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若干重大税收问题的分析来源:税务研究作者:高培勇日期:2008-12-29字号[ 大 中 小 ] 引言在不同历史时期,无论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还是某一特定的经济社会领域,总会面临不同的能够对全局产生或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因素,也总会遇到不同的能够对全局产生或具有重大意义的重要变化。这些因素或变化,往往是我们观察并破解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课题的“抓手”。  税收领域也不例外。而且,作为人类社会中与时俱进颇强的一个经济社会领域,这些年来,存在于税收领域的重要因素以及发生在税收领域的重要变化,在成为左右整个税收运行的重要力量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把一系列前所未有、甚至在既有理论分析框架中难以求解的新课题提至我们面前。说挑战也好,言机遇也罢,对于我们,这些新课题,躲不开、绕不过,绝对在必须回答、必须解决的重大税收问题之列。  研究税收问题,特别是研究重大的税收问题,不仅要从微观角度,而且要放眼宏观。这是历史与现实一再向我们揭示的道理。只有将税收置于宏观层面上做所谓一般均衡分析,从税收同其他相关因素的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中,恰当地定位税收、解析税收,才有可能得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也才有可能拥有统揽全局的洞察力。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新的植根于中国国情的税收理论分析框架。  站在宏观层面,仔细地审视当前的中国税收运行全景,可以发现,尽管存在于税收领域的矛盾现象犬牙交错且频繁变化,但以“牵一发而动全身”为筛选标尺,归纳起来,可以放入“重大”系列的问题,大致有税收增长、税收征管、税负轻重、税收与GDP的分配和新一轮税制改革等几个方面。  有鉴于上述种种,本文致力于完成两个互为关联的任务:其一,在宏观层面上,回答并解决当前面临的上述重大税收问题。其二,以此为基础,充实、完善既有的税收理论分析框架。  一、税收增长的源泉说来有趣,从1994年以来,伴随着税收收入增长的一再提速,用于描述“增长”的语汇都在走马灯似的变化。先是所谓“高速”增长,继而是“超常”增长,后来是“超速”增长。2007年,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进一步窜升至30%以上,于是,又有了“超高速”增长的说法。  由“高速”到“超常”,到“超速”,再到“超高速”,事实上折射了人们在中国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问题上的一种迷茫。不过,仔细想来,迷茫并非意味着我们不喜欢税收持续高速增长。说的极端一点,倘若抛开其他方面的因素不论,如果税收增速能够达到300%甚至3000%,那对于所有人都不是坏事情。之所以迷茫,无非是因为,税收毕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有关税收增长的问题,不能不放在宏观层面讨论。而一旦试图这样去做,我们发现,现实的税收增长实践并不能在既有的理论分析框架中得到圆满的解释。  从各种经济学教科书以及工具书可以经常看到的相关表述是,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其意思是说,经济才是税收的源泉,或者,税收增长只能从经济增长中获得支撑。然而,中国税收增长所走出的现实轨迹,显然是对上述理论的挑战。举2008年1~6月份的例子。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速为30.5%,而同期GDP的增速是10.4%.如果说经济才是税收的源泉,那么,GDP增速与税收增速之间的差额达20.1%.这个差额,来自于什么样的源泉?即便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把同期的CPI(7.9%)叠加到10.4%之上,从而得到以现价计算的GDP增速18.3%.① 这时,GDP增速与税收增速之间的差额仍有12.2%,相当于税收增速的近一半儿。这个差额的来源,又可用什么样的因素去说明?  显然,中国现实的税收增长,不止经济增长一个源泉。② 两个增速之间差额的来源,只能从经济之外的因素—非经济因素中去寻找。注意到支撑现实税收增长的源泉可以区分为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个系列,并且,举凡来自经济因素的支撑,大都可以视作正常的、可在既有理论分析框架内求解的范畴,关于税收增长问题的讨论,自然可以也应当聚焦于非经济因素。  对于支撑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非经济因素,即便是身处税收工作一线的税务部门恐怕也一时难言其详。然而,从迄今为止来自官方层面关于税收增长成因的归结中,还是可以揣摩出其大概。  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起,面对社会各界围绕税收增长问题的一片质疑之声,税务部门就一直在努力地搜集各种可能的理由给予解释。概括起来,这些解释,大致可以分作“三因素论”和“多因素论”两类。