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问题的探讨来源:辽源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李哲日期:2012-12-10字号[ 大 中 小 ]   [主要内容]:探讨现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存在实际问题,对其它税种和纳税人税收管理带来负面影响,通过采取行之有效办法和措施,逐步实现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全部实行查账征收理想管理模式。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探讨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采用核定征收办法仍是其一种征收方式,并且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比例呈上升趋势,该办法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经过实践证明,执行此项税收政策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存在现实问题  (一)在流转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核定方法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一般采取根据收入总额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办法,而根据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很少采用,这些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管理,但在相关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失去控管,因为根据收入总额核定,它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相关支出取得不了或不要发票,不仅容易造成对方少交或不缴流转税,而且可能造成对方少交企业或个人所得税。下面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在其流水账上调查获得,购进材料砖、水泥、钢筋、沙子等没有取得发票,占总成本47%,取得合法票据只占材料总成本9%,除人工费外,其它成本不能准确核算,其原因一是欠货款,对方不肯开具发票,二是要票一个价,不要发票一个价,实际拿国家税款作交易,三是对方没有发票,四是认为核定征收要发票没有用,结果造成其它一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流转税,切断流转税与所得税链条,特别是增值税,侵蚀流转税税基,直接降低流转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顾此失彼。            (见附件。)  (二)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些企业,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按收入核定,只记收入帐,按成本费用核定,只记成本费用帐,其它业务就直接放弃记账,平时许多收支用白条代替记账原始凭证,有的用后甚至当废纸抛弃,完全违背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管理规定和《会计法》。  (三)在实际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有些纳税人预先通过测算,主要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上比较实际税负,当查账征收税负低时,就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当其核定征收税负低时,人为就不健全账簿,让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从而为一些纳税人避税留出空间。某商贸公司,主要经营种子化肥,因其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8%,经过调查,实际利润率能达到30%,这样实际税负率1%,而应税税负率为7.5%,相差6.5%.一百万营业额少缴企业所得税6.5万元。  (四)在应税所得率方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运用数学等式依法计算出来, 而应税所得率是测算出来的,测算依据是来源于统计数据,主要来源国家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统计数据、宏观经济数据、选择不同地区统计数据等。由于各种原因,不同纳税人,不同经营地点、不同经营规模、不同的经营时间、不同的经营方式、不同经营范围等因素,上述测算依据的统计数据必然存在不够完整准确的问题,因此测算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企业实际盈利水平,有高有低,苦乐不均,出现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公局面,违背企业所得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中性原理。  (五)在征纳双方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现在许多税务人员及纳税人都普遍认为,企业所得税三种征收方式,特别是查账和核定两种方式,可以自由选择,并且一旦选定后,一年不变,另外认为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实行年终汇算清缴,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不需要年终汇算清缴,把年终一次预缴视同汇算清缴。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标准和方法。  2008年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应设而未设账簿等6种情况居民企业纳税人,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税额,另一种是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纳税人更不能事先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同时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严格执行税务总局2009年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以便减少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随意性。  (二)征纳双方扭转认识误区  企业所得税最主要征收方式是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和定额征收在一定条件下采用,主动权应由税务机关掌握,不能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即使实行核定征收办法,一旦具备查账条件,立即改变征收方式,另外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对实行查账和核定征收纳税人都要依法实行年终汇算清缴,只有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终不需要汇算清缴,并且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三)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管理明文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依法建账是纳税人义务,依法监督企业建账是税务机关权力,任何人不得随便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不依法建账建制的纳税人,除限期改正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科学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所得税额  应税所得率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核心,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必须与纳税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应税所得率定得过高,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会过重,难以执行到位,增加了执法难度;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征收就演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干扰正常税收管理秩序,为了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盈利水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各行业的利润率应采取多渠道进行了测算,让最终确定应税所得率贴近企业实际盈利水平,更加科学合理化。  (五)加强核定征收纳税人后续管理  纳税人一旦实行核定之后,税源管理人员要跟踪管理,发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或纳税人应及时主动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即重新核定,这是现行税收政策的要求,对应该建账或建账健全的纳税人,逾期不改,在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时,严格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及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来增加纳税人因违反账簿管理税收成本。  (六)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相关的税收政策宣传到位,核定的本身存在不科学性,会背离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甚至会出现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如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依法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七)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将纳税评估和专项稽查结合起来,对当年核定征收纳税人进行全面查面,重点防止纳税人有意采取非法手段,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实际税负,将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检查有机结合起来,特别对应取得而不依法取得发票的纳税人,结合《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从严处理,在检查中查出企业应纳所得税超过核定征收额依法补税,低于核定征收额的坚决不退税,这是一种变相处罚,以此增加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对关联企业必要时实行反避税措施,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增加其避税的风险,全面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八)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总之,全部实现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理想征收方式,没有核定征收办法,但理想与现实存在差别,为了尽快缩小差别,提高整体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建立统一公正的市场游戏规则,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