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堵住“两头”,加强建筑业项目清算管理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白淑华 刘丽英 吕健 赵亮 程晓冬日期:2012-09-13字号[ 大 中 小 ] 建筑业税收项目清算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应税劳务的,应自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后至办理注销项目登记之前,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依法对工程结算价款以及其他事项进行核实确定,并依法清缴税款的行为。 现有的税收征管方式普遍采取“以票控税”的方法,税务部门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纳税人仅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而对纳税人具体施工工程项目纳税状况如何难以准确掌握。笔者认为,应抓住建筑业登记和清算两个核心管理节点,堵住“两头”,实现对建筑业项目的全程管理。 由于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建筑施工企业多而杂,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为纳税人主观上的拖延和逃漏税款提供了便利。应通过管理平台方式对获取的建设部门信息进行统一导入、综合分析,依据建设许可信息把住建筑业项目开工这一*10入口;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信息把住建筑业项目清算这一项目退出*10出口,实现对建筑项目的扎口控管。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采取管理前置办法,招投标项目中标的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先到税源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同时,税务机关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筑业发票开票窗口,扎口代开建筑业发票业务。依托综合治税平台,形成登记、清算、开票一条龙管理模式,方便、快捷,节省纳税人时间。对建设方在申请竣工验收环节时控制项目出口,即建设方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应附列工程纳税明细清单。由建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部门予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这样就使建筑业项目全程管理成为可能。 同时,应不断健全和落实建筑业项目清算管理操作流程,完善项目清算专业化、流程式管理方式,减少人为调节因素。把握项目清算应审核的资料,建筑业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建筑业项目立项、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建筑项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票开具清单明细、该工程项目开具发票;设备明细清单(具体到设备名称、设备金额、设备发票);经中介机构审计项目,需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不经中介机构审计项目,需要提供施工方和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项目结算单,以及建设方开具的甲供材使用情况证明;若甲供材税收已由建设方代征的,需提供由建设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甲供材税收完税凭证;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 把握项目清算审核收入的重点。审核收入情况时,重点审核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情况。 把握项目清算审核甲供材的重点。审核工程项目材料供应方式,是采取纳税人包工包料还是采取建设方供应材料;对于建设方供应材料的,重点审核建设方移交给施工方材料供应单,审核材料供应单与工程审计报告使用甲供材情况是否一致;对于包工包料的,重点审核施工方自行采购材料情况与建筑工程所用材料是否匹配。 搭建管理平台,以信息为依托强化管理。应按照信息管税的思路,从获取基础信息、深化数据分析入手,搭建日常管理与考核管理为一体的管理平台,做到涉税信息全收集,管理过程有监控,指标差异有预警,形成登记、跟踪管理、清算为一体的全程、全方位监控体系。通过信息导入、数据比对、预警控制使数据信息管理成为建筑业项目管理的有效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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