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广告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来源:南京六合地税作者:王火生 刘明祥 戴红军日期:2012-12-03字号[ 大 中 小 ] 当前,广告业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业的税收管理,近期,六合局对辖区内广告业开展了调查。 一、广告业及其税收征管现状 该区目前有广告业企业144家,2009年度营业税收入为392万元,同比增长了20%,整体呈良性增长状态。 六合区广告业营业收入统计表(单位:万元) (见附件。) 目前,该区的广告业还属于粗放型增长,尚未达到追求质量和效益的集约型发展水平。尽管企业数量很多但规模都较小,竞争力不强,缺乏自身品牌建设意识和能力。 从税收上分析,由于营业税税目注释颁发之前尚未有广告法,在广告概念释义上,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与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相一致,既产生了广告定义标准之争的问题,也为日常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 (一)计税依据问题。目前,广告公司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营广告业务,二是代理广告业务。对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全额征税。但对代理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根据税法规定只有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用才能予以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不分自营、代理,一律按代理广告业务计税。特别是部分广告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制作费用支出,在计算营业税时,也将其扣除,这样就无形扩大了抵扣范围缩小了征税对象,从而造成企业申报收入不实,少缴了营业税。 (二)适用税目问题。随着当前广告业业务形式不断拓展,因广告业营业税应税行为与其它行业营业税应税行为相互渗透和交叉内容增多,一方面带来界定和区分困难,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生的涉税问题。 1、对于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是属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属广告业税目? 2、对于文体表演者或组织者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向赞助商或捐助商取得的收入,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还是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 3、对于广告业中有设计、制图、打字、裱画等业务,由于与其他服务业中的设计、制图、打字、裱画等业务没有很大区别,其实质的区别在于业务收入是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两者又如何界定? 4、对于邮政部门“商函中邮”专送业务,是邮政部门邮政函件业务之一,主要是代理由广告客户委托设计印刷的固定格式宣传单方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批号随邮件或报纸投递(没有固定接收户),其业务收入既像广告发布者的业务收入又像邮政业务收入,又该如何界定? 5、手机短信广告、网络广告是广告主以付费的方式,委托信息台、网站为代理商,以对方手机、电子邮箱为接收终端,通过相关工作台站及网络发布和传输商品或劳务信息,对于税目、计税依据如何划分和确定,税收政策也未明确,也为税收征管操作带来困难。 (三)发票管理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有实力的广告代理公司一般采取一次买断新闻报刊中的一定版面或传播媒体的某段广告时间,被买断的版面或广告时间段所刊登或播放的广告内容由该广告代理公司负责,广告代理公司再向需要做广告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代理广告业务,并收取相应的广告费用。而一些广告代理公司对代理个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常常采取不开广告业专用发票,或只开收据却不开发票为条件,向这些客户收取较低的代理费用。或对收费采取两个标准,开发票的按正常标准收费,不开票按低价格、优惠价格收费。这样一来广告代理公司不仅享受按国家政策可抵扣支付给新闻媒体的广告发布费用外,还可以对一部分收入不开票,直接坐支现金,从而少计收入或不计收入,造成税收申报严重不实。此外,对政策理解误差,以及现行专用发票没有对广告发布者、非广告发布者使用类别、种类进行适当区分,造成从发票上较难划分,客观上也会造成企业日常申报不实。 二、税收征管建议 (一)调整营业税广告业税目注释,完善税收政策 随着广告业向纵深发展,广告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大,营业税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广告行业的发展变化,根据行政法律规范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税收法规在广告税目注释上需进行修改,要与《广告法》的广告定义基本相一致。调整与广告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广告经营企业的应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凡涉及到广告各环节的设计、制作、发布(包括邮政专递)、代理均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与其他行业税收征管的交叉。 (二)建立与工商部门定期联系制度强化涉税信息交流 目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各种媒介发布的各类广告,都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每个广告项目都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为地税机关加强广告业的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加强和工商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按月从工商部门获取新审批广告项目信息,把好广告业税收征管的源头关,有效地把广告业纳入正常管理轨道。 (三)坚持以票控税,提高对广告业管理的针对性 根据广告业的税收征管特点,一方面加大、完善对其税收管理,特别对广告代理业的管理,从办理税务登记时就着重加以区别。如对具有广告发布权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除需其提供相关证件以外,还要提供其具有广告发布权的资格证明或有关材料,并在税务登记上做相应的区别。在发票领购时,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的资料,对有广告发布权单位才准予领购可以享受收入抵扣的广告业特种发票,其它从事广告业的企业,只能领购广告业的一般发票。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改进纳税申报资料内容,增加广告分类项目(立项)纳税申报明细表,要求广告经营企业在正常纳税申报时随同申报,以便与税务机关内部台账核对,防止少报、漏报应纳税款。尤其是在推广计算机开票目前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必须重点查处广告业发票“大头小尾”的开具情况。及时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分析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从中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四)强化行业管理,加大对该行业的日常征收管理 针对广告经营企业不同的应税行为,实行片区巡查责任制,强化日常巡查工作,重点检查有内容、无冠名广告制作商的户外广告,并与广告主核实,防止漏征漏管项目。对于广告经营企业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用时,涉及到广告业务各环节的收费,均应按规定使用地税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并在经营项目栏明确填写具体内容,如:广告费、广告发布费、广告设计制作费、广告代理费等。对广告经营企业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的,统一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凡涉及到需用建筑业发票的,由其到地税机关窗口申报,经税收管理员审核后签署意见,办税服务中心窗口方能开具建筑安装统一发票。通过关口前移有效杜绝广告经营企业用“建筑业”税目低税率偷逃税的现象。此外,对广告经营企业广告经营收入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收入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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