按照所谓“三因素论”的说法,中国现实的税收增长,是由经济增长、政策调整和加强征管等三个因素所支撑的(金人庆,2002)。在所谓“多因素论”下,中国现实的税收增长,被归结为经济增长、物价上涨、GDP与税收的结构差异、累进税率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和外贸进出口对GDP与税收增长的影响差异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谢旭人,2006)。③财政部门在最近推出的一份题名为《正确看待税收收入超GDP增长》(财政部税政司,2008)的报告中,也从价格依据差异、统计口径差异、GDP结构与税收结构差异、核算方法差异、部分税种的累进制度等几个方面,更细致地论证了税收增速超过GDP增速的成因。  将上述所列的这些可能的成因一一收入视野,并按照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个系列加以区分,可以看到,能够划归到非经济系列下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税收征管,另一是累进税制。  税收征管对于税收增长的作用,在既有的理论分析框架中暂时还没有它的相应位置。但是,包括来自中国在内的各国的税收征管实践已经一再证明,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的努力,无论是来自于技术手段的更新,还是来自于人员素质的提升,抑或来自于管理机制的健全,甚或来自于熟练程度的积累等等,或多或少,总会减少税收的“跑冒滴漏”,总会提高税收的征管水平,总会提升税收的征收率,最终会增加税收收入。这就意味着,在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的交互作用下,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水平是趋向于不断提升的。只要税收征管水平趋于不断提升(而不是下降),税收增速总是要跑在GDP增速的前面。  累进税制对于税收增长的作用,可以在既有的理论分析框架中找到它的相关阐述。现今各国的税制结构,尽管形式多样,但或多或少,总有一部分是由累进的所得税所组成的。累进所得税的一个突出特征,便是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水平,随其收入或利润额度的增加而相应提高。即是说,累进所得税在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或利润中的份额,是趋于不断扩大的。所以,在累进税制的作用下,税收收入一般会以高于GDP增长的速率增长。④在税收经济学中,这是一个已被我们当作税收增长的一般规律而载入的内容。  将上述分析引入现实的税收增长实践,还可发现,就中国的税收收入结构而言,覆盖于累进税制下的税收收入份额,并不高。以2007年为例,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于所得课税的收入占比,为25.9%.若再细分,在其中,占比为6.4%的个人所得税,是实行分类计征的。其所包括的11个收入项目,并非全部适用累进税率;占比为15.6%的企业所得税,虽在形式上规定有两档照顾性税率,但其大量适用的,是单一的比例税率;占比为3.9%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① 虽伴有各种减免规定,但其所适用的,也是比例税率。如此计算下来,在中国现实的税收收入中,可以同累进税制挂上钩的份额,绝对是个小头儿。  来自于累进税制的作用既然属于小头儿,那么,本着非此即彼的逻辑,其余的大头儿—来自于非经济因素的税收增长贡献,便只能记在税收征管名下了。中国税务部门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收获的成果,有力的支持了这一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的测算结果,从1994年到2004年,增值税的征收率,由57.45%提升至85.73%.11年间,提升的幅度达28.28个百分点。依此计算,以1994年为基期,来自于增值税且可归入税收征管因素项下的税收收入增长额,就达3668.12亿元。  结论1:研究中国现实的税收增长问题,一个事半功倍的选择,是脱出税收总体增速的局限,而聚焦于税收增速与GDP增速的差异。  结论2:来自于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支撑了中国现实的税收增长。找寻税收增速与GDP增速之间出现差异的缘由,可以从非经济因素的内容及其贡献入手。  结论3:在当前的中国,支撑税收增长的最主要的非经济因素,就在于税收征管。支撑税收超GDP增长的最主要的源泉,就在于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税收征管的魔力对于税收征管,在以往,我们多是从管理技术或方法的角度来研究的,而很少将其提至宏观层面并在宏观经济分析的框架内加以定位。也正因为这样,当税收征管的魔力凸现出来甚至成为支撑税收增长的一个重要源泉的时候,既有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未给我们提供相对成熟的答案。  也许应当算作意外之喜,税收征管实践的迅速推进,在不断地把一个个新事物、新变化提至我们面前的同时,也一再地用一个个鲜活的事实提醒我们,税收征管也是一个重要的宏观变量。