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与其他各国的比较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9-15字号[ 大 中 小 ]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分税制的核心之一是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收,即税收的级次问题。通过考察不同国家的税收级次结构,可以对相关国家的财税体制予以更加深入的把握。本文主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政体形式两个方面对不同国家税收级次结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一、口径定义和数据来源  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税收的定义,本文选用不含社会保障缴款的税收这一口径;在计算各国税收时,均包括中央(或联邦)与地方各项税收。文中使用的我国税收口径为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加上关税、船舶吨位税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扣除了出口退税;中央级税收是指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按税种划归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和分享收入;地方级税收是指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按税种划归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和分享收入。  本文选取的国家共42个,按两种方式进行分类。*9种按经济发展水平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第二种按政体结构分为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分类,发达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芬兰、冰岛、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典、瑞士和美国,以及原欧盟12个成员国(即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共24个国家;发展中国家包括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智利、捷克、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蒙古、秘鲁、波兰、俄罗斯、南非、泰国和越南,共18个国家。  根据维基百科(Wikipedia)对不同政体国家的分类,单一制国家包括丹麦、芬兰、法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韩国、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保加利亚、智利、捷克、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朗、蒙古、秘鲁、波兰、泰国和越南,共28个国家;联邦制国家分别是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德国、瑞士、美国、阿根廷、巴西、印度、马来西亚、墨西哥、俄罗斯和南非,共14个国家。  本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国家中央级税收(联邦级税收归入此类,下同)比重。通过获得以美元计量的各国税收和分级次数据,将各国中央级税收合计除以各国税收合计,从而得到对应国家类别的中央级税收加权平均比重。  文中用以比较分析的数据,均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相应年度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我国的税收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以及相关年度的《中国统计年鉴》;经济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的《中国统计年鉴》。  二、我国与42个国家的综合比较  从趋势上看,42国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加权平均比重呈先增后降的趋势,与我国的波动上升趋势差异较明显。1998年~2006年间,42国中央级税收加权平均比重从1998年的65%快速上升到2001年的73.5%,随后下降至2006年的65.5%,呈倒U型走势。而我国的中央级税收比重,从1998年的52.4%一直持续上升至2002年的57.5%,2004年略降,2006年又快速上升到*6点59%,呈波动上升趋势。其中2004年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当年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一次性还清以前年度的出口退税欠账,从而提高了中央负担的出口退税比重。  比较我国与42国之间的差距,可以发现在1998年~2006年间,42国加权平均中央级税收比重,比我国同期高出6个~8个百分点。其中,2001年差距*5,为18.5个百分点;2006年差距最小,为6.5个百分点。  与比较典型的法国相比,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明显偏低,低26个~30个百分点。1998年~2004年,法国中央级税收比重比我国高出约28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从2004年~2006年,法国的比重从83.1%急剧下降至2006年的59.9%,降低了23.2个百分点。  三、我国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比较  (一)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比较  从变动趋势看,发达国家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加权平均比重呈波动下降趋势,与我国的波动上升趋势差异较大。1998年~2006年间,发达国家中央级税收加权平均比重从1998年的65.1%上升到2001年的73.3%,随后逐步下降到2006年的64.9%,呈先升后降趋势,但在2004年~2006年间下降幅度较小,比较稳定。  从比重差值看,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中央级税收加权平均比重在64.9%~73.3%的区间波动,比我国同期高出约6个~18个百分点。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6的2006年为59.0%,比同期发达国家低5.9个百分点。进入2002年以来,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断缩小,2002年、2004年和2006年的差值分别为14.5个、8.6个和5.9个百分点。  与英国相比,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约低37个百分点。2001年~2006年,英国中央级税收比重很稳定,保持在95%左右,比我国同期高出35个~40个百分点。此期间,我国与英国的差距呈逐渐缩小的趋势。2001年、2002年、2004年和2006年,我国与英国的中央级税收比重差距分别为:40.2、37.3个、37.4个和35.3个百分点。  与美国相比,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与其较为接近,2004年和2006年超过了其水平。1998年,美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为56.3%,比我国的52.4%高3.9个百分点。但进入2004年以来,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超过了美国。2004年和2006年,我国分别比美国高出4.5个和1.8个百分点。  再以2006年为例,希腊、爱尔兰和荷兰的中央级税收收入比重为98.7%、97.6%和94.6%,比我国分别高出39.7个、38.6个和35.6个百分点。  (二)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  从变动趋势看,发展中国家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加权平均比重呈先增后微降然后保持稳定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的波动上升趋势有一定差异。1998年~2006年间,发展中国家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加权平均值从1998年的62.9%一直持续上升至2001年的75.3%,增长了12.4个百分点。2002年后,发展中国家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平均值略有下降并趋于稳定,基本保持在74.2%左右。  