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四小票”管理的几点思考来源:江苏国税作者:沈荣 顾忠日期:2008-09-25字号[ 大 中 小 ]   “四小票”是指属于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和运输发票。  一、“四小票”目前使用现状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主要要用于收购农副产品,其多为现金交易,又由纳税人自己开具,其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控制。  海关完税凭证: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由于进出口业务的不断扩大,抵扣数量呈增长趋势。海关完税凭证的交叉稽核工作十分重量和必要。海关完税凭证是海关统一开具、集中上传、数据较为完整准确。  废旧物资发票:目前从实际经营情况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不断增加,尽管税收管理在开具手续和金额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企业还是存在想方设法违反规定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的现象,而无论销售对象是个人销售还是企业销售行为。  交通运输发票:国家先后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等,但是,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有自开票和代开票之分,运输劳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在现阶段是非常突出的问题,这给国税部门增值税管理带来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即使通过异地检查也只能查到发票的真伪,业务的真实性不能确定。  二、“四小票”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一是目前“四小票”的数据信息大部分依赖手工采集,操作错误难免。由于开票方、抵扣方的信息都是由纳税人自行采集,数据采集的质量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只要有一方的数据采集有误或漏采取,必然导致比对结果不符。  二是存根联数据采集的时间滞后于抵扣联的抵扣时间。由于存根联和抵扣联都是在开票的次月采集,抵扣联随即抵扣,但其比对信息要到月底才能生成,为后续的监督管理带来难度。  三是“四小票”采集比对软件的相对孤立是制约四小票采集和比对质量的症结所在。由于“四小票”采集比对软件没有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的接口功能,致使“四小票”采集比对软件的数据采集、比对不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集比对同时进行,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抄报信息的次数,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抵扣信息交换的难度。  四是国税、地税、海关的信息交换效率低。目前,海关完税凭证的信息由海关管理,运输发票由地税管理,部门分割、条块管理,信息还不能完全实现共享,给“四小票”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五是异常信息的核查比较困难。目前“四小票”的异常信息核查还主要依靠协查来进行,回函率低严重影响“四小票”核查工作的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四小票”管理的建议  目前,由于受“四小票”采集比对软件的运行模式及其功能的限制,各级税务机关每个月都要花费不少时间专门对“四小票”比对异常信息进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并且降低了“四小票”比对信息对增值税征管的利用价值。因此,加强“四小票”管理工作,必须改进软件机制、管理模式,在软件整合、数据采集协查等方面提高其信息化程度,确保“四小票”的管理更加科学和高效,从而有效打击利用“四小票”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一要进一步提高数据录入质量。切实加强对开具“四小票”的经营单位和接受“四小票”企业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录入“四小票”信息的准确性。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员和网上申报企业的实际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审核和录入申报数据的能力,确保数据录入的正确性。  二要完善“金税工程”与“金关工程”的网络连接,实现国税、地税和海关三部门之间实时的数据衔接和信息反馈,保证地税运输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等信息及时准确地汇总到国税部门,从而在国税部门内部实现“四小票”信息处理链条的连贯性,为“四小票”系统融入“金税工程”系统提供网络支持。  三要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要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对“四小票”核查工作的考核,高度重视异地来函的协查,及时回函,有效打击各类涉税违法活动。  四要切实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运输发票的管理。对单笔收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必须通过银行支付(如是个人,可开具存单),以此来制约虚开现象的发生。对单笔列支运输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运输发票必须附过路费、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有关合法凭证,以确保运输行为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