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的《职工薪酬准则》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接轨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作者:黄建兵 望南海 任善涛日期:2010-09-14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就是说,职工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可以看出,会计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与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纳税单位在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规定,准确计算个人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显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但是有下列几项属于不征税的: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末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职工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正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职工支付以及职工个人支付的基本保险(不超标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基本保险超标部分以及各种补充保险,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 (四)住房公积金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是实行“双限”管理的,即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不能超过上限(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为12%)。符合“双限”规定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而超过“双限”规定缴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属于企业费用支出的部分(如职工学习培训费用、工会活动费用),因为个人并没有取得所得,所以不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于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实物等,除明文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项目外,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 (六)非货币性福利 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人所得形式增加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再比如应由个人负担的电话费、手机费、MPA等非学历教育支出就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显然应该征税。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补偿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的确认条件。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条款的规定,根据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补偿等,合理预计并计提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产生差额较大的原因。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合理预计并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处理。对于符合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企业应当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辞退福利。 从税务的角度看,按照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一次性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仍然应当减除法定扣除费用。 (八)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仅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a1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由换入服务引起的成本费用增加,但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对于股票期权所得,应当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除股票期权外,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仍然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奖金,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4、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总之,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时,不能简单的把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部分直接取得,而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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