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在既定的税制安排基础上或在税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凭借加强税收征管的努力,也能增加税收,也能改变GDP的分配格局,也能收获调节投资、调节消费以及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效果。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析结论。循着如此的逻辑走下去,还可使我们收获如下两个可提至规律层面加以认识的重要推论:其一,就其导致的宏观实效而言,增加税收,并非只有变动税制(如增设税种、提高税率、扩大税基)一种途径。加强税收征管,同样具有增加税收之效。可以说,变动税制和加强征管,是掌控在政府手中的两个具有同样或类似功效的推动税收增长的驱动器。  其二,鉴于税收征管的水平只会提升不会下降,并且,不断地加强征管,把该征的税尽可能如数征上来,又是税务部门的天职所在,故而,加强税收征管可以为政府实现税收超GDP的增长提供不竭的源泉。  税收征管的魔力如此奇特,我们不能不在宏观层面上更深入地求证它的特殊“身世”。  如下的两个问题,可能必须回答:其一,税收征管所具有的税收增长效应,究竟是中国所特有的,还是世界的普遍现象?  从能够查找到的各国税务部门的相关文献可以看到,在当今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度的税务部门可以实现100%的税收征收率,没有任何一个国度的税务部门不拥有相应的“征管空间”。有所不同的,只在于税收征收率的高低或“征管空间”的大小。凡征管技术相对先进、征管方法相对成熟、征管经验相对丰富、征管机制相对健全的税务部门,其征管的水平—税收的征收率就相对较高。反之,则较低。但是,不管怎样,可以认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只要税收的征收率没有达到百分之百,只要税务部门还拥有一定的“征管空间”,那么,不论国别怎样,经济发展阶段如何,围绕税收征管这条线索所做出的任何努力,都可收获税收超GDP增长的效应。  其二,纵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发展史,在税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税收征管同税收增长之间达到如此之高的关联度,我国可能是一个仅有的例外。具有相同或近似“基因”的税收征管,为什么只有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才能释放出如此之大的能量?这其中有无特殊的缘由?如果有,那又是什么?  细究起来,相同或近似的税收征管“基因”,在不同的土地上所释放出的税收增长“能量”不同,显然应归之于税收征管所身处的基础环境—作力空间的差异。作力的空间大,可回旋的余地大,能够释放的能量相应就大。作力的空间小,可回旋的空间小,释放的能量自然就小。照此说来,中国的税收征管之所以能在税收增长上凸现出不同于其他国度的非凡魔力,只能说明一点:中国税务部门拥有的“征管空间”大—“法定税负”与“实征税负”之间的距离大。① 倘若没有巨大的“征管空间”作为基础,税务部门的征管力度再大,本事再强,恐怕也“创造”不出如此之高的非经济因素贡献度,当然也就不会有如此之大的税收增速与GDP增速之间的差额。  接踵而来的问题是,中国税务部门何以会拥有巨大的“征管空间”?  “征管空间”的大小,显然同其赖以运行的税制基础密切相关。换言之,税务部门拥有的“征管空间”,盖因税收制度安排的结果。税收制度之所以做出这样而非那样的安排,又直接取决于税收征管身处的基础环境。  注意到我国的现行税制诞生于1994年,而在那时,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不强,纳税人的诚信水平不高,以至于税收的征收率偏低。在如此的基础环境下,要实现既定的税收收入目标,现行税制的设计,必须着眼于“宽打窄用”—以较高的“法定税负”框架去适应偏低的“实征税负”现实。举个例子,即便政府当年确定的税收收入目标只有5000亿元,但按照当时的税收征收率为50%的判断(许善达,2004),也须至少搭建一个能够在名义上征收到10000亿元税收收入的税制框架。也就是说,要以10000亿元税收收入的税制框架确保5000亿元的税收收入规模。可以看到,“法定税负”与“实征税负”之间的那50%的距离,正是现行税制预留给税务部门的“征管空间”,也正是税收征管因素得以发挥作用或施展魔力的基础所在。  参照前述有关增值税征收率的例子,还可以由此看到,这些年来,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后,在我国,无论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还是纳税人的诚信水平,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正是在“两个水平”双双获得极大提升的推动之下,税收的征收率得以迅速提升了,“法定税负”与“实征税负”之间的距离得以迅速地拉近了。从而,税收征管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度越来越大了。  税收征管与现行税制之间的这种捆绑关系,是我们分析和把握中国税收征管魔力现状以及未来走势的一个重要线索。  结论4:税收征管也是一个掌握在政府手中的重要的宏观变量。通过加强税收征管,不仅可以增加税收,为税收超GDP增长提供不竭的源泉,而且,还可由此改变GDP分配格局,实现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  结论5:中国税收征管所具有的非凡魔力,来自于现行税制赋予的巨大“征管空间”。