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债投资涉税问题的处理来源:淮安地税局作者:日期:2013-01-21字号[ 大 中 小 ] 201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国债投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界定,但是,在实务中如何准确处理国债投资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成为纳税人的难点问题。 一、国债投资三种收益形式 1、企业向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包括国债转让收益和持有期间已产生未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3、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包括国债转让收益和持有期间产生的国债利息收入。 二、国债投资三种收益形式所得税处理 (一)第1种形式下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国债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企业向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2、3种形式下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向非发行者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国债,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是否都免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成本确定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6、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上述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7、国债转让收益(损失)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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