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应制定针对经济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顾清峰日期:2012-07-23字号[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同时,根据本条例第二条,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在五类凭证中,经济合同,特别是购销合同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最为常见,涉税金额也最多。但目前的征收管理中存在着问题:由于合同的签订通常在发生业务之前,与企业的账务处理没有必然联系,这就为企业隐匿合同、协议和单据创造了便利条件,并且查证的难度很大。如果企业坚持表示所有业务均为口头约定(有可能是实际情况,也可能是企业故意隐匿合同),不存在书面合同,那么印花税该如何征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该文*9条就指出:“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另外一份为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在2006年的联合发文(财税[2006]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该文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这两份文件,大大扩大了合同的外延,也使得针对经济合同的印花税征管有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无合同印花税的征管,彻底消灭“征管真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规定,对存在“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等三类情形者,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多次发文对印花税征管作了强调和补充,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效果并不明显。国税发[1991]155号一文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的规定,容易导致各省区市征收标准各异,影响了税收的严肃性,也给税务机关增加了很大负担,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很好地得到运用。通过核定征收固然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无合同”的影响,但仍然存在下面两个问题:*9点是核定征收的参考标准问题。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中提到的“生产经营收入”、“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同行行业合同情况”这几个指标中,如果仅参照一个指标可能难度不大,但如果要科学地进行权重分配,则要花费大量人力精力,同时在实际征管中所遇到的情况可能更加复杂。第二点,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税收公平问题。因为印花税征收对象的特殊性,使它不同于其他税种,比如企业所得税在账务不清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核定征收,这是作为一种惩罚性征收方式,其总体税负要高于查账征收的总体税负。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非但不能起到惩罚作用,效果还有可能相反。以购销合同为例,同样是1000万元的销售收入,如果签订合同,则要全额征收3000元的印花税;如果不签订合同,只有在应税金额的核定征收比例为100%的条件下,才能征收到同样的3000元税款。而据笔者了解,在一些已经制定核定征收办法的省市,核定比例多数定在60%~80%之间。这样,仍然避免不了企业隐匿合同的行为,甚至变相鼓励了企业不签合同,从而造成了税收的不公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合同如何征收”的难题。  因此,目前对经济合同征收印花税的管理方法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造成了“老实人吃亏”的不公平现象。针对这种情况,迫切地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笔者认为,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针对经济合同的印花税征收,可以考虑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制定法规的主体,结合本省的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情况,对本省范围内所有针对经济合同的印花税全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  *9,统一思想认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契约在经济活动中日益频繁和重要,来源于经济合同的印花税是地方税收的增长点之一,全面推行按营业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是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促进税收公平的好办法,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关宣传。  第二,进行科学调研。根据经济合同的明细分类,对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等行业进行科学调研,统计出不同行业的签约率,并结合本省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应税金额的比例。  第三,制定核定办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各省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办法。以企业全年营业金额为基准,乘以相应行业的应税金额比例,再乘以税率得出应纳税额。  第四,强化征收监控。按企业申报表反映的全年营业额参照核定办法征收印花税,同一企业同时经营不同性质业务的(如企业既有销售货物业务也有房屋租赁业务),应该分开核算;对于不属于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合同(比如商业企业和运输公司签订的货运合同)实行自行申报。未准确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予以处理。  通过制定针对经济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一方面可以防范印花税的流失,提高印花税的申报入库率,另一方面可确保税收公平,同时大大降低征收成本。  作者单位:上海市嘉定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