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税、矫正税简论来源:作者:胡小红日期:2009-11-09字号[ 大 中 小 ] 一、受益税、矫正税的概念 (一)一般目的税的概念 受益税、矫正税是相对于一般目的税而言的,因此,要界定受益税、矫正税的概念,首先要界定一般目的税的概念。笔者认为,一般目的税是国家为了筹集提供纯公共产品、补贴或者免费提供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所需资金,按照经济能力向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社会组织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 纯公共产品在全社会范围内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纯公共产品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完全正外部性的产品,外部性是指那些无法通过市场交易为它付费的收益或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获得补偿的损失,收益的外部化也就是正外部效应。而同时具有正外部性和私人性的产品即为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由于纯公共产品、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存在“市场失灵”,需要由政府强制融资来提供,其开支应当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按照经济能力来负担。 某些一般目的税也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例如,我国的“教育费附加”是为了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虽然称之为“费”,但因为它用于地方教育这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所以实质上是一种一般目的税。 (二)受益税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关于准公共产品的定义,经济学界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所谓准公共产品就是不完全具备纯公共产品特征的产品。 准公共产品有的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如教育、保健,有的具有消费的拥挤性和使用数量的可变性,如俱乐部产品、公共设施等。总之,对于准公共产品,社会成员的受益程度是有差异的。因此,本着“谁受益、谁付费”、“多受益、多付费”的原则,准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当分担准公共产品的成本。国家根据准公共产品受益外部性的程度,通过征收一般目的税来补贴或者免费提供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如果准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或者在技术上采取排他措施是可行的、其成本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就可以通过由特定的受益人自愿缴费的办法分担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成本,而不缴费者可以被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如果准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或者在技术上对特定的人采取排他措施是不可行的、其成本是不可以接受的,那么,就难以采取自愿缴费的办法来筹集资金,通过国家来进行强制性融资就必不可少。对于某些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虽然可以实现消费的排他,但是出于“国家父爱主义”,也可以由国家通过强制性融资来提供,如社会保险。这种为分担准公共产品的成本而进行的强制性融资不像一般目的税那样根据经济能力来负担,而是要在不同程度上根据受益的多少来分担成本。 如果为分担准公共产品成本的强制性金钱给付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征收,则它就属于税收范畴,笔者称之为受益税。从广义上说,为分担准公共产品的成本,而由国家按照受益程度向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社会组织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都可以称为受益税。 (三)矫正税的概念 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消费会使生产者或者消费者以外的社会成员遭受损失,而他们却无法因此得到补偿,这就是成本的外部化,或称负的外部效应。外部效应的矫正是指对产品或劳务的私人边际成本或私人边际收益进行调整,使之与社会边际成本或社会边际收益相一致,实现外部效应的内在化。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用税收来矫正负外部性,如果对负外部性产生者征收相当于外部不经济性价值的税款,其私人成本就会与社会成本相等,所以,这种用来矫正负外部效应的税收被经济学界称为“庇古税”。 如果以矫正负外部性为目的、按照负外部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并结合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确定的强制性金钱给付由税务机关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征收,则它就属于税收范畴,笔者称之为矫正税。从广义上说,以矫正负外部性为目的,由国家向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社会组织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都可以称为矫正税。 二、受益税、矫正税的具体种类 (一)受益税的具体种类 财产税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受益税性质,但总体而言,仍然属于-般目的税,-般作为地方税。燃油税、社会保障税是比较典型的受益税,下面将分别加以阐述: 1、燃油税。燃油税是对燃油、燃气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征收的专项性税收。从税收种类来看,燃油税属于消费税的一种类别,是使用费性质的消费税,燃油税最鲜明的特色就是体现了“用路者缴税,多用路者多缴税”的原则。燃油税具有受益税属性,是公路使用者根据其对公路的使用程度而负担的使用费,而燃油消耗就是衡量其对公路使用程度的标志。燃油税的税收收入应归入公路建设基金,专款专用,专门用于道路建设和汽车运输的环境治理。燃油税的征税对象应当是公路用油,而农业、渔业、工业等非公路用油不负担燃油税,具体操作上,可以先征后返,即在统一征收燃油税后,对非公路用油加以返还。燃油税的意义主要在于:*9,有利于降低公路收费的征收成本,保障道路畅通;第二,有利于鼓励节约能源,降低汽车污染:第三,体现使用与付费相一致的公平原则。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燃油税。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国发[2008]37号),至此,我国开始以消费税的形式征收燃油税。 2、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又称社会保险税、工薪税,是为了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以工资、薪金或者自营人员的纯收入额为征税对象而专门征收的特定目的税。美国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开创了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先河。目前,全世界有132个国家实行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制度。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为雇主和雇员,由于自营人员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纳入征税范围,各国规定不同。在各个社会保障税项目中,多数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承担,负担比例各国不尽相同,工伤保险一般由雇主全部承担。虽然雇主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税款占较大比重,但是,在一定条件下,雇主可以将社会保障税款转嫁给雇员,从而减少雇员的工薪收入,使雇员实际负担了该部分的社会保障税款。雇主负担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可以理解为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法定义务,雇员是其直接受益人。社会保障税实行专款专用,完全用于社会保险各项目的保险金给付,其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一般收入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人是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和自营人员,他们可以直接获得社会保险各项目的保险保障。因此,缴纳社会保障税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之间存在对称给付性。笔者认为,给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险补贴应当由一般目的税承担,而社会保障税作为受益税,应当遵循风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而由社会保障税承担收入再分配功能是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 (二)矫正税的具体种类 环境税是典型的矫正税。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这一原则的定义是“污染者应当承担由政府决定的控制污染措施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可接受的状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的环境税税种大致分为三大类:一是以污染物排放量为标准的直接课税,即排污税;二是对污染产品的间接课税,即污染产品税;三是对破坏环境的资源开采行为征收的资源环境税。环境税既可以设立独立的税种,也可以融入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中。矫正税既有弥补负外部行为损害的作用,也有“寓禁于征”的社会政策目标,具有规制性质。 三、受益税、矫正税的性质 受益税和矫正税是现代税收概念的新发展。笔者认为,受益税、矫正税本质上是具有公共收费性质的税收,矫正税同时是具有规制性质的税收。 何谓“公共收费”?根据世界银行1988年发展报告的定义,所谓公共收费是指“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的特别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主要由国营企业和地方政府征收。”在国外通常将公共收费分为规费和使用费。规费是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行政部门)向个人或企业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所取得的特定报酬;使用费则是政府向特定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的使用者收取的费用。我国目前对公共收费主要的分类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2004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三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如果采用狭义税收概念,即把税收限于一般目的税,那么,受益税和矫正税都属于公共收费范畴,矫正税同时具有规制性质。如果采用中义税收概念,即把税收界定为“国家为取得财政收入,由税务机关适用《税收征管法》向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社会组织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那么,税务机关适用《税收征管法》征收的公共收费即成为受益税和矫正税。如果采用广义税收的概念,即把税收界定为“国家为取得财政收入而向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社会组织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那么,不管是税务机关强制征收的公共收费,还是一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组织强制征收的公共收费,都可以被视为是受益税和矫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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