正是在巨大的“征管空间”基础上,中国税收征管凸现了非同一般的税收增长效应。事情表现在中国税收征管所具有的非凡魔力上,问题的根源,则存在于现行税制所蕴藏的巨大“征管空间”之中。  三、税负轻重的判断提到中国税负水平的轻重,自然会使人联想起《福布斯》杂志。在那份杂志分别于2005和2007年推出的所谓“全球税收痛苦指数”(Tax Misery Index)排行榜中,中国先后被排在了第二位和第三位。税收痛苦指数,无非是关于税负水平的另一种表述。对于这样的税负水平排名,我们当然不敢苟同。这样的指数,也确实不能说明实际税负的高低。但是,两个必须面对、必须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福布斯》把我国排在了如此的位置?中国的税负水平究竟是重还是轻?  循着《福布斯》关于税收痛苦指数的测算方法,可以获知,它据以排名的指数值,是通过将各国主体税种的*6边际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得到的。即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雇主社会保险、雇员社会保险和增值税(或销售税)*6法定税率直接加总。比如我国,在将企业所得税33%、个人所得税45%、财产税0%、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44.5%、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5%和增值税17%等几个税(费)种的*6边际税率直接加总后,得出的指数值为160(舒启明、刘新利,2006)。  这同我们以往使用的税负水平测算方法,可是大相径庭。我们常用的测算方法,是以税收收入额作分子、同年GDP作分母,并以两者之比值—税收收入额占GDP的比重数字作为评判的标准。比如2007年,在将全国税收收入加总求和(49449亿元)并同当年的GDP(249530亿元)求比,税负水平为19.82%.两种测算方法及其评判结果的差异告诉我们,一国税负水平的衡量,可能至少有“法定税负”和“实征税负”两个尺度。问题在于,当分别操用这两个不同的尺度来评判中国现实的税负水平时,其结果,竟会让人们大跌眼镜。在今天的世界上,如果使用“法定税负”的标准,我国的税负可能处于高水平。但是,如果换一种标准,以“实征税负”来评判,我国的税负又绝对处于低水平。  一轻一重且反差如此之大,再次向我们印证了一个重要的现实国情:中国“法定税负”与“实征税负”之间的距离甚远。正是因为两者之间存有的距离甚远,才会令人们在税负水平的判断上呈现如此大的差异。  将上述的认识引申一步,还可发现,也正是由于模糊了存有甚远距离的“法定税负”与“实征税负”之间的界限,才会将人们一再地拖入围绕税负问题的激烈纷争。  几乎从现行税制开始实施的那一天起,我们便深陷下述矛盾现象的包围之中。一方面,来自企业和居民的关于税负加重的抱怨声不绝于耳。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又总是声称未采取任何增税的行动。乍看起来,很可能得出至少一方认识有误的判断。但深入一层,分别站在两方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仔细考究,又会意识到,无论企业和居民,还是政府部门,所道出的,都是实情。企业和居民的税负,的确在加重。政府部门,也的确没有实施任何旨在增税的税制调整。税制未作任何调整,企业和居民的税负却在加重,如此的矛盾现象之所以出现,其中的谜底只能在于,在税收征管水平得以迅速提升的背景下,中国“法定税负”与“实征税负”之间的距离在一步步拉近。也就是说,企业和居民所称的税负加重,源于“实征税负”而非“法定税负”的提升。政府部门所称的税负未变,源于“法定税负”而非“实征税负”的稳定。“法定税负”未调,“实征税负”在增,这就是中国现实税负水平问题的一个重要实情。  结论6:评判中国现实的税负水平,必须两把尺子同时并用。以“法定税负”作为尺子,肯定会得出中国税负水平偏重的判断。以“实征税负”作为尺子,又会得出中国税负水平偏轻的判断。无论单独操用哪一把尺子,都难免片面性。只有同时操用两把尺子,才可能得到全面而客观的判断。  结论7:评判中国现实的税负水平,必须注意到“法定税负”与“实征税负”在迅速拉近的实情。只有在两个税负水平拉近的过程中赋予税负水平以“动态”的解释,才能比较准确地把握中国现实税负水平的脉搏。  四、税收与GDP分配格局很多人都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每当税收增长特别是高速增长,就为之欣喜,就欢呼雀跃。一旦税收减少哪怕仅仅是增速下滑,就不禁愕然,就忧心忡忡。  如此的情形之所以会出现甚至频繁出现,同人们观察问题的视角有关。站在政府部门的角度,就税收论税收,或就税收论支出,税收当然越多越好。但是,倘若换一个角度,而跃升至覆盖整个经济社会全局的立场上看问题,便会发现,税收可并非越多越好。这是因为,税收收入终究是有归宿的,它并非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说到底,税收是一个分配问题。追根溯源,税收收入不过是GDP的一个组成部分。若打比方,税收就如同装配在GDP分配“管道”上的“截流”阀。它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在GDP的分配过程中,选择若干环节,把其中的一部分GDP转送至政府的口袋。在既定的GDP盘子内,税收收入的规模大了,企业和居民的收入规模就小了。税收收入的增速快了,企业和居民收入的增速就慢了。