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颖日期:2011-01-25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全民纳税意识的提升,个人提供劳务领取报酬大部分必须凭税务部门正式发票。因此税务部门代开劳务报酬数量越来越多。目前个人及个体工商户代开劳务报酬征收的税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综合基金。其中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劳务报酬总金额附征2%,这样总体税负达7.71%. 目前,各地在税收执法检查中要求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20%执行。举例说明:咨询服务费1765.21,按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765.21-800)×20%=193.04,加上征收的其他税、费、基金:1765.21×5%+1765.21×5%×(5%+3%+1%)+1765.21×1.5‰+193.04,共缴纳税款291.89元,整体税负达17%,其中流转税费为98.85元,占整体税负的34%,所得税税负占66%,明显偏高。究其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800元或者20%费用扣除标准制定于1993年,至今未作修改。其间《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四次修订,对工资薪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业主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两次修改,费用扣除标准已达2000元每月。按应税所得征收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费用扣除标准应该考虑到物价水平、货币通涨等因素,长达17年不变化,明显违背税负公平原则。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未扣除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基金,我们认为不符合所得税的所得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由33%下降到25%,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长期未调整,我们认为所得税税率已于目前经济形势不相适应。个人房屋出租所得税率已下降为10%,江苏省对这部分应税行为实行综合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只有0.5%.个人从上司公市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税也降为10%.相对股、利所得税率的降低,劳务报酬税率偏高,有背于按劳取酬的社会产品分配原则。 社会经济形势相对于1993年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农民进城务工、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取消招工就业分配等制度,已使劳务成为社会上尤其是不少弱势群体谋生的手段,劳务报酬整体税负不宜偏高,在税种设计上应以流转税为主。同时建议细化劳务报酬项目,对娱乐业的如演出等项目实行加成征收。 针对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中的问题,在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改前,建议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征收暂时仍按附征的方式。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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