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两型社会”建设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蔡治文日期:2012-09-04字号[ 大 中 小 ] “两型社会”指的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无论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或是加强自身建设角度而言,税收政策鼓励机制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应大有作为。 我国现行涉及“两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较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对资源消耗调节不力;调节手段单一,主要是通过税额式减免,税率式减免不多,而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环保税收政策在我国的循环经济减免税中使用极少。 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目前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和状况,适时制定出一套涉及税种较全的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方面,建议对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贷款利息收入、转让清洁工艺技术和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的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要划分免税、减税项目和产品,并且做到规定明确。二要调整免税或减税期,可设定3年、5年、10年及永久四个档次。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项目一般周期长、技术开发投入呈阶段性,有一定的风险,免税或减税期过短,效果不明显,意义不大。三要将免税或减税的起始时间统一,建议从获利的年度起执行,因为此类项目前期亏损的多。四要扩大免税或减税的产品范围,只要确属循环利用资源,且能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都应当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待遇。五要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抵税等各项政策规定,明确写入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和产品的优惠政策之中。六要适当提高税前扣除和抵税的数额及比例,如环保类研究和开发费用加倍扣除,广告费用的据实扣除等。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体经营者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等。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增加对资源回收利用、保护土地特别是耕地的发展项目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现有企业治理“三废”所新建的房屋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企业原有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生产厂房在计征房产税时可以提高房屋固定资产原值的扣除比例等。 印花税方面,建议凡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产品的购和销所签订的合同应免征印花税,资源回收开发的专项或专有技术转让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等。 土地增值税方面,在废弃矿山开发利用的土地上建房销售建议免征土地增值税;循环经济的产值占单位总产值达70%以上的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提高加计扣除比例和费用扣除比例等。 资源税方面,应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税;提高税率,拉开档次;改变计税依据,实行按年开采量计税;调整征收环节,可在开采的环节征收。用税收来调控高消耗、低产出的行为。 开征新税,促进“两型社会”建设。适时开征环保方面的新税种,增加资源耗费的生产成本,促进企业自觉利用再生资源、“废弃”资源,逐渐形成资源良性循环使用的市场机制。一要开征生态补偿税。对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征收生态补偿税。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课税依据。二要建立“绿色关税”体系。在进口税收方面,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同时,对一些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是限制其进口。在出口税收方面应当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通过降低乃至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来控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地税局直属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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