税收收入占的份额多了,企业和居民收入占的份额就少了。反之亦然。从此增彼减、此快彼慢、此多彼少的关系链条上考虑问题,税收增速与GDP增速之间的差异,不论是正向的,还是负向的,都是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远的不说,仅举近5年的情形为例。在2003~2007年,税收增速与GDP增速(按现价计算)之间的差额分别为:7.5%、8.0%、5.0%、7.2%和14.7%.与此相对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与GDP增速(按现价计算)之间的差额分别为:-2.9%、-6.5%、-3.6%、-2.6%和0.5%.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速与GDP增速(按现价计算)之间的差额分别为:-7%、-5.7%、-4.2%、-4.5%和-1.3%.① 作为一个必然且影响深广的结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数字,也呈现了高度相关的变动:由15.1%,一步步提升至16.1%、16.8%、18.0%和19.82%.将上述几个系列的数字联系起来并加以对比,不难看出,这几年的GDP分配向何方倾斜以及税收超GDP增长的源泉出在何方。  其实,历史留给我们的,并非总是正向的记录。至少在改革开放初期,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数字,也曾有过一步步下滑的经历。若将视野扩展至改革开放的30年,由此看到的景象,极具戏剧性。以1994年分界,前15年和后15年,我们分别走出了一条方向相反、迥然相异的轨迹。  鉴于税收收入终归是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税收收入对于财政收入的意义,在改革前后和改革过程中发生了显著变化,② 为了具有可比性,不妨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数字作为考察的依据。  在改革开放刚刚启动的时候,为了加大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比重,我们曾将降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作为改革的目标加以追求。为此,推出了一系列以“减税让利”、“放权让利”为主调的改革举措。在那些举措的交互作用下,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78年的31.2%一路下滑。1980年为25.5%,1985年为22.2%,1990年为15.7%,1993年12.3%,1994年进一步退居到10.8%.15年间,下降了20.4个百分点。  面对着日渐削弱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日益严峻的财政运行困难,在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财政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下,便有了1994年的财税改革。作为那一次改革的重要成果,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下降的势头得以扭转。1995年,这一比重数字为10.3%,1997年提升至11%,2000年为13.5%,2005年为17.2%,2007年进一步提升至20.09%.14年间,提升了9.29个百分点。  将上述前后15年间的变化轨迹对接起来,可以清楚地看到,它恰似一个不完全对称的“V”字型。  问题还有复杂之处。同改革开放之前的情形有所不同,这里所说的财政收入,并非政府收入的全部。即便以有案可查的、由财政部门统一报送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类预算规模而论,财政收入只是其中的一般预算收入。除此之外,还有与一般预算并列、被称之为“线下”的基金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等几个类别的收入。若以政府收入为口径,将上述各种类别的预算收入加总求和,并且,再将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制度外收入引入视野,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便可能提升至30%以上。这个比重数字,已经相当于1978年的水平。  以此而论,再将上述前后15年间的变化轨迹对接起来,可以不无惊讶地发现,它已经恰似一个完全对称的“V”字型了。换言之,从1978年至2007年,在经过了近30年的市场化改革历程之后,以中国政府收入占GDP的口径而论,我们又回到了改革的起点。  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2008年,即使在宏观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增长势头有所回落的情况下,前三个季度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增幅依然分别维持在24%和25.8%的高水平。照此计算,即便把第四季度增幅还可能进一步下滑的因素考虑在内,全年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分别超过60000亿元甚至达到更高规模,③ 已经没有悬念。