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稽查与征管联系和协作的思考来源:吕梁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段燕庆日期:2008-07-17字号[ 大 中 小 ]   一、存在的问题  税制改革以来,我们先后制定了不少征收与稽查的衔接或联系制度,但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稽查与征管之间,在互相沟通、互相协作、信息共享等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太协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稽查与征管之间缺位和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作用大打折扣。税收征管与稽查相分离的依据是权力制衡理论。按照这种理论的要求,税收征管主要从税务登记、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等环节对纳税人实施监控。通过管理促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维护税收正常秩序;税务稽查主要是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查处,尤其是对大要案的查处,专项整治,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在纳税秩序还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征收管理往往注重对税收的催缴,完成上级下达的征收计划,强调申报率、入库率及一些形式上的规范,而忽略了对税收的基础管理。如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及税负情况了解不深不透;较少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性检查,纳税评估流于形式,一些日常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一些管理上的缺位。与此同时,稽查部门又承担了与其职责不相符的部分管理性工作,常常将相当部分精力用于管理性检查,另外,由于考虑到检查面、检查户数、结案率等考核性指标,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型、打击型稽查职能的发挥。征管与稽查职能的错位使相互之间的制约作用大打折扣。  (二)稽查与征管之间在政策理解、把握上存在差异,影响了税收效能的发挥。国家的税收政策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予以确定。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致,存在偏差,执行的尺度也不一致。另外,征管部门作出的一些纳税认定,稽查部门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却和认定的内容不一致,稽查部门很难改变。比如,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一些企业成本核算不实,帐证不全,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以对其核定征收,但是,如果征管部门认定的征收方式是查帐征收,那么稽查部门就很难改变为核定征收。  (三)稽查与征管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影响了税收效率的提高。征管与稽查之间的制约关系极大地保证了税收执法的公正与公平,促进了税收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特别是在征管、稽查之间未能完全实现信息共享的情况下,稽查部门很难获得征管部门的*9手资料,很难在*9时间获得税源信息,稽查选案收集的信息往往不健全,致使选案缺乏准确性;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稽查与征管的信息反馈制约和考核,稽查查出的问题,形成的“稽查建议书”并不能及时引起征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对症下药。再一方面,稽查部门检查的力度越大、范围越广,则暴露问题的可能性越大,征收部门自身成绩时刻有被否认、削弱的可能。征管和稽查各自为政的状况大大影响了税收效率的提高。  二、主要对策  针对当前稽查与征管之间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做好协调工作呢?在充分考虑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制约关系和提高税收效率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正确认识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制约关系。在税收征管改革之前,税务专管员集征、管、查于一身,税收征管权十分集中。这种权力的过分集中,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往往由专管员个人素质决定,无法从体制上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和公平。因此,把税收执法过程分离为征管、稽查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就成为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和公平的客观要求。按照权力制衡理论,把税收执法分离为对纳税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征收管理和对纳税人的事后监督的税务稽查。事前、事中监督主要从税务登记、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等环节,采取管理性检查的方式对纳税人实施预防性监督与控管,开展纳税评估;事后监督主要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情况进行拯救性、弥补性监督,也是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可见,征收管理与税收稽查是互为补充的,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强调在职责上分、在目标上合。要求稽查部门克服单纯的“查错纠弊”思想,做到“查中有管”,以查促管;要求征管部门克服单纯的征收观念,做到“收中有查,以查助管”,才能实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全面有效监督,才能保证税收法制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稽查与征管之间的互动作用。首先,征管是稽查的基础。一方面日常税务征收管理能够为稽查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另一方面税收征管通过日常管理性检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不少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为稽查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查办大要案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其次,稽查对征管起促进、保障作用。稽查对征管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征管部门依法征税,加强管理,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堵塞漏洞。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税收法律法规得以全面和正确地履行。因此,稽查与征管应加强互动衔接,强化协作共事意识。征管部门应做到“三主动”:一是主动向稽查部门沟通情况;二是主动向稽查部门提供偷、漏税线索;三是主动支持稽查部门“查错纠弊”工作,从思想上拉近、从行动上支持。同时稽查部门要主动向征管部门提供偷、漏税苗头,使征管部门及早动手去管,把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有效规范稽查与征管之间的行为。协调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关系,关键要规范稽查与征管之间的行为,使之实现相互制约,互为保障,从而有效地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加强征管基础建设,以高质量的征管水平服务稽查。稽查是税收行政执法的最后环节,但与征管是一线贯穿、紧密相连的。征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稽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确认,直接影响到稽查选案质量的好坏。因此,加强征管基础建设,是搞好稽查工作的前提条件。加强征管基础工作要从对纳税人的税源监管入手,确保纳税人按时履行申报、纳税等义务,要通过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性检查随时掌握经济运行、税源变动、财务管理、资金流动等情况,有效地对税源实施监督与控管。强化稽查职能。税务稽查有三大职能:监督职能、惩戒职能、促管增收职能。税务稽查通过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与监督,通过对偷逃骗税行为的查处,通过对征税人征收管理行为及操作规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实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征税人履行征税职责的监督,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对征税机关征管工作的促进,确保税收任务的超额完成或增收。强化稽查职能就是要把稽查从繁重的管理性检查中解脱出来,从一般性清欠清漏、汇算清缴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监督,集中精力惩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大要案,真正成为执法型、打击型稽查。  (四)建立稽查与征管之间的联系、沟通制度。首先,征管部门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应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使稽查部门有广泛的案源渠道,稽查选案针对性更强,更加科学、合理。其次,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及早动手去管,把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再次,应建立规范的税务稽查与征管之间的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建议定期召开征管、稽查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同时,进一步用高科技手段把征管、稽查的信息整合到一个网络系统,使稽查和征收管理之间资源共享,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从而,有效地提高税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推动稽查、征管形成合力。科学界定双方的职责界线和职责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强调在职责上分、在目标上合。要求稽查部门克服单纯的“查错纠弊”思想,做到“查中有管”;要求征管部门克服单纯的征收观念,做到“收中有查”,对稽查部门的“查而不管”和征管部门的“收而不查”行为,在考核时同样扣分,并和个人经济利益挂钩。  作者单位:吕梁市国税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