我国的中央级税收比重低于发展中国家。1998年~2006年间,发展中国家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加权平均值在最低值62.9%和*6值75.3%的区间波动,比同期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高出10.5个~20.3个百分点。自2002年以来,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与发展中国家差距相对保持稳定。2002年、2004年和2006年的差值分别为16.5个、17.5个和15.4个百分点。  与比重较高的智利相比,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约低36个百分点;与比重较低的阿根廷和俄罗斯相比,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低约1个~6个百分点。  与俄罗斯相比,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与其总趋势相同,有的年度非常接近。2000年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比俄罗斯高0.1个百分点,2001年俄罗斯的比重明显高于我国,2002年~2004年我国略高于俄罗斯,2006年俄罗斯又高于我国。2000年、2001年、2002年、2004年和2006年,我国与俄罗斯的差值分别为0.1个、-6.5个、0.3个、0.1个和-3.5个百分点。  四、我国与不同政体国家的比较  (一)我国与单一制国家的比较  从变动趋势看,单一制国家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加权平均比重呈现先增后降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的波动上升趋势有一定差异。1998年~2006年,单一制国家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加权平均值从1998年的78.5%快速上升到2001年的84.8%,之后持续下降到2006年的76.2%。  我国的中央级税收比重与单一制国家水平差距非常大。1998年~2006年,单一制国家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加权平均值在*6值84.8%和最低值76.2%的区间波动,比我国同期中央级税收比重高出约17个~29个百分点。2001年,单一制国家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达到*6值84.8%,比我国同期(55%)高出29.8个百分点。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在2006年达到*6点59%,比同期单一制国家平均比重76.2%低17.2个百分点。2001年以来,我国与单一制国家的差距不断缩小,2001年、2002年、2004年和2006年差值分别为29.8个、25.2个、24.2个和17.2个百分点。  与比重较高的英国相比,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低37个百分点左右。2001年~2006年,英国中央级税收比重值在94.3%~95.2%的区间波动,与同期我国比重值相差*540.2个、最小35.3个百分点。  与比重较高的葡萄牙相比,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低35个百分点左右。1998年~2006年间,葡萄牙中央级税收比重均在91%左右,与同期我国比重值差距相对稳定。  与比重较低的瑞典相比,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低1个~14个百分点左右,跨度较大。1998年和2001年,瑞典中央级税收比重值分别比我国高15.5个和4个百分点。2002年以来,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则高于瑞典的水平。2002年、2004年和2006年,我国与瑞典的差值分别为3.3个、1.6个和2.1个百分点。  与比重较低的丹麦相比,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低5个~14个百分点左右。1998年~2006年,丹麦中央级税收比重值在63.4%~67%的区间内波动,变动趋势呈U型。同期,我国的比重与丹麦的差距在缩小,2004年和2006年,我国与丹麦的差值分别为7.2个和6.2个百分点。  (二)我国与联邦制国家的比较  从变动趋势看,联邦制国家联邦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加权平均比重呈现先增长后波动下降的趋势,与我国的波动上升趋势有很大差异。1998年~2002年,联邦制国家联邦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加权平均值呈现有升有降反复波动的走势。从1998年的58.2%大幅上升到2000年的68.3%后,然后快速降到2001年的58.8%,直至2004年的55.2%,于2006年小有回升,达到58.5%.1998年~2002年间,联邦制国家联邦级税收比重加权平均值一直略高于我国。2004年以来,其水平跌落于我国之下,约比我国低1.5个百分点左右。  我国的中央级税收比重与联邦制国家水平差距快速缩小并略有超越。1998年~2002年间,联邦制国家联邦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加权平均值在最低值为58.2%和*6值为68.3%的区间波动,比同期我国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高出约1个~11个百分点。2002年~2006年间,联邦制国家的水平则低于我国,相差约1个百分点左右。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在2006年达到*6值59%,比联邦制国家高0.5个百分点。联邦制国家联邦级税收比重在2000年达到*6值68.3%,比同期我国高出11.7个百分点。2000年后,我国与其差距逐年快速缩小,2000年~2002年间的差值分别为11.7个、3.8个和1.5个百分点。  与美国相比,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与其水平较为接近。1998年、2004年和2006年,美国的联邦级税收比重为56.3%、52.4%和57.2%.除1998年美国比我国高出3.9个百分点以外,2004年和2006年分别比我国低4.5个和1.8个百分点。  与德国相比,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一直略高。2001年~2006年间,德国中央级税收比重在49.2%~50.1%的区间内波动,2002年*6,为50.1%,2006年最低,为49.2%.同期,我国比重值比德国高出5个~9个百分点,且差值越来越大。2001年、2002年、2004年和2006年我国与德国的差值分别为5.6个、7.4个、7.4个和9.8个百分点。  五、基本结论*9,在世界范围内,我国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并不高,总体上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以加权平均比重来衡量,我国的中央级税收比重不仅低于24个发达国家,而且也低于18个发展中国家,与28个单一制国家相比更低。与典型国家进行比较,我国的中央级税收比重不但明显低于中央级(联邦级)比重排在前几位的国家,也低于部分中央级(联邦级)比重较低的国家。  第二,近年来我国的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略高于联邦制国家。由于国家政体不同,中央(或联邦)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范围各有差异。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范围较大,支出项目多;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相对较小,支出项目少,联邦级预算比重相对较小。  第三,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提高的时期不仅滞后于发达国家,也滞后于发展中国家,且提高幅度较小。1998年~2001年,各国中央级(联邦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加权平均比重增长很快。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分别从1998年的65.1%和62.9%快速提升至2001年的73.3%和75.3%;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从1998年的78.5%和58.2%快速提升至2000年的84.8%和68.3%。2002年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央级税收比重加权平均值基本处于稳定且略有下降的状态,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平均值则呈现下降趋势。我国中央级税收比重从1998年的52.4%提升到2006年的59%,增长了6.6个百分点;2001年以后,我国与国际平均水平的差距,呈现逐步缩小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