而且,往前看,如果不出大的意外,或者现行税制不做大的调整,在今后的一个时期,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双双超GDP增长的局面,依然会与我们相伴而行。这就意味着,我们仍会沿着这个“V”字型右半部的一方轨迹继续前行。  静下心来,面对如此的呈现在中国资源配置格局上的“体制复归”景象,我们自然会萌生某种迷惑之感。在此基础上,再引入当前面临的诸如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下降、储蓄率偏高、国内消费率偏低等方面的矛盾因素,我们又必然会添增加快解决问题的紧迫之感。  现在看来,在经历了改革开放30年变局的今天,我们特别需要重申GDP的基本平衡式,即:GDP=消费+投资+政府支出=消费+储蓄+税收。它告诉我们,对于GDP,可从供给和需求两个侧面来分析。从供给面上,GDP就是消费+储蓄+税收。从需求面上,GDP就是消费+投资+政府支出。在GDP既定的条件下,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肯定是此增彼减、此快彼慢、此多彼少的。对于税收收入规模、税收收入增速、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等问题的讨论,不能离开这个基本平衡式。忘记这个平衡式,对形势的判断就可能出问题,所推出的举措也可能相悖于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的取向。  结论8:税收并非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有关税收增速与GDP增速之间差额问题的所有根源,都集中在GDP的分配格局上。离开GDP分配格局这个大道理,单纯地谈论税收增长,都难免片面之嫌。  结论9:对类似税收增长这样的宏观变量的分析,一定要上升至宏观层面。只有站在关乎政府、企业和居民全局利益的高度,从关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地贴近现实,也才有可能恰如其分地评估其可能的经济社会影响。  结论10:将改革开放30年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化轨迹统统收入眼底,可以发现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我们已经到了重新审视社会资源配置格局并重新评估目标取向的时候。  五、税制改革的理由至少从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那一天算起,①我们就开始了为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而鼓与呼的历程。我们总在说,新一轮税制改革迫在眉睫。然而,迄今为止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进程,又总是给人以“雷声大,雨点小”的感受。于是,人们肯定要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由究竟是否足够充分?  就一般的层面而言,关于税制改革的理由,清晰地认识并把握好如下的事实可能是必要的:环顾一下身边的世界并审视一下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可以发现,税制改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包围我们的各种经济制度中,税收制度的变化频率可能是*6的。此其一。  税制改革之所以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税收制度的变化频率之所以*6,其最基本的原因无非在于,税收制度必须植根于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环境,必须跟上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进程。此其二。  诞生于1994年的中国现行税制,至今已经有了15年的历史。这15年来,虽然免不了修修补补,但基本的格局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相比之下,中国经济社会环境所发生的变化,绝对可以用“翻天覆地”来形容。可以说,现行税制与现实的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偏离。此其三。  在当前的中国,税收制度同其赖以依存的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不相匹配现象,已经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若不对税收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税收制度肯定会伤害经济社会发展,甚至产生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此其四。  进入到具体层面,其表现是多方面的,甚至可以拉出一个长长的清单。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所能举出的例子,就有如下几条:比如,就整个税制体系的布局而言,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上下。