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地方税制改革和物业税问题的点评意见来源:广东地方税务作者:揭晔日期:2009-03-31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中国地方税制改革和物业税的开征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给予高度的关注。最近我通过Google网站搜索,截止到4月13日上午10点钟,关于“地方税制”的查询结果有48.3万条,关于“物业税”的查询结果更多,达到415万条。我认为,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地方税制的改革和物业税体系的构建,正在引起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日益重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周茵副司长、高世星副秘书长两位专家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我就地方税制改革和物业税的有关问题谈个人看法和两点意见。 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必须加快步伐 我认为,刚才两位专家,特别是周茵副司长所谈到目前我国税制尤其是地方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实际是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问题的具体体现。大家知道,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可以说是我国税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初衷,就是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把现有的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个部分。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到现在已经14年时间,在实际执行上随意性很大,可以说已经是面目全非。具体表现为:地方税种的中央共享化、地方税职能的趋弱化和地方税征管的交叉化,而且正在由“分税制”逐渐向“分成(钱)制”转变。 一是地方税种的中央共享化,具体表现为,目前中央把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两个地方税主体税种作为共享税,就连本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印花税,其股票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现已绝大部分上缴中央。 二是地方税职能的趋弱化,具体表现为,目前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重越来越大,而地方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下降,加上有些地方税种严重老化,导致地方税的财政保障功能和经济调控功能日趋弱化。 三是地方税与中央税收征管的交叉化,具体表现为,目前地税部门名义上征管的税种有12个,但除去停征、缓征的3个外,实际征管的只有9个,而国、地税部门共征共管的税种就达5个,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那还有什么地方税可言?这种税制设计、征管方式,可以说是外行人看不懂,内行人弄不明。反映在税收征管权限划分上,既没有按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明确进行划分,也没有完全按税收入库级次进行划分。由于国家对税收征管权限的划分缺乏明确而统一的标准,造成同一企业,同一税种,两家征管,从而增加了国、地税部门的协调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现在,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完善又一次走到新的十字路口。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的地方税制,也同样面临新的选择。我认为,分税制财政体制已经实行了14 年时间,现在很有必要重新进行一次回顾总结并加以完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对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给地方税制改革带来了良好的契机。因此,必须审时度势,积极推进,加快健全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构建地方税收体系的步伐。 二、努力构建与国际逐渐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地方税收体系 地方税制本质上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如何划分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与边界,然后在充分考虑国家统一和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匹配与各级政府的事权相对应的财权。而分税制财政体制,则是各级政府财权稳定化、制度化、法律化的具体体现。而地方税制或地方税收体系则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因此,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框架下,加快地方税制改革步伐,努力构建既与国际逐渐接轨又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地方税收体系。 地方税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当前,在加快地方税制改革的进程中,我认为除刚才两个专家的意见外,当前要着重解决好“四个问题”: 一是要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关于税权划分,当今世界有分权型、集权型、分权和集权型三种模式,其代表国家分别是美国、法国和日本。考虑到我国的地区发展差距较大,我建议借鉴分权型和集权型模式来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也就是要按照“中央立法为主,地方(省级人大)立法为辅,中央、地方分税分权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实行“大权集中、小权下放”,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二是要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提高地方税收入的规模,逐步促使地方税收入达到国家税收收入的40%左右,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0%以上。而目前地方税收占地方财政的收入普遍不足60%.因此,要实现这一要求,关键取决于主体税种的选择。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税制结构看,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选择营业税和物业税比较适宜,这也符合国际惯例。我非常赞成下午费达翰先生讲的观点,那就是一个好的地方税种,必须有稳定足够的收入,而且要容易管理和执行,这才比较适宜。 三是要把握好改革的方式方法。税制改革错综复杂,千差万别,急进式的改革非但难免顾此失彼,反而会影响社会对改革的预期和评价。因此,在地方税制建设上,我建议通过统筹规划,试点推广,分步实施,实行渐进式的改革。刚才周茵副司长也讲了这个观点,我非常赞成。另外,我想在这里说的是,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各方面基础条件较好,但省内区域发展差距较大,适合作为试点为改革探路。深圳就是物业税的试点地区之一。希望国家及有关部门把更多地方税制的改革试点放在广东。 四是要重视解决税收征收管理权的交叉问题。中央税与地方税征管交叉,违背了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和初衷,造成了机构的重叠设置,客观上诱发了国、地税部门之间的矛盾,甚至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税务部门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因此,我建议国家及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尚未调整改革之前,尽快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合理划分国、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和权限,以降低国、地税部门的协调成本和纳税人遵从成本,提高社会满意度。作者单位:广东省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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