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偷逃税产生的诱因及遏制对策来源:松原国税作者:邓学君日期:2012-11-22字号[ 大 中 小 ]   作者: 松原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学君 [ 2010-09-28 ]  一、偷逃税的现状及其影响  偷逃税是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其历史和税收同样悠久。同时,偷逃税又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当前,偷逃税行为在世界各国都很普遍,即使是以法治著称的西方发达国家,偷逃税现象也是非常严重的。据有关资料记载,美国每年因偷逃税而损失的税收超过一万亿美元。这种趋势至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偷逃情况更加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22个人均GNP在8,600美元以上高收入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瑞士、英国、美国、西班牙、以色列、新西兰、新加坡)及10个人均GNP在2,700~8,600美元的中等收入国家(包括阿根廷、巴西、智利、希腊、匈牙利、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南非、委内瑞拉)的税收流失一般在35%左右,9个人均GNP在700~2,700美元的中等偏低收入国家(包括哥伦比亚、泰国、捷克、印度尼西亚、秘鲁、菲律宾、波兰、俄罗斯、土尔其)及5个人均GNP在70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包括埃及、印度、肯尼亚、巴基斯坦、赞比亚)的税收流失率则在35%~60%.由此不难看出,国外的偷漏税现象是相当普遍的。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偷逃税规模一直呈上升趋势,并呈现出面宽量大的特点。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4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50%以上的中小企业,8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偷逃税行为。从1997年至1999年全国税务稽查情况看,1997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纳税企业376.2万户,检查面达19%,发现有问题纳税户198.2万户,占被检户数的52.6%;1998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纳税企业491万户,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276万户,占被检户数的56.2%;1999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纳税企业510万户,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纳税户290万户,占被检户数的56.8%.从三年的稽查情况看,偷逃税企业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大量的偷逃税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税收流失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税收收入在我国也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税收流失,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下降,危及经济活动的公平性,进而导致资源配置失去效率,宏观调控失去财力基础:一是对财政的影响。就财政影响而言,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主要反映在财政收入难以保证数量和稳定上,由于偷逃税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势必影响国家重大宏观经济支出和政府财政的经常性支出;二是对经济活动水平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对各经济利益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应给予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优胜劣败。然而由于税收流失,使同一性质、同一规模的企业在同一税收面前不能平等,势必引起企业成本不同,成本高的企业在价格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偷逃漏税通过影响经济利益主体产品成本,进而影响市场占有率,最终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是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优胜劣败是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必然现象。然而由于偷逃税的存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优胜劣败现象被严重扭曲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小企业、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不成规模的企业与大而优质品牌厂商争原料、争市场,这些劣质的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下去“法宝”之一就是偷逃税,从而使其税收成本极小,在竞争中占有不正常优势,落后得到了保护,严重影响了宏观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四是对宏观调控的影响。财政收入不足的后果,除了不能满足经常性财政支出的需要之外,就是宏观调控的财力基础不能保证,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结构、生产力布局乃至居民收入分配,都离不开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因此,偷逃税将直接影响和危及宏观调控。  二、偷逃税的表现形式及手法  从日常税务稽查揭露的案件看,偷逃税手法和形式日趋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伪造假帐、设置帐外帐。企业通过伪造假帐或设置帐外帐等手段,隐瞒和转移销售收入和已实现的企业利润,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二)虚假纳税申报。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发生额,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而有的纳税人,故意隐瞒收入,通过减少纳税申报额,达到偷逃税目的。(三)多头开户,逃避检查。有些纳税人在多家银行开户,将大量的销售收入进行转移,逃避税务部门稽查,达到偷逃税目的。(四)伪造企业性质,骗取税收优惠。有些企业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伪造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形式,骗取国家退、免税优惠待遇。  三、偷逃税产生的诱因  偷逃税产生除了纳税人追求利润的*5化外,偷逃税诱因的存在也是一个重要的条件。所谓偷逃税诱因是指刺激纳税人产生偷逃税动机的诸多因素。主要表现为:利益的驱动、处罚不严、征管不力、税负不公等。(一)利益的驱动。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使得生产经营者更重视对切身利益的占有和追逐,生产、经营者的*9目的是追求利润的*5化。