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商业贿赂会计责无旁贷来源:江苏新闻网作者:丁怡虹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它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而且极易滋生腐败行为,导致经济犯罪。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我们在严打商业贿赂的同时,更应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这方面,会计人员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一、从商业贿赂的特征来看: (一)商业贿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二)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是在帐外暗中进行,帐外是不入正规的财务报表,暗中是在合同、发票中不明确表示,或者是以其他名目掩盖其真实名目,资金最后进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它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上述特征表明,商业贿赂的发生与财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商业贿赂是实际发生的资金支付业务,只是这种业务是违法的,不能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否则就违背了会计法律法规。我国《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在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首先应该是合法的、合理的,对那些不合法、不合理的经济业务,会计人员不能予以记账、算账和报账。正是商业贿赂的不合法性,造成了商业贿赂的隐蔽性,两者相辅相成。 二、从会计实际操作看,单位会计人员确实有发现商业贿赂的可能性: 商业贿赂在会计上集中表现为“账外暗中”或者“账内暗中”,这两种形式都有很大的隐蔽性。由于会计是对单位资金运动监督和控制部门,尽管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只要资金是从单位流出的,会计还是能客观反映财务上的问题。 因为商业贿赂的发生,是一个双方面行为,不可能是单方面行为,肯定有一方要对商业贿赂资金进行登记。按照单位会计的财务管理工作程序,既使收受贿赂资金的一方不进行入账登记,那么给予贿赂资金的一方肯定要登记这一非法支出。贿赂资金在出入单位时,如果会计人员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对贿赂资金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不难发现其真实的一面。只要每个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审查,将会降低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三、如何发挥会计人员在预防商业贿赂中的作用 让商业贿赂处在萌芽状态,会计就是一种很好的预防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将有效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一是会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牢固树立反商业贿赂意识,坚决不为商业贿赂的发生提供方便。 二是会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预防商业贿赂的能力。在日常的会计业务中,不仅要贯彻落实好会计法,还要学习其他的相关法律,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是预防商业贿赂的基础,会计人员一定要加强学习,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学法、懂法、执法,以法律为武器,增强预防商业贿赂的能力。 三是要促进会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坚决不做假账,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诚信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首要条件,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为依据是会计人员的立业之本,会计人员要适应社会的进步,自觉进行终生不懈的自我培养、自我锻炼、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四是要加强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高会计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从源头上控制商业贿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覆盖到每一个涉及会计工作及与各项资金收付业务相关的岗位,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预防商业贿赂。 五是要强化外部会计监管,构建反商业贿赂监督体系。强化会计监管,要将会计监管与社会中介审计、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以及财政监督等结合起来,构建反商业贿赂监督体系。仅仅依靠单位的会计人员来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全体会计人员共同担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执行法定职责,才能遏制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有效地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在预防商业贿赂中,全体会计人员责无旁贷,应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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