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购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来源:税务研究作者:黄会营 张王生日期:2009-12-30字号[ 大 中 小 ]   自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度以来,皆是围绕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管理一般纳税人,并且,各级国家税务局采取了许多手段,但增值税的税收流失现象仍然严重。因此,改变管理策略,用新手段来规范纳税人的交易势在必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国家税务局加强了征管力度和稽查力度,尤其是加大了对特殊情况纳税人的征管稽查力度,包括零申报、负申报、申报纳税额月度起伏大等,都是税务机关特别关注的对象。在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的形势下,一些一般纳税人为了不成为税务稽查的对象,通过现金结算自行调节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保证本企业的销售额、进货额和纳税额在月度之间的平衡,特别是在表面上保证了应纳税额没有大起大落情况。具体操作方法可能是:月末,把通过转账结算实现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抵,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多于平常月份,就把通过现金结算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一部分来冲抵;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少了,就把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销项税额,从而实现纳税额在各个不同周期之间的大致平衡。有的一般纳税人被国家税务局确定有每月最低纳税额,他们就可以通过这样的自行调节,以保证不低于最低纳税额,也不过多高于最低纳税额,避免成为国家税务局稽查的对象。  二、建议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购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鼓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转账结算  造成以上税收处理中虚假、混乱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的通过现金结算交易造成的。现金结算交易,使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和作假账簿成为可能。因此,应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现金购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规定,鼓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转账支付结算货款。这里的转账支付,不仅指通过汇票、支票的支付,也包括通过银行卡(无论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存折等方式的支付。  转账支付结算货款(实际上就是非现金结算货款),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应:  一是可以保证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准确。只有转账结算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被允许抵扣,大量现金结算购货的纳税人就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迫使纳税人必须通过转账结算来购进货物,从而保证了进项税额的准确。  二是可以为税务机关核实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提供有力的工具。进项税额一旦确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查实纳税人的购进情况,进而通过以进定销等手段,为核实纳税人的销售情况提供坚实有利的依据。  三是可以堵塞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因为购货方只能进行转账结算支付,代开方如果大量为他人代开,还需要为被代开方转账,这就使税务机关便于追查资金去向、查实是否有代开行为,从而可以堵塞代开和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  四是有利于查实并处理要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于代开方大量的现金支出行为容易被发现,转账支出的去向也容易查清,查出被代开发票的几率大大增加。查出后,代开与被代开双方都要受到查处,因而销货方要求其他企业代为开票的动机自然消弭。  五是有利于查清、查实一般纳税人隐匿的经营收入。通过对转账资金的来源进行检查,可以了解该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如果转账资金是通过转账实现的销售收入,则其销售情况也就明了,征税以及查账就有了可靠的依据:如果大量转出款的行为是先存入现金后转出,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追查其现金来源,确认是销售收入还是投入资本金,进而可以查实纳税人是否存在隐匿的经营收入。  六是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纳税人取得的每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必须要有相对应的转账支出,或不低于发票额的转账支出,如此其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有虚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易于稽查与核实。  七是可以为税务机关核实企业账簿记录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手段。由于纳税人大量地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收入与支出有踪可循,记假账的难度大大提高,企业账簿与银行账户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假账就很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  八是有利于通过下游企业控制上游企业的销售收入。由于强制要求商业企业或生产方下游企业转账支付购进货物款项,迫使上游企业的销售情况也只能通过转账来实现,这样就为税务机关通过查实企业账户来核查上游企业销售额提供了方便。  九是可以极大地减少税收征收成本。由于检查银行账户是一个相对简单的工作,所有的税务人员只需要通过简单培训就能工作,检查的难度大大降低,检查出问题的几率却大大提高,通过检查纳税人的账户很容易查清和查实纳税人的购货支出情况,并可以据以推算和核实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情况。税务人员的检查难度变小,检查所用时间也会大幅度减少,检查的效率就会大幅度地提高,因而,税收征收成本会降低。  三、全面实现非现金结算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银行网点遍布城乡各地,即使偏远的乡村也有银行网点。经营者和个人不仅在大中小城市存取款和转账非常方便,即使在乡村工矿区也能方便转账。目前,民营部门对低保户等发放的补助都是通过转账完成的。因此,要求一般纳税人实行非现金交易既不会造成其经营上的困难与不便,也不会造成资金上的迟滞或收不到货款现象的发生,更不会产生错钞、假钞和丢失、被盗抢的现象,有利于一般纳税人资金的安全。  总之,要求纳税人必须通过转账结算的支付方式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自行调节应纳税额的余地,有效地压缩纳税人逃避纳税的空间,减少纳税人逃避纳税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放开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从而真正实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纳税依据的目的,实现增值税在生产、销售领域的全面覆盖,实现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作者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研所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