但是,一些生产、经营者不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其目的,而是在税收上做文章、打算盘,通过采取各种违法手段进行偷逃税收,来达到追求利润*5化的目的。而偷逃税成功,则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纳税人的这种追求欲望,而这种追求欲望的满足反过来又进一步激发了纳税人偷逃税的行为。因此,利益驱动构成了诱发纳税人偷逃税的主要因素。(二)处罚不严、惩处不力。一般地说,对偷税者处罚越严厉,偷逃税发生的可能性越少。反之,对偷逃税者处罚越轻,偷逃税发生的可能性越大。在我国尽管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对偷逃税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少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执法不严,给偷逃税开了绿灯。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现象,使得偷逃税犯罪分子有恃无恐。他们通过偷逃税占有大量不义之财,由于被查处的概率低,且查出后又一般只是补缴税款或者少量罚款了事,不可能触及其痛处。因此,偷逃税者就会形成一个错误的观念,如果偷逃税成功,就会得到一些利益,如果偷逃税被发现,损失也不会很大,与那些依法纳税者相比,只会有所得,不会有所失,无疑偏轻的经济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另外,在我国社会舆论对偷逃税行为也没有形成严厉的谴责氛围,客观上给偷逃税者造成了一个比较宽轻的社会环境,使本应具有的社会舆论约束软化,纵容了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三)征管不力。征管不力直接诱发偷逃税和其他形式的税收流失。税收征管与税收流失是一对矛盾的双方,一方失衡,势必会引发另一方行为的强化。目前,我们的征管手段相对还比较落后,征管模式和征收方式还不能满足当前税收工作的需要,先进的征营手段和计算机运用还没有在全国税务系统普及和联网,这不仅使征管工作效率低下,也使税务机关在预防和查处偷逃税方面信息不灵,动作迟缓。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电子商务范围的不断扩大,经营机构和经营方式的进一步复杂化、个体私营纳税户数大量增加、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将更加复杂和尖锐。而稽查工作作为打击偷逃税的重要手段,还未建立起完整、科学的体系,只能是蜻蜒点水,集中力量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日常稽查覆盖面不够,难以对偷逃税犯罪行为构成震慑。(四)税负不公。一般而言,对纳税人来讲,税收负担越不公平,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越强烈。反之,税收负担越公平,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越微弱。在我国,税负不公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不同经济成份之间的税负不公。通常情况是国有企业重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重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重于个体工商业户。二是同一经济成份之间的税负不公。一般情况是查实征收重于定额征收,固定业户重于零散业户。这种由于国家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造成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又成为纳税人偷逃税的又一刺激因素。三是个别税务干部执法不公造成税负不公。个别税务人员在办税过程中,人为放宽税收政策和处罚标准,造成亲轻疏重,产生人情税、关系税问题,使纳税人造成心理不平衡,产生偷逃税动机。  四、预防和遏制偷逃税的措施及对策  根据我国当前偷逃税犯罪的特点和诱因,预防和遏制偷逃税应采取以下措施及对策。(一)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纳税人偷逃税固然因素很多,但对税收认识不高、理解不透、掌握不准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因此,作为税务部门要不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要针对不同纳税人采取灵活多样,实际有效的宣传形式,要让纳税人深切体会和认识到纳税与国家生存、富强的密切关系,深刻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树立依法诚实纳税光荣、偷逃国家税款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要积极开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建立起新型的征纳关系,消除征纳双方的对立与障碍,使税收工作得到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对那些自觉纳税的单位和个人,要运用行政、经济手段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少数屡查屡犯、偷逃税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责任感。(二)严格执法,震慑犯罪。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状况,极大削弱了税法惩治税收犯罪的力度。因此,作为税务机关要结合贯彻新的《税收征管法》,不断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尽快恢复和树立税法的威严。当前,特别要抓好对大案、要案的查处,严格执行征管法的有关处罚规定,该罚款的罚款,该重罚的重罚,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情况,以起到震慑犯罪的目的,起到预防和遏制作用。(三)强化征管,堵塞漏洞。预防和遏制偷逃税行为,首先要从税务机关内部入手,不断完善征管制度,严密征管措施,*5限度地堵塞征管漏洞,要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要进一步明确征管工作职责,理顺征管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充实稽查力量,要严格执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工作机制,以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突出稽查重点。在大案、要案查处上有所突破。(四)公平税负,依法行政。税负不公,既有政策因素,又有人为原因,我们要不断完善税收政策,给每一位纳税人都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更要坚持依法行政,*5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在执行税收政策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一视同仁,不搞亲轻疏重。要强化对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净化部门和行业风气,坚决纠正以税谋私和卖放税收政策等违法行为。(五)加快司法保卫体系建设进程,尽快建立打击税收犯罪的专门机构。由于税收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并设立专门的税务犯罪法庭审理税务案件,形成以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为主,以税务司法机关打击为辅,国家行政机关共同协助的全方位预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