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税务稽查质量的几点思考来源:吕梁市国家税务局作者:赵东升日期:2008-07-15字号[ 大 中 小 ]   新一轮的征管改革以来,各级稽查部门理顺了稽查各环节的职责,加强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初步建立了协调、高效的运转机制,稽查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由于稽查高度集中后,稽查力量严重不足,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如何提高稽查质量,已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笔者认为,当前提高稽查质量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稽查质量,必须以规范执法程序为根本,增强税收执法意识,力戒执法违法。  首先,认真组织学习《征管法》、《稽查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讲解、提问、讨论、培训、测验等形式,加深对税务稽查执法基本规范的理解,从而弄懂弄清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基本步骤、方法要求和处理权限等,并把上述的执法情况列入稽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其次,为指导实际操作,规范执法行为,应设计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明确实施税务稽查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所要做的工作,以及完成阶段工作的质量标准、时限要求、手续程序等,从而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使大家一目了然。再次,完善纳税检查记录底稿,力求通过静态资料来反映税务稽查的执法动态过程。结案前,认真核对所查的事实,由企业法人(负责人)确认并签字盖章,证明税务检查的真实性。结案后,发出征求意见书,请纳税人从执法程序、工作作风、廉政表现等方面反馈稽查人员的工作情况。此外,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要临阵不乱,果断处理,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粗暴执法,越权行事。既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又要保护好纳税人的权益。  二、提高稽查质量,必须以强化内部制约为关键,防止形式主义,促使稽查向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发展。  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标准。如检查底稿的记录要工整、齐全,使人一看就懂;取证是否合法、规范;企业税负要达到规定的行业最低负担水平,低于标准的要深入剖析其原因,并列为重点复查对象;科目之间勾稽关系要保持对应,关系异常的要在底稿中注明原因;重点科目的审核情况要作文字说明等等。这样,既从正面指导了稽查人员的具体操作,又增加了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大大地规范了纳税检查工作。二是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按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落实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交接,责任到人,各负其责,为稽查质量的全面提高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有案件实行分级集体审议,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定案关,防止检查工作中的“走过场”和“人情案”的发生,确保稽查工作的力度。四是正确使用税务权力,保证税款、罚款足额入库。税款、罚款的入库是税务检查的最后环节,是检查办案质量的关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做好执行工作,执行人员要熟悉《征管法》的有关条款,防止因执法程序错误,导致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处于被动的局面。五是为检查人员顺利检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领导不但要对稽查人员的检查工作高标准、严要求,而且要自觉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帮助稽查人员排除干扰,支持稽查人员依法检查,从而确保检查质量的提高。  三、探索选案工作思路和选案方式,提高选案正确率,提高稽查的针对性。  目前,大多数基层税务机关已经重视选案工作并摆在了重要位置,并进行选案系统的研究和改进,但随着涉税违法犯罪的多样化、隐蔽化,基本的选案方法和选案结果都不能满足于当前稽查工作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是税收采集信息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造成选案工作的局限性;二时缺乏对已获资料的综合分析,没有根据现有的信息资料筛选和归纳出主要选案疑点供稽查人员参考。因此,健全信息采集网络,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地获取纳税人经营信息资料,并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具体、正确的选案疑点,为稽查工作提供准确的案源和清晰的检查思路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首要任务。稽查部门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选案,要加强同征收管理部门的信息传递,把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管理作为选案的重要手段,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疑点,为稽查提供案源;要把有关部门移交、转交,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作为重要案源;要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特别是实名举报、来访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加大对举报中心窗口的宣传力度,积极兑现举报奖励,鼓励全社会协税护税,为稽查开辟案源。  四、改进稽查工作方法,推行集体办案团队作战的检查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  随着偷逃税者的违法手段日趋隐蔽化和多样化,少数纳税人在隐瞒各类收入或虚列各项费用之前就做好了充分的策划和技术处理,从而使稽查人员采用“就帐查帐,账实相核”的方法已很难查出违法问题。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要根据选案疑点拟定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同时要培养良好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通过一些细微之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发现重要违法线索,以便查出虚开发票、帐外经营等重大违法案件;在发现案件线索后,还要加强取证工作,及时获取证据,不给税务违法者转移或者销毁证据的机会,为案件的定性提供充足的证据。首先,要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尽可能多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详尽地掌握纳税人可能采取的各种手段,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定详尽的检查提纲,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工作;其次,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合理编组,集体办案,团队出击,对重点案件重点用兵;再次,上级稽查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采取督办、牵头办案、异地交叉办案、下查一级等多种形式的办案方式,排除办案阻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五、必须把好案件审核定性关,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全力打造“铁案”工程。  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适当,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999年全国发生税务行政诉讼案件1764件,税务机关胜诉的仅占34%,这一数据可以说明税务部门在执法质量上存在着问题。为了确保税务稽查案件的质量,审理部门应强化审理把关工作,在对案件审核定性时应严格根据违法事实和已获取的证据资料定性,而不是根据稽查人员的结论定性。对证据不足难于定性的案件应退回稽查环节进行补证。同时审理应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认真进行核实,要公正执法,准确定性。  作者单位:石楼县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