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售收入是否允许扣除税费应明确来源:翁殿有 高彦作者:中国税务报日期:2009-03-16字号[ 大 中 小 ]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下发,其中*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进行调整。此条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的预计毛利额改成了预计利润额,比例15%(地级市)没有变,但没有说明允许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 文件在执行中争论比较大。一种看法认为,既然预计毛利额改成了预计利润额,从字面上理解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持此种看法的多是税务人员。另外一种看法认为,虽然预计毛利额改成了预计利润额,但文件并没有说明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而且比例15%(地级市)也没有变,既然没有说明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那就可以理解为可以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持此种看法的多是企业。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是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并没有附加“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等字眼,这就说明凡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都可以扣除,而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如果规定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那就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反之,如果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合法,那么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就应该允许扣除。 二是与有关文件相抵触。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下发时并没有说明要废止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说明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还有效,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明确规定预售收入是可以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的,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虽然把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的预计毛利额改成了预计利润额,但相关的比例并没有变,同时也没有明确说明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仅靠字面上的理解就不让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 三是解决如何进行预缴纳税申报问题是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制定的主要原因。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季(或月)度申报开始使用新的申报表即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该表与以前使用的申报表相比变化很大:第二行为“营业收入”、第三行为“营业成本”、第四行为“利润总额”、第五行为“税率”、第六行为“应纳所得税额”,非常简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如何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如何申报,不要说纳税人,就是税收管理员也不太清楚。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9条把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的预计毛利额改成了预计利润额,与申报表第四行中的“利润总额”相符,同时,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说明预计利润额填报在申报表中的第四行“利润总额”内,从某种程度上看,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主要是为解决如何进行纳税申报问题而制定的。 四是可以避免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对有些不明确、争论比较大的规定,在没有得到有关权威部门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应该以执行旧规定为宜,这样做比较稳妥。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对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说明,因为人各有异,对问题的看法也不一致,如果不明确加以说明,而以个人的理解为准,就会引起争论,也可能会造成政策执行上的不统一。 作者单位: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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