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应在文化产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张珊珊 郜雪日期:2011-11-25字号[ 大 中 小 ] 文化产品和一般商品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文化产品具有外部性,其中正外部性文化产品,能够满足居民文化正常需求、提高公民素质、培养良好的社会气氛。文化产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可以供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消费,并在交流中产生精神上的共鸣,而文化的价值不会因此而减少等。文化产品的这些属性大多属公共物品的特性,这为政府对文化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整体上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2010年,我国文化产业产值达到1.1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的2.75%.文化产业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支柱性产业,例如,美国的文化产业产值占整个GDP的25%,日本达到20%.与之相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亟须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去引导、规范和支持。 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体系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和局限 增值税方面。文化产业中销售或进口货物是征收增值税的,比如销售或进口动漫、音像制品等,按规定以17%的税率征税,并允许像其他行业一样,进行进项抵扣。另外,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文化产业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图书、报纸、杂志的增值税税率下调为13%.对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等。 从上述有关文化产业的规定可以看出,政府是有意识通过税收政策对文化产业加以引导的。这类规定在鼓励企业将投资转向相关方向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存在着范围狭窄等局限性。 *9,增值税涉及文化产业的部分较多为税收优惠政策,且多是在税基已定的前提下给予的优惠,缺乏系统、完整的文化产业增值税政策规定。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突出,部分文化行业未被纳入税收优惠范围中。比如针对数字文化产业、动漫行业、会展业和新媒体等具有强大生命力且迅速发展的行业,缺乏体现行业特点的优惠政策。文化产业发展周期较长且初级盈利较少,而很多政策只有几年的优惠期限,且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文化企业成立初期,缺乏利于企业发展的长期政策机制,且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较差。 第三,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文化产业属于知识经济和创意经济,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其资产大多数体现为知识产权、品牌效应、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其中人力资本的投入占文化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是,企业在纳税时往往不能抵扣这些成本,比如演艺业的剧目创作或购买成本,出版业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和版权费,广告业的广告创意成本等,均不能进行税收抵扣。 第四,对免税产品税收优惠不彻底。政策规定,对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但是,免税只针对最后纳税环节不征收销项税,之前环节的进项税仍无法抵扣。 营业税方面。部分文化产业企业需按娱乐业5%~20%的税率缴税。其中,对文化体育业实行了最低税率,其法定税率为3%.对文化产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包括: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以及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批准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这些措施大多是针对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事业单位的,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化素养,体现了政府为满足大众需要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 但是,营业税有关规定在文化产业方面也存在一些政策缺陷。 *9,从税目设置看,营业税对课税对象实行列举法,过于笼统、宽泛,无法涉及文化产业中各个产业部门。且目前营业税目中的文化产业与广义的文化产业分类相抵触,文化产业与体育、娱乐业混同设计营业税,无法适应文化产业多元化发展趋势。 第二,从税率设计看,营业税税率设计未能充分体现产业差别,易引起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未突出体现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文化产业、采用高科技发展的文化产业和民族文化产业等,忽略了不同经营对象和盈利水平,没能很好地体现国家的文化消费政策和产业扶植政策。 第三,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实行多环节课税的情形下,营业税无法像增值税那样实行进项抵扣,会引起重复征税,且涉及的环节越多营业税负越重。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文化方面的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促进专业化生产、分工协作和服务外包的发展,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影响企业对组织结构的选择,扭曲了企业决策。 第四,出口难以获得退税。现行增值税实行出口环节退免税政策。而文化产业大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进行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文化产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文化产品出口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第五,营业税票据管理缺乏规范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的主要依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营业税是凭销售票据缴税,不利于征管方的监督、管理,容易导致文化企业的偷税行为。 文化产业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建议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增值税在文化产业的运用是非常普遍的。这除了与国外税制设置有关外,还与其不重复征税、环环抵扣等优点密不可分。笔者认为,应着眼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渐进地对文化产业实行由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改革。 在文化产业领域有步骤、有重点地调整税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充分考虑文化产业的研究成本、创意成本,对文化企业购买技术设备、知识产权的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究和开发的投入。调整和细化文化产业领域的增值税税目,将新兴文化产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和规范文化产业增值税免税范围和领域。同时,考虑到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可设置较低税率,例如法国一般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19.6%,而文化产业的增值税税率大多数只有5.5%. 针对文化产业内不同行业实行差别税率。文化产业行业之间差异性较大,应依据其不同特征,分类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不同的税率,体现国家鼓励或支持,限制或放开,区别对待的文化产业发展意图。例如,对政府提倡和鼓励的高雅文化实行低税率,对高消费、奢侈或是低俗文化实行高税率。同时,这种差别不仅表现在行业上,也应体现在区域上,对指定的“艺术区”内的文化产业实行低税率,对其他地区实行正常税率。巴黎、纽约、东京、米兰、洛杉矶等文化国际大都市的繁荣发展,都与各自国家的区域类文化税收政策不无关系。 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应根据文化产业的具体性质和作用,实行减免税政策。继续执行对文化企业多种经营的减免税政策。对重点扶持的文化行业和民族文化产业适当减免税收。比如,为发展小城镇特色文化实体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对相关主体的经营活动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在这方面,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弘扬本土文化。 实行税利返还优惠政策。一方面,财政部门可以将税金直接返还给符合规定的相关缴税企业。如英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英国企业能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展开海外合作,该企业将获得*650%的出口退税。另一方面,建立诸如文化发展基金、电影专项资金、出版印刷基金、音像发展资金、文物保护资金等,用以扶持优秀的、民族的、传统的和高层次的文化艺术创作等。 对文化产业开征税种要结合特定环境,择机实施。2003年,匈牙利政府提出对移动通信运营商的营业额征收1%的文化税。对此,该国主要移动电信运营商联合声明抗议,并威胁如果政府开征此税,将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将税负转嫁给移动电话用户。鉴于此,我国未来如果在对文化产业由营业税转征增值税时,应充分考虑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和企业、消费者的接受能力,在政策出台前应进行听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愿,并先在部分行业,例如动漫、电影产业,以及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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