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口征、退税工作衔接的思考来源:中经专网作者:朱彩婕 王吉武 李朝 王旭日期:2009-10-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税务部门征、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就单审单,缺乏实地核查  一是就单审单的现象依然存在。出口退免税的审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因为,目前出口骗税的手段仍然主要是通过虚构购销业务和出口业务等手段,从相关部门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面真实而内容虚假的退税单证,为骗取出口退税披上合法的外衣。因此,应彻底摒弃就单审单的思想,注重出口退免税业务的过程控制。二是对纳税人出口业务的实地核实重视程度不够。出口骗税的另一种方式是以虚报数量、低价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因此,如果实地核实,骗税者就不会得逞。  (二)出口退税管理模式不统一  一是出口退税操作流程不统一。目前,企业的出口退税资料有的是办税服务厅受理,有的是基层分局受理,有的是税政法规科受理,实地核实和审批机制也不一样,造成征、退税衔接不利,工作效率降低。二是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不统一,职责不清或落实不到位,不能做到各司其职,加大了退免税的风险。同时工作上沟通协调不方便,主要体现在异地函调和异地实地核实上,事倍功半。  (三)征、退、查等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  征、退、查等税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信息不能得到及时沟通、共享。一是退税部门在人力有限条件下,需要掌握了解的企业相关情况未能及时调查或得到反馈。二是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够,征税部门对退、免税有关情况不了解,征税环节存在的问题到了退税环节不能被发现,业务链条的过程控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如某出口企业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将征退率之差作了“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但在出口退税申报时,对计算机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不得抵扣税额”未作反映。审核人员在审核时未发现问题,造成了免抵税额和退税额不准确,或即使发现了,但由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已完成,只能作调整处理,反映在下期申报中,造成本期和下期的申报金额都不准确。三是退税部门与稽查部门的信息共享不到位,稽查部门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退税部门,容易造成给偷税企业再退税的现象。  二、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的对策  (一)统一出口退税管理模式  一是应统一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流程。我们认为,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流程应为:基层办税服务厅受理,分局核实,税政部门审批。这样可以做到“三权分离”,便于管理。二是应统一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定岗定责,各司其职。保证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征税部门和稽查部门,征税部门和稽查部门接到相关信息后由专职人员调查落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便于资料传递和责任落实,保障征、退税衔接工作有序进行。三是应将征、退税衔接工作纳入责任追究制度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征、退、查等税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1、出口企业户籍管理方面的协调配合。出口企业户籍管理是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基础。一是对未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出口退税部门应根据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定期对出口未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进行筛选,及时与海关部门核定企业名单,对其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已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应通知征税部门对该业务视同内销征税,征税部门应及时将征税情况反馈出口退税部门。二是对出口企业因改组、改制、破产、兼并等需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的,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应对该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及办理情况进行清理,并将企业逾期未申报、逾期未收齐出口单证以及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等信息,通知征税部门调查核实出口企业是否已视同内销计算销项税额,并及时得到有关情况的反馈意见。  2、出口退(免)税核实、审批方面的协调配合。核实、审批是出口退(免)税的中心工作,也是征、退税衔接的重点。一是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的处理。退税部门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及时通过约谈、实地核实或函调等方式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基层征税部门;需征税部门核实的,应通知征税部门进行实地核实,征税部门应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及时通知退税部门。二是征税部门在退税预警、评估等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将问题的处理情况通知出口退税部门。三是对调查核实中发现涉嫌出口骗税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稽查部门在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出口退税、征税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具方面的协调配合。一是出口退税部门应定期对外贸企业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情况进行清理,凡未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通知征税部门对该项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征税,征税部门应及时将征税情况反馈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二是对在出口退税日常管理中发现生产企业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符合规定的生产性集团公司代理成员企业产品出口的除外),应通知征税部门负责对该项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征税,征税部门应及时将征税情况反馈出口退税部门。  4、四类单证备案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单证备案制度是一项防范骗税的有效措施,应充分认识单证备案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做好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一是单证备案应结合实地核实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大宗货物或出口异常的企业,基层征税部门税收管理员可在企业出货时,结合企业生产能力、经营状况,对照装箱理货单等备案单证实地看货查验,不就单论单,确保企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二是出口退税部门应做好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保证单证备案工作的落实。对出口企业违反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和处罚。  5、出口业务异地核实方面的协调配合。一是认真落实《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国税发[2006]165号),该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在回函过程中,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做到有函必回,及时回函,函调内容核实准确无误。二是对企业出口货物、出口销售额、异地报关出口情况、货源地等指标变化较大的,存有较大疑点的,应派员实地核实,落实异地货物采购、征税的真实性,确保退免税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