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工作的思考来源:沛县地税局作者:朱红岩 吕永日期:2012-12-26字号[ 大 中 小 ]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最后一个环节。由于在日常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着四大误区及管理、制度、协作机制缺位的问题,特别是在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使得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工作逐渐成为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导致了税款的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误区一:重开业税务登记宣传,轻注销税务登记宣传  税务机关在日常宣传中往往是将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作为主要宣传内容,而很少涉及注销税务登记的宣传,更没有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的内容。  误区二:重正常户的管理,轻注销户的后续监管  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往往注重于对正常户的管理,而对注销户处置资产时却没有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使注销后的纳税人成为新增的漏征漏管户,致使税款大量流失。  误区三:重注销资料的齐全性,轻税款的清缴及清算  在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上,普遍存在着一个错误倾向:认为纳税人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也就意味着纳税义务的终结,不存在后续管理问题。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在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税务人员往往只注重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税务证件是否全部收回,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填写是否完整,程序是否规范等,而对于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及是否结清税款则往往是浮于表面,只是看看日常申报中有无欠税,如果没有就认为已经结清了税款,但对其日常申报的真实性却不做深入核查,缺乏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专项稽查的制度,而且还常常忽视注销清算这一环节。  误区四:重考核结果,轻管理过程  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质量考核中通常将申报率、入库率等指标作为考核项目,考核重结果而轻管理过程,有时即使税务人员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仍然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有些税务人员对长期不能正常申报纳税人会采取注销税务登记的措施,但由于这些被注销的纳税人仍有部分在持续经营,而税务机关对其监控极其薄弱,形成了新的税源管理漏洞。  另外,在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还存在着管理、制度及协作机制缺位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税局和地税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但并没有规定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期通报税务登记注销情况,这种信息共享度不高的单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协作机制,也就决定了在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上的缺位,也就造成了不少纳税人在税务部门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后,仍然继续持有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的现象。  针对在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税法宣传,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实践证明,税收宣传在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保证税收改革顺利进行,推动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这一薄弱环节的宣传。同时,还应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套完整的纳税信息体系,是用以记载和查询纳税人信用状况的基础平台,可以引导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也可以将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紧密约束结合起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可以从体制上*5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二、实行注销税务登记专项稽查制度和建立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制度  对纳税人注销登记实行专项税收稽查制度,有利于保持税务管理的完整性,堵塞因纳税人注销登记而流失税款的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建立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制度,就是要从制度上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通过加强对此类纳税人未处置资产的后续监管和巡查,有效地减少税收流失。为此,税务机关要建立注销企业登记台账,详细记录纳税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及尚未处置的资产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机制,从法律上明确部门间的协调与制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协税护税制度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对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营造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形成。协税护税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相对稳定的协税护税网络体系,并通过组织协税护税网络活动达到内外信息畅通,相互支持配合,协税护税有力的工作要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但没有对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可以说,缺乏法律责任约束的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应当尽快修订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应从法律上明确对不支持、不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  四、建立双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与工商部门的双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协作机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这将对于创新和规范税收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税收管理水平,增强税收决策能力,提高为纳税人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水平以及税务公开,增强税务工作透明度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加大税收管理员巡查力度,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严格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注销户的日常巡查,对那些在巡查过程中巡而不查,或查而不细的税收管理员,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