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源:宿迁市地税局作者:张洪林 周艳芬日期:2013-01-10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涌现出一大批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的特殊性,不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还没有纳入税务管理,部分纳入管理的,也存在管理不深、管理不透等现象。为此,笔者以民办学校和医疗机构为例,阐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以及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政策较以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学校和医疗机构由以前的不办证、免税转变为依法办证、依法纳税,所以有相当数量的学校和医疗机构一时无法接受和理解,依法纳税意识十分淡薄,以至于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产生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出现不办证不申报、办了证也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等情况,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二)财务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普遍不高。首先财务人员配备不规范。部分民办学校没能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财务人员,部分财务人员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要求,有的财务人员是学校的负责人或股东的直系亲属,有的只配备1-2名财务人员;其次是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收入不入“账”,特别是有些隐蔽性较强的收入还没有纳入正规的财务管理,如药品回扣、学生住宿和生活等费用,而是成了少数人的“小金库”;第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少财务支出中存在着大量的白条,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是国家减免的税收使用不规范。 由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本性,加上学校和医疗等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这些行业的投资者得到了较为丰厚的回报,对国家减免的税收,有些单位并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而是绝大部分流进了投资者个人的腰包。 (三)执行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税所得是按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按其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标准不一。目前由于部分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没有根据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在有关证书上标明其是个体、合伙或法人性质,造成税务机关在执行所得税政策上产生了混乱,有的按其应税所得只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按其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判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困难重重。《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由于医疗收费的价格组成较为复杂,且相当专业,要想准确判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单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难以做到,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从而使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四)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发票使用不规范,如有些单位(个人)在票据使用上还没有纳入税务管理,有的使用自制凭据,有的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人们在上学、就医等过程中还会经常遭遇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情况。二是发票领用不规范。根据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无论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也无论当地政府是否将其收入纳入财政管理,税务机关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售发票,并依法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当前税务机关在项工作上做得很不够。 二、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税法宣传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税务机关对国家出台的一些重大的税收政策,要能及时送到有关纳税人手中,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进而促使其正确遵守税收政策,一方面能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另外也能有效减少和防范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从而实现征纳关系的良性互动。建议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门宣传,并将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作为宣传重点,以增强税法宣传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创新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手段和措施 1、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其全部收入纳入地方财政进行统一管理或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代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强化政府部门对其收入支出的监管,同时,对有关大额支出项目实行备案制度。 2、试行财务人员委任制。通过委派财务人员,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范财经违纪违规及犯罪行为的发生。 3、规范投资者的收入行为。建议国家对民办学校、医院投资者的收入实行总额控制,可以试行“年薪制”,并要求其在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还可以允许其将利润的一部分拿出来对投资者进行分配,以促使其不断搞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最终取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4、规范年度检查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1号)规定,政府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建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同时,必须报送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否则不得审核通过。 (三)进一步明确或调整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 1、对负无限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只对其应税所得按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只负有限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只对其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于性质不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重点管理。 4、科学确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单位的分类标准。 (四)强化发票管理,依法查处发票违章行为 1、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票管理。应当纳入税务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票据,要坚决纳入税务管理,而不论其主营业务收入是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均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防止出现税务管理真空。 2、重点强化对民办学校的发票管理。考虑到有些地方尚无教育劳务方面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抓紧印制教育劳务专用发票,以供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使用,具体发票名称可以确定为“XX市民办学校教育劳务专用发票”,并规定其只能用于学生学杂费以及与其提供教育劳务相关的赞助费、择校费和捐赠费等费用的收取,同时要求其必须将取得的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开具,分别核算,否则对其取得的收入全额征税。) 3、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专项检查,从严查处发票违章案件。建议定期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专项检查,从严查处各类发票违章案件,以全面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涉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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