这样的税制格局,对于有效地取得收入,当然相对有利。但是,对于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则就不那么有利。这是因为,由诸个税种所构成的税制体系就像是一个交响乐队。每个税种的共同任务虽然都是取得收入,但除此之外,每个税种也都有其特殊的角色定位—担负着不同的任务。相对而言,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所以,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从而,逐步提升中国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并使其同取得收入的功能兼容,应当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又如,就直接税的布局来说,目前能够纳入现行直接税体系的,主要是处于流量层面的个人所得税。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既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着眼于个人。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作为基本纳税人的这两个税种,自然不是直接税。鉴于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要通过流量和存量两个层面表现出来的,并且,存量是基础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尽快的开征财产税,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从而建立起至少在收入和财产两个层面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直接税税制体系,显然要提上我们的议事日程。  再如,就具体税种的制度设计来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表面上是一个税种,但实际上,它是由11个类别的个人所得税而构成的。如此的税制格局,其优点是便于源泉扣缴,不易跑冒滴漏,故而收入功能色彩浓重。但缺点是不适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故而调节功能色彩淡薄。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在加总求和所有来源、所有项目收入的基础上的综合收入差距。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固然也能起到一些调节作用,但毕竟不全面,甚至可能挂一漏万。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的所得综合在一起,一并计税。这既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变的基本轨迹,也应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取向。  还如,就税负水平的设计而言,如果说,在15年前,我们必须以偏高的“法定税负”水平来实现既定的“实征税负”目标,那么,在15年后的今天,随着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诚信水平的逐步提升和“实征税负”与“法定税负”之间距离的迅速拉近,我们已经不再需要留有以往那么大的“征管空间”了。并且,鉴于中共“十七大”已经提出了“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的目标,更鉴于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变局已经到了为企业和居民适当减负的时候,因而,把相对偏高的“法定税负”降下来,从而让中国税收回归与宏观经济环境相契合的正常增长轨道,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凡此种种,都可构成全面启动并完成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由。而且,理由也足够充分。留给我们的任务,就是乘势而上,通过与时俱进的税制改革行动,把“十一五”规划已经绘就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蓝图付诸实施。  结论11:可以列出的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由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现行税制同其所植根的经济社会环境之间发生了偏离。  结论12:瞻前顾后,消除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税制因素,让税收制度跟上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从而使我们收获一个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相匹配的税收制度,是当前中国必须尽快完成的一个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