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来源:云南国税作者:张炜日期:2008-07-04字号[ 大 中 小 ]   税收信息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要素,在一定意义上说,税务管理的一切活动无不围绕着信息展开,从税务管理工作的内容看,无非是为取得和利用信息。管理千头万绪,其实质意义上是对税收信息的管理,即对税收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和运用过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信息的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信息的获取和处理需要付出成本,所以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对同一事物拥有的信息在量上和质上是不一样的,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可能凭借信息优势获利。对于税收征管活动来说,其当事人之间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对称信息现象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但可以创造条件来缓解或减少不对称信息的制约。不对称信息必然造成税收征管的困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搞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工作。  一、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形式  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水平低,信息化程度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认识也不够,这一切使得信息不对称现象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表现更加明显。无处不在的信息加上涉及面广的税收活动使得不对称信息在税收征管中表现形式有多种,可以细化到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还是政府与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之间、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一)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在税务机关内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及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同样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具体来看,可分为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个方面。  1、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比上级机关掌握得充分,下级机关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利。这种形式的信息不对称可以说普遍存在于所有类似的上下级机构之间。目前我国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管理主要是指令性计划—上级机关下达税收计划。基本上这个计划必须完成,是指令性的,亦即强制合同。这种合同在当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它能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但由于上级税务机关相对而言信息缺乏,不能了解地方经济的完全信息和下级税务机关的努力程度,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适当的计划征税额和对下级机关进行奖惩,下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时就会选择*5化自己的效用水平的努力程度。  2、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实际工作中,和纳税人直接接触的是税务人员。税收中的各项具体工作都要由税务人员去完成,税务人员是实际执行税收征管各项具体操作的人,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务人员工作的具体情况,税务人员拥有信息优势。另外,税务人员对自身的工作能力的知识和信息也超过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地分辨出税务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高低。  3、国税与地税之间信息不对称  这是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种特殊表现,存在于实行分税制的国家。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二者在机构设置、负责征收税种和管理权限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国税与地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两者都只掌握自己所管辖的税种和纳税人信息,各自具有对自身管理情况的信息优势。国税主要负责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地税主要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在一定意义上讲,二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  (二)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依法征税则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税负的上缴或收缴是一种经济利益和支配资源的转移,在各自利益*5化目标的约束下,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非合作博弈”,这种博弈存在的基础就是信息不对称。  1、纳税人纳税信息和税务部门征税信息的不对称  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关于纳税人纳税情况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税务机关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和纳税人自身所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存在差异。这种信息不对称是一种普遍现象,税务机关正是围绕着不对称的信息与纳税人处于无休止的博弈之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地下经济”的存在,使一部分纳税人逃逸于税务部门管辖范围,形成隐性税源,并使税务部门无法掌控相关信息。所谓“地下经济”,一般是指未向政府申报收入、未被政府统计,并逃避了政府监督与管理的合法与非法的所有经济活动。之所以称之为“地下经济”是因为这些经济活动是非公开的、不合法的,在政府的各种正式统计中看不到而藏身于地下,故称为“地下经济”。“地下经济”主体往往没有进行纳税登记,就谈不上进行纳税申报,这是典型的纳税人信息和税务部门征税信息的不对称。  纳税人隐瞒真实涉税信息。纳税人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由于利益的相关性,掌握着对自身经济状况比较完备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熟悉自己的收入来源、数量多寡等,而法人在会计制度健全的情况下也通晓企业经营利润、成本收益、财务状况等,纳税人作为一种理性的经济主体,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5化为根本目标,他们视税款为一种成本,从这个角度说,纳税即是纳税人既得利益的减少,纳税人纳税后必然是当前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下降。受到利益的驱使,纳税人绝对不可能将自己真实的经营信息向税务机关和盘托出,他们往往会隐匿信息或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一般采取的手段为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真实信息的能力有限。其一,税务机关由于面对成千上万的纳税人,税源极度分散,而且目前分配渠道多种多样;其二,受人员数量、素质、稽查手段等限制,因而无法掌握纳税人所有真实的经济情况;  其三,信息的“体外循环”。主要表现为人工录入被动取得的纳税人申报表信息,而纳税人提供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不全,或未被纳入数据,这是因为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源的可控性还相当弱;其四,税务部门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真实信息的渠道不通畅,进一步加剧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尽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对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构的信息共享制度,金融机构、工商等部门依法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等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具体操作办法尚未出台等因素,第三方信息提供机制难以落实。所以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情况下,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的信息是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从而产生了信息不对称。  2、纳税人获取税收法规和国家颁布税法的信息不对称  征纳双方关于税收法规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人对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征纳行为正确发生的前提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税法规定,否则就会出现违反税法征税和纳税的行为,造成纳税人的无知性税法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表现为纳税人主观上没有逃避纳税的企图,但对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往往不能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对税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上存在差异。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存在优势,这是由税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收机关作为税法的参与制定者和解释者,在时间上比纳税人先知道法规,在对税法的理解上也比纳税人更深刻;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税法公开披露机制,使得纳税人,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企业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更难以了解和掌握税法的纳税规则。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法制意识程度不高,税务机关没有很好的税法公开意识,或者是由于信息化程度低,没有税法公开的硬件条件,而纳税人往往也缺少主动去了解税法的习惯,两个方面之间相互影响,共同造成了征纳双方关于税法规定的信息不对称。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