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营业税问题探讨来源:税务研究作者:董未萌 文栋日期:2009-08-17字号[ 大 中 小 ]   衍生金融工具是上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它的出现为企业套期保值和金融资产的价格发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衍生金融交易;同时,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在银行间市场出现了一系列有关人民币的衍生工具。如何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流转税,成为一个很现实的课题。  一、衍生金融工具简介  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Intemational Swap and DerivativesAssociation,ISDA)将金融衍生工具描述为: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工具:(1)在未来某一日期交割或结算;(2)其价值与其他金融工具的价格挂钩,随着基础金融工具价格的变动而变动:(3)不需要初始投入或者初始投入很小。  衍生金融工具由两种基本形态的合约组成,一种为选择权合约,主要是指期权交易:另一种是不具有选择权的合约,包括远期交易、期货交易和互换交易。  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定的价格买卖标的。远期交易包括远期外汇买卖、远期债券、FRA等。  期货交易是标准化的远期合约,在交易所场内交易,通过保证金制度来防止违约风险。包括债券期货、外汇期货、商品期货等。  互换交易是一系列远期交易的组合,交易双方约定按照名义本金,以及一定规则进行一系列现金流的交换,互换交易包括利率互换、货币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互换交易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最重要的衍生金融交易。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是一种买方取得以一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利。期权交易是期权的买方初始支付给期权的卖方一笔期权费,期权买方获得了选择权,可以选择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某一标的。  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有两种结算方式:净额结算和全额结算。在全额结算方式下,在到期日交易双方实际完成标的的买卖;在净额结算方式下,交易双方根据约定价格与到期日价格的差异进行净额的结算。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8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非套期保值的衍生金融工具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主要核算手续如下:  在交易日,按照衍生金融工具的名义本金,在表外登记。  在交易日到交割日之间,按照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当期损益。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根据市场的报价或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在交割日,则根据交割日标的的公允价值与标的约定价格的差异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已实现损益。  三、对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营业税制度的建议  (一)征收原则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QDII制度的实施、利率市场化发展,企业和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大,企业急需各种衍生金融工具来规避风险,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税收政策如何选择是一项很急迫的工作。在制定金融衍生产品营业税政策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合理借鉴国际惯例的原则。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即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发展时间相对比较长,无论从会计核算上还是税收征管上,都形成了较好的机制,积累了比较多的法律、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面的经验。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目前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并不多,可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处理方法。  2方便征管的原则。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本身的复杂性,如果更多地关注衍生金融工具本身,可能导致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无所适从,也可能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所以在制定税务政策时,应本着方便征管的原则,减少主观判断的因素。  3.参考会计核算的原则。应该说,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早于税收政策,因此,税收政策的制定可以参考会计核算的规定。  4.给予适当税收支持的原则。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银行间市场的互换、FRA等交易还不是很活跃,如果税负较重,可能会抑制市场的发展。  5.统筹考虑的原则。衍生金融工具的很大一个特点是可以相互转化,如期权到远期,互换是远期的组合,如果不能统筹考虑,可能形成税收漏洞。  (二)具体措施  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对其他金融商品并无具体规定。由于衍生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很难准确界定,结合上文所述原则和我国实际,建议对衍生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上普遍对金融衍生产品免征营业税。在发达国家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其定价模式(如B-S模型)中不需考虑营业税对价格的影响。我国若对金融衍生产品征收营业税,我国金融机构在从事该业务时的税收负担将会大于从事同类业务的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  2营业税的存在将使衍生交易收益合计为负。在衍生交易中,双方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交易双方合计不产生任何收益,如征一道营业税,将影响交易双方从事衍生业务的积极性。我们以远期合约为例,分析营业税对其损益的影响。  远期合约包括以下基本构成要素:(1)标的资产:远期合约中用于交易的资产,又称基础资产;(2)多头和空头:远期合约中许诺在某一特定时间以确定价格购买某种标的资产的一方为多头(long position),而许诺在同样时间以同样价格售出此种标的的资产的一方被称为空头(short position);(3)到期日:远期合约所确定的交割时间即到期日(maturity date)。此时多头支付现金给空头,空头支付标的资产给多头;(4)交割价格:远期合约中所确定的价格称为交割价格(deliveryprice)。合约签订初始时刻交割价格等于远期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远期价格改变,但交割价格始终相同,一般情况下远期价格与交割价格并不相等。  假设:St为合约到期日标的资产价格;t为到期日,K为交割价格。则,一单位资产远期合约多头损益(payoff)为St-K;对应地,一单位资产远期合约空头损益为K-St.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合约的多头在到期日有权利用价格K购买价值为St的标的资产,而空头方以价格K出售该种资产。在无营业税干扰的情况下,多头和空头的损益图形如下。  K为交割价格,St为到期日资产价格。可以看出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可正可负,关键取决于St的大小。但是同一合约产生的净损益(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价值之和)始终为零。  当营业税以5%买卖价差征收时,政府参与将导致同一合约产生的净损益变为-5%(St -K),使资本市场的整体损益变为亏损,而损失金额即为政府的营业税收入。无形中政府变成了资本市场的抑制者。  3.计税基础难以确定,整体税负水平较难掌控。衍生金融工具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本身不具有价值,其价格随其他工具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衍生金融产品衍生于原生金融商品,其价值自然受原生商品价格变动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衍生金融产品的价格潜在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即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衍生产品较传统金融工具对价格变动更为敏感,波幅也比传统市场大,风险系数更大。  4.以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本身具有所得税性质,因此可以依靠所得税来调节这部分收入。  5.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方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金融机构参与衍生金融交易有相当部分是为了规避风险、保值目的而做的风险管理业务,而不是为了交易目的而进行的买卖行为,因此不应包含在营业税的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征税范围内。且对此征收营业税将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成本,加大与国外的管理差距。  综上所述,鉴于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都未征收衍生金融业务的营业税,衍生金融工具的收入金额、营业金额难以确定,营业税税制的设计存在较大困难,在短期内不应考虑对衍生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从长远看,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取消营业税,对全部社会行业征收增值税,使增值税覆盖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使增值税链条变得完整,将是我国流转税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在这一基础上设计金融业特殊的增值税制才是最终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