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探索和实践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作者:胡晓年 钱吉日期:2009-12-03字号[ 大 中 小 ]   风险管理是20世纪初兴起的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学科。近年来,风险管理理念开始被引入中国税务管理领域,衍生出了“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所谓“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5化为目标,利用征管资源,以有效方式进行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根据风险等级高低合理配置征管资源,以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本文以“民用钢材经销行业”为例,通过深入剖析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的税收风险,据此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为基层运用税收风险管理手段来提高行业税源控管水平提供一些参考。  一、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税收风险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述的民用钢材经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线材(含普线、高线、螺纹钢)和型材(含H型钢、工字钢、槽钢、角钢)经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年来,借助于无锡及周边地区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我市辖区内的民用钢材经销企业得到了飞速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民用钢材经销行业已逐步成为我市重要的税源增长点之一。而与此同时,该行业自我管理的能力并没有得到同步提升,内控制度的相对薄弱和行业的经营特点使民用钢材经销行业成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频率高、虚开发票案件频发的一个行业。  二、民用钢材经销行业主要税收风险分析  在实践中,通过引入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及总结提炼日常征管中发现的问题,同时紧密结合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的特点,我们对民用钢材经销行业存在的税收风险及在民用钢材购销过程中容易引发税收风险的行为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  (一)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的主要税收风险  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的税收风险主要表现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吃空额”:  一是行业内出现了专靠“吃空额”谋取不法利益的“中间人”。一方面他们为一些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家如某些房地产商、建筑承包商购买民用钢材,另一方面他们会寻找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税金的“第三方”,找到后便要求民用钢材经销企业按其提供的相应资料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第三方”。于是,这些不法“中间人”通过“销售”钢材实际购买方不需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空额”,从“第三方”按开票金额获取了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而涉及此类违法行为的民用钢材经销企业大都由于内控制度的不完善或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清而被“中间人”利用,在不知不觉中“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个别民用钢材经销企业已成为事实上的“开票公司”,他们不以销售货物赚取差价为经营目的,而是以销售“空额”为牟利手段。他们以“低于市场平均售价甚至低于购进价格”为饵销售民用钢材给一些不需要发票的买家,同时将“节省”出来的“空额”按实际销售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要虚抵税金的“第三方”,同时收取“第三方”一定比例的“开票费”。  (二)极易引发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税收风险的行为  在深入挖掘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税收风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行业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吃空额”的现象往往与以下行为密切相连:  1、交易通常以现金方式结算  钢材交易通常金额较大,存在一定的收款周期,一般情况下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收付货款,而此类“吃空额”下的交易大多以现金方式结算。民用钢材经销企业在规避了收款风险的同时也常常被“中间人”所利用,将发票开给了“第三方”。另外,由于是现金交易,隐蔽性较强,在案发后,加大了税务机关比对“发票流”与“资金流”的难度。  2、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现象  一是存在迟开发票的现象。民用钢材经销企业发出货物后应对方要求不及时开具发票,甚至存在半年后开具发票的现象。而当对方要求开具发票时,抬头也通常换成了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迟开发票的现象客观上为“中间人”或个别不法经销商提供了充足的“兜售发票”的空间和时间。二是不如实开具发票。部分民用钢材经销企业不按实际销售的钢材品名、型号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人为将发票上开具的货物名称大类化,如直接开具“钢材”。加大了税务机关比对“货物流”与“发票流”的难度,助长了“吃空额”行为,同时也“掩护”了虚进发票抵扣税金企业的行为。  3、同一提货人多次代表多家企业提货  如果出现同一提货人多次代表多家企业提货的情况,提货人通常就是“中间人”,此时提货单记载的提货单位(即钢材的实际购买方)往往与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货单位不符(虚进发票的“第三方”)。  三、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税收风险应对措施  在基本掌握了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的税收风险及其表现形式后,我们紧扣行业税收风险、紧贴企业内控制度通过内外两个层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化解风险:  (一)外部层面  1、完善企业发票管理内控制度  首先,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通过强化发票开具的时限性,解决企业延迟开票问题,尽可能减少部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买家或“中间人”兜售发票的机会。  其次,民用钢材经销企业须在提货单上详细注明购货单位名称、提货品名、货物型号、实提数量等要素。同时,明确以提货单作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物单位名称,货物品名、型号、数量都应与提货单一致。通过对提货环节的规范以及明确提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配比关系,解决提货单与发票内容不一致以及商品名称大类化等问题,从源头上压缩了“吃空额”的空间。  