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房地产开发运输环节营业税的流失与对策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作者:李瑞军日期:2008-10-24字号[ 大 中 小 ] 房地产开发业的税收收入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业蓬勃发展,呈现方兴未艾之势。该行业经过几经整顿,在施工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税上已基本理顺,但在运输环节上,还普遍存在着偷漏税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一、房地产开发业中运输环节营业税流失的现状 房地产开发包括房地产的建筑施工和销售两个环节,但在建筑施工中离不开大量的材料运输,从材料的采购到施工,每一块砖、每一立米沙石、每一吨钢材、每一吨水泥,都离不开运输,但目前,绝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节省成本和费用,不养运输车辆,而以雇佣车辆运输为主,与此便相应产生运输业营业税。在多年的税收征收管理中,房地产开发环节缴纳的运输营业税很少,甚至没有,税款流失较为严重,有必要针对流失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控制。 二、房地产开发业中运输环节营业税流失的原因 (一)建筑商不建帐为运输者逃税创造了条件目前阜康市房地产建筑商多为挂靠有建筑资质公司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建帐,建筑环节税收在开票统一采取随征的办法,因此导致建筑商在支付运输费用时,未严格做到凭交通运输发票付款,造成运输环节税收流失。 (二)车辆运输营业税税收难征难管 建筑商为减少材料运输成本,大多雇佣不需要发票的个体运输业者运输材料,而从事运输业的个体营运者,大部分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纳税意识极其淡薄,缺乏纳税的自觉性,为了个人利益置国家税法于不顾,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相当一部分车主利用车辆流动性强、运输场所不固定的特点,不办理营运许可证,不在税务机关登记,抱着“查着了就缴,查不着就跑”的态度偷逃税款。 (三)政策法规不尽完善 1.政策可操作性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从事个体运输业的纳税人一般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性大,车主在一地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手续后,可持证到外地经营,登记地税务机关空有其名,查无其人,税款没有着落;经营地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又认为其应在登记地税务机关纳税,不便越界进行管理,使之处于“两不管”境地,钻了税收管理的空子,逃避了纳税义务。 2.税务人员无上路检查权,税收执法行为缺乏刚性。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但为防止公路“三乱”发生,各级纪委、监察部门都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准上路检查。这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相抵触,因为车辆的经营场所就是公路。税务机关虽有《税收征管法》赋予的纳税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但在执法时却缺乏刚性。一部分收费部门可以上路检查,对不缴费或违章的,交通部门可以扣证、扣车,工商部门可以吊销执照,而税务机关面对偷逃税行为,按目前规定所能采取的手段却缺乏力度,长此下去,使一些车主形成了先缴费后缴税或不缴税的观念。 (四)征管手段不力 虽然各基层征收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摸索出了不同的车辆的交通运输营业税的税收征管方法,但各种方法都难以从根本上堵塞房地产开发中的税收漏洞,遏制税款流失。 三、遏止房地产开发中运输环节营业税流失的对策 (一)进行有效的税法宣传 税法宣传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征管的有效手段。要加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以税法宣传的有效性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在房地产开发中从事运输的个体业户,大部分对税法缺乏了解,对违反税法的偷逃税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清。针对房地产开发中运输环节营业税的流失,要加大对从事运输业的个体业户的税法宣传,而且要常抓不懈,不能一阵风,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与交通车辆管理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把税法宣传工作做深、做透、做细,在运输业纳税人中早日形成一种依法纳税是义务、偷逃税收是犯罪的共识,促使他们自觉纳税。 (二)实行源泉控管 针对运输市场情况错综复杂,问题五花八门的实际情况,要真正堵塞房地产开发中运输营业税的流失,必须强化日常管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为此,要注意加强同工商、交通运输以及各种材料产地、来源地的信息交流和控管。针对房地产建筑商在支付砂、石、砖、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运费时不凭运费发票结算,漏掉了运输部分营业税税款的情况,要对房地产建筑商进行统一规定,所有建筑商必须按规定建帐,规定凡运送砂、石、砖、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结算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发票,其它票据一律无效,这样就能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建立委托代征制度 对采用现金结算的房地产建筑商,要采取委托代征的办法,对运输车辆运输营业税进行代扣代缴。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建筑商的检查,对未凭运费发票支付运费的,按规定给与相应的处罚。作者单位:阜康市地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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