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改革应当遵循收入原则与公平原则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翟继光日期:2009-09-30字号[ 大 中 小 ] 我国自2009年1月20日起对1.6升和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3月~8月连续6个月,我国汽车月产销量都超过了100万辆。随着该政策在年底即将到期,关于该政策何去何从以及是非功过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车购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同样应当遵循税收的基本原则:收入原则和公平原则。因为税收是现代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为了确保国家有足够的财力履行基本的公共服务职能,税收制度必须保证政府部门有能力筹集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收入,否则国家机器就难以正常运行。目前美国多数州都陷入财政困难就是一个例证。虽然国家取得充足的税收是必需的和正当的,但这些税收必须以纳税人能够接受的公平合理的方式来征收,否则仍然难以保证自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为此,税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而公平的要义是高收入者承担较高的税收负担,低收入者承担较低的税收负担。一般而言,公平要求每个人应当按照其收入的数额等比例地承担公共开支,特殊情况下要求高收入者按照更大的比例来承担公共开支。 从收入原则出发,改革后的车购税所筹集的财政收入应当等于或者大于改革前的车购税。从公平原则出发,改革后的车购税应当比改革前的车购税更加公平。车购税从10%降低到5%,大大促进了小排量汽车的销量,并最终带动了我国整个汽车产业的发展。从车购税本身来看,降低税率后的车购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是否比降低税率前的车购税更强,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研究。一般而言,如果车购税减半征收导致相关汽车的销量提高1倍,则改革前后车购税的收入是相等的。由于历史不能重复,因此我们无法得知如果不减半征收车购税,我国今年的汽车销量究竟是多少。但大体的估计是,车购税减半征收并不会导致相关汽车的销量提高1倍。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车购税改革减少了税收。 但如果从整个税收体系的角度来看,这一结论可能就要改写了。车购税的优惠增加了相关汽车的销量,国家也获得了多销售的汽车中的其他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由于上述税款占汽车销售价格的比例至少在20%以上,因此只要车购税优惠使汽车销量提高20%,就可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所筹集的财政收入高于改革前。从目前市场的反映来看,车购税优惠导致汽车销量增长20%基本是可信的。从汽车销量增加所带动的相关产业(如汽车装饰、维修、保险、成品油等)的增长来看,车购税优惠不仅不会降低国家的税收,还会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世界各国的税改经验也表明,降低税率往往会增加税收,这就是拉弗曲线告诉我们的道理。既然降低税率可以取得同样多甚至更多的税收,为什么要选择提高税率呢?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话,那么,从收入原则出发,我们不仅应当继续坚持车购税的减税政策,还应当将这一减税政策推广到1.6升以上的乘用车,甚至对部分车型还可以考虑免征车购税。 从公平原则出发,按相同税率征收车购税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车购税与增值税、营业税一样,都具有累退性。在税率相同的前提下,穷人的税收负担比富人重。举例来讲,一个年收入10万元的人购买了一辆10万元的车,需要缴纳1万元的车购税;一个年收入1000万元的人购买了一辆100万元的车,需要缴纳10万元的车购税,表面看来,后者缴纳的车购税是前者的10倍,是公平的,但从车购税占其收入的比例来看,后者仅是前者的1/10.这就是车购税的累退性。而其之所以具有累退性是因为富人的收入中用于消费的比例远小于穷人。因此,对于那些以消费为征税对象的税收而言,应当尽量减轻其累退性。减轻累退性的方法之一,就是按照累进税率征税,即对高收入者的消费按照较高的税率征税,对低收入者的消费按照较低的税率征税。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消费进行划分。一般而言,低收入者只能购买低价格的汽车,而高收入者往往购买高价格的汽车。因此,从价格上可以对高低收入者进行一定的划分。当然,汽车排量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汽车的价格,低排量的大多是低价格的汽车,而高排量的大多是高价格的汽车。因此,对低排量汽车减半征收车购税的政策是符合减轻车购税累退性要求的,这一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强了车购税的公平性,应当予以继续保留。 车购税改革是否应当遵循环保原则?国家应当鼓励环保汽车的生产和消费,但应当通过环保法和交通运输法等来实现,税法并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良好工具。首先,对环保汽车给予税收优惠有可能导致税收的减少,因为消费者不一定青睐环保汽车(如电动汽车,价格较高,而且性能有待改善)。其次,环保的标准很难进行科学的界定,排量低并不一定就是环保,高排量的汽车也可以环保。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能通过税收支持了那些不环保的汽车。由此可见,税收并不是一个促进环保的有力武器。要促进环保,不如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来解决环保问题,如提高汽车出厂标准、限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车辆上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等。 总之,只有符合收入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车购税改革才是值得肯定的。 作者: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