第三,民用钢材经销企业须填写《购货单位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通过企业开具发票后逐笔登记《购货单位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解决发票流向不明的问题,使发票流与货物流配比情况更加易于掌握。在日常巡查中,如果发现同一自然人经常代表多家企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作为疑点,在必要时要及时开展调查。  2、强化企业物流动态管理  货物已发出但未按规定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是产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吃空额”现象的重要原因。因此,强化对企业物流动态的监控是防范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税收风险的有效途径。为此,针对民用钢材经销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设计了能客观反映企业物流动态的《库存余额调节表》。民用钢材经销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货物的销售和购进行为导致的库存余额变动的情况已全部包含在内,其中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正常情况下,企业账面库存余额应等于实际库存余额。即“账面库存余额”+“货物已入库但未入账”(含发票已收到、发票未收到两种情况)+“货物未发出但已做销售处理”—“货物已发出但未作销售处理”—“发票已入账但货物未入库”=“实际库存余额”。“情况说明”栏次填写企业存在的除上述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账面库存余额与实际库存余额不符的情况说明,如被盗、损耗等。  通过民用钢材经销企业按月报送《库存余额调节表》,解决其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的差异不易被发现的问题,同时有效掌控其“货物已发出未及时作销售”等情况。  (二)内部层面  1、构建行业风险指标库  根据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的特点,构建行业风险指标库,并定期开展风险识别,进而根据风险程度采取纳税辅导、跟踪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不同服务管理措施。行业风险指标则是在准确把握行业特点、主要税收风险点和成因以及风险易发环节的基础上总结提炼而成,如民用钢材经销企业的销售对象中建筑承包商应占有相当比例,很多承包商都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行业特性决定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占其所有开票金额的比例不应太高;又如民用钢材产品一般不作为工业企业生产用原料,这一行业特性决定了其发票开具对象中工业企业比例不应过高,若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工业企业比例较高,极有可能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吃空额”现象。  2、强化行业风险巡查管理  通过按季对民用钢材经销企业开展巡查,及时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如检查《购货单位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的记录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同一领票人领取多个单位发票的现象;检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要求;抽查企业提货单,比对是否与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内容一致;实地核查企业库存,并与《库存余额调节表》相比对。  四、相应完善现行税制和发票管理制度的两点建议  从开展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中来看,要从根本上化解民用钢材经销行业的税收风险,我们认为要从完善现行税制和发票管理制度两方面入手:  (一)尽快将建筑业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导致民用钢材经销行业虚开发票行为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而理想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该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从横向上看,增值税应覆盖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商业贸易业、建筑业、能源业、交通运输业等各行各业;从纵向上看,应涵盖原材料、制造、批发和零售等全部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因制度不完善而造成企业的“寻租”行为。  由于民用钢材大量用于建筑工程且建筑承包劳务开具的是建安发票,而并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故为民用钢材经销行业中存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吃空额”现象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另外,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建筑业不属于纯劳务行业,很多时候其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双重性质,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后将有助于消除由于增值税内在制约机制的脱节所造成的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困难和阻碍。  (二)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现阶段,从发票管理制度上来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哪些情形仍未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导致了一些案件,特别是有货物购销但又无法确定销售方是否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发票开给“第三方”的案件,税务机关无法认定或虽将其认定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司法机关却不认为是虚开,从而造成了实际执法过程中的混乱。我们以民用钢材经销行业为例,由于税务机关很难认定一些涉案的民用钢材经销企业是否具有将发票开给“第三方”的主观故意性,在目前没有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所包含的具体情况下,基层税务机关为稳妥起见,对发生“吃空额”行为中所涉及的开票方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9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理,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针对虚开发票行为可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但由于此条文未对处罚对象、如何处罚及计算少缴税款的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政策障碍。  总而言之,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及过低的犯罪成本导致难以对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分子进行有力打击。所以我们应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对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界定,同时加大对虚开、虚进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