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疗改革方案中的税收条款解析来源:税务研究作者:行伟波日期:2010-04-19字号[ 大 中 小 ]   2009年公布的新医疗改革方案涵盖了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以及药品供应保障等公共卫生体系的所有重大方面,为中国医疗体系设计了未来改革的方向、框架和路径,这将在未来的十年内对国民健康和宏观经济产生显著的影响。这次改革对中国过去实行的医疗体系进行了大幅调整,既体现了中国的基本国情,也采纳了一些发达国家医疗体系设计的先进理念,特别考虑了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促进社会公平的诸多因素。  在新医改方案中,有关税收的条款仅有一条:“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有寥寥数字,但是其内在含义却很多,税收政策工具的可操作空间也很大。  首先,由于新医改方案中坚持了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所以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财政拨款和税收负担上将仍然面临明显的差别待遇。因此,在设计税收政策的时候应对两类机构的特殊业务进行合理的税务处理。  其次,由于新医改方案也鼓励社会资本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类政策措施也应该部分适用于非营利性机构,特别是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优惠,以及允许个人或企业对部分医疗支出进行扣除或抵免。  税收成本是医疗机构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何种类型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都应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政府的目标应该是充分考虑医疗机构服务范围、内容,以及承担的服务功能和任务,更好的评估非营利医院的税收免除标准,减少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支持两类医院更好发展,尽量少干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以实现国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社会公平。因此,从执行的角度来看,不同医疗机构的基本税制应该设计如下:  *9,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性质设置其应缴纳的税种、税目、税率和相应的优惠条款。  第二,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把医疗卫生服务从"服务业"税目中独立出来,并且详细列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药品、医疗器具等适用的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计量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