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裁量权“标准化”的利弊来源:中国税务作者:王贵平日期:2009-07-20字号[ 大 中 小 ] 时下,采用一定标准细化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法比较盛行。其特点通常是以一个定量标准细分处罚额度并实行格式化处罚,逾期登记按月数,发票违章按份数,逾期申报按天数等。如某市税务局规定:申报逾期一天罚款50元。那么若逾期20天,不分对象、不论情节均要处以1000元罚款。 将自由裁量权按一定的定量标准进行“量化”、“细化”,可以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增强公开性。然而,将自由裁量权“标准化”,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简单、机械、统一的处罚,貌似公正,实质不公正,很容易产生执法不当。弊大于利,应该叫停。 目前,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大多为相对确定性条款,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目的是行政处罚轻重程度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背景、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大小等予以合理判断,过罚相当。既要定量分析,也要定性分析,既要合法行政,也要合理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目的,它不是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任意裁量权。“标准化”往往偏重定量,淡化定性,使得情节轻重不分,危害大小无别,势必造成不当行政行为的产生。而且实行格式化操作,自动产生处罚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完全成了形式,程序不公正也必然导致结果不公正。 行政处罚应当建立在教育基础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行政处罚的*5特色,既体现了行政处罚的预防目的,又反映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精神。行政处罚把这个固有的原则沿用下来,是因为处罚具有局限性。处罚一般用于对税收征管秩序破坏较大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许多情节比较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教育就可以达到预期效果。税务行政处罚的多数条款有“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较好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不是必须,税务机关酌情予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多种执法手段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要避其重取其轻。 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能够收到较好的震慑效果,促使纳税人竭力减轻情节或主动纠正。而自由裁量权“标准化”容易引起征纳关系出现不和谐音符。罚款幅度要与违法者的支付能力相适应,考虑当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这是自由裁量权内在的人性化要求。这一点容易被执法者忽视。某个曾经发生的事例非常能说明问题:夫妻俩60岁左右,开一杂货店,月税80元。2007年8月,由于一时大意误认为存折余额足够扣税,实际上当月存折余额仅有75元,银税联网实时扣税不成功(视同未申报)。当时税务局语音催报系统两次催缴,都因纳税人年龄大了且听不惯普通话而延误了缴税。结果纳税人以为存折余额足够扣税,税务机关认为已经催缴纳税人拒不缴纳。直到30天后,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纳税人处以1500元的罚款(30天×50元/天)。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化”,处罚结果无人能改。纳税人缴了罚款后的一声叹息,让人听起来觉得非常沉重,税务机关处罚的合理性也不禁让人质疑。 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我们认真斟酌,依法而为。构建和谐税收环境,制度设计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8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