优化原则  (一)取之适度合理  适度合理的税负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反映了税收负担规模方面的要求。在界定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时要做到总量适度。而合适的“度”应在需要与可能之间找到平衡。所谓“需要”体现在和谐社会所需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确保政府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是一国税收规模的底线。和谐社会的目标取向之一就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社会管理秩序更加完善”。事关社会和谐与否的教育,医疗、住房、环保等诸多民生问题的解决客观上要求政府掌握较多的资源;从纳税人角度看,对“和谐社会”的诉求必将表现为人们的消费需求将更多由私人物品向公共品转变,并对政府提供的公共品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所谓“可能”则指一国宏观税负水平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取之有度而民不伤”,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符合公平正义  构建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要调整社会关系,把公平和正义作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基于公平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在以市场为基础的初次分配领域,税收应着力于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同等机会参与竞争:在税收参与再分配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平优先,按受益征税,依能力负担,充分发挥税收对于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真正体现公平税负。“正义”指的是程序上的公平。从税收角度看,应借助法律的权威性维护税负的确定性,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敦促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确保征税程序公平,并逐步缩小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之间的差距。  二、和谐社会目标下我国税负优化的策略选择  在和谐社会的目标[*{c}*]下。我国税负优化的总体思路是: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出发,适度提高宏观税负总水平,同时清费立税,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减轻纳税人非税负担;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利益,进行税收负担的结构性调整。做到税负总水平有所上升,但不同利益主体间税负有升有降: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强化有助于“公平”目标的制度设计,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功能。  (一)深化税费改革,完善收入机制  应进一步深化税费改革,对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通过扩大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方式实施“费改税”。减少游离于预算之外的非规范性收费,强化税收在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建立以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入为辅的政府收入机制,提高纳税人负担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在逐步提高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同时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调整税负结构,助推经济发展  在和谐社会目标下,税负优化应追求的不单纯是“低负担的税收”,而是“有效率的税收”,适当提高宏观税负并不意味着所有产业、行业或微观主体的税负上升,而是有选择的结构性调整。具体思路:一是税制结构的合理调整,即逐步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非流转税份额,促使我国税制结构真正向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模式转变:二是产业间税负结构的调整,即在继续维持对*9产业“轻税”或“无税”政策的同时,适当降低第三产业税收负担,且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三是地区间税收负担的调整。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倾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  (三)适当调低税率,规范税式支出  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削弱我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的地位,还会强化纳税人的逃税动机。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已作出实质性下调的同时,增值税全面转型后可保持基本税率不变,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降至40%以下,并适当减少税率级次。与此同时,通过加强征管、拓宽税源等手段作为减税的配套方案。此外,合理控制税收减免。建立严格的税式支出制度也是规范税负、增加收入的重要措施。  (四)完善现行税制,推进社会公平  现代税收制度下,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的税种主要有三类:一是直接对个人征收并对收入分配产生直接影响的所得税:二是间接对个人征收并对收入分配产生间接影响的商品税;三是具有专款专用特点、对收入产生辅助影响的社会保险税和财产税。1.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充分发挥其直接调控功能。2.强化商品税的间接调控功能。3.加大对个人存量财产的税收调控力度,弥补财产税制的“缺位”。4.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作者单位:安徽铜陵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