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支出税收管理的思考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作者:江飞霞日期:2010-09-10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施行,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支出税收政策变化很大,原来税法实行计税工资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而新法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要正确把握“合理”两个字也不容易。因此相对原来的政策而言,需要更严格的税务人员和更高素质的企业财务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所得税是地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支出随意列支的方法也逐步更新,更加复杂,加强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支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成为地税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在分析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支出税收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支出税收管理的一些建议,以飨读者。  一、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支出税收管理情况  1、2002年1月1日之前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2年1月1日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但是自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因此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得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从2009年开始增速很快,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经济和税收收入中越来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2、目前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是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人员素质的要求较高,而企业会计有的属于聘请的兼职人员,有的知识老化,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就从事财务工作,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新政策、新规定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导致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准确体现其经营成果。上述现状和情况的存在,既为当地税收增长提供了良好的税基,但其复杂性也为税收管理不到位打下伏笔。  二、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支出税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1)时间性差异。部分企业根据财务制度对工资进行计提,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但计提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申报的工资存在一定的时间性差异。(2)申报性差异。部分大型企业由于人数较多,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人员,未录入全员全额管理系统,另外部分产品季节性比较强的企业,招用了大量临时工,对临时工一块的工资也未录入全员全额管理系统,而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又进行了扣除。(3)管理性差异。部分企业未将奖金、、加班费、值班费、补贴等录入全员全额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造成与税前列支有差异。  在企业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可能存在没有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企业还可能通过现金发放工资的形式来虚列员工工资,以增加企业工资费用,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与企业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一致,但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员工信息与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差异很大。有以下几个原因造成:(1)并非因为季节性用工而招聘了一些临时劳务工,这些临时工与企业之间并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企业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临时工的劳务是独立和非雇佣的,企业应该根据劳务报酬所得来代扣这些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这些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差异是相当大的。同样每月2000元的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而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00-2000)=0元。企业这么做就少缴了个人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虚假申报。企业借些身份证号码进行申报,将发给员工的奖金或是发给股东的红利化整为零,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如果是将发给股东的红利化整为零进行虚假申报,不光是偷逃了个人所得税,还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股东的红利应该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应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别企业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混入“工资薪金总额”。这样会造成根据“工资薪金总额”虚增,根据“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费用的列支限额也随之虚增,从而人为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支出税收管理的相关建议  1、深入开展工薪所得两税比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的要求,综合运用省级3.0大征管系统中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系统和企业所得税汇算通软件来开展工薪所得两税比对工作。通过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实行源头控管,建立与国税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取得国税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户的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支出信息,有效做好税收源泉控管。  2、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工资薪金全部如实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概念中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支出,税务机关要及时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比对,对未按规定明细申报的,不得税前扣除。  3、加大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的处罚力度。目前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⑴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⑵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⑶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⑷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税务机关有责任对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税法宣传,以加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的财务管理。对于不按规定列支工资薪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的处罚力度,以震慑那些故意偷逃税款的不法纳税人。  4、提升税收管理员工作效率。随着省级3.0数据大集中系统的上线,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不断加强,税收管理软件日益先进,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效率问题更加突出。由于管户过多,每人管理近千户企业,有的管理员工作只满足于应付,平时用于调查研究、纳税评估、税收检查、采取税收措施等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时间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建议管理员能熟练运用各类软件,如税源分析监控平台、企业所得税纳税与评估系统、个人所得税辅助软件等,通过融会贯通,把握住工作核心,以提升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