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应诉中市场经济地位认定问题对我国会计的影响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作者:谭红旭 高霖宇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问题的提出 (一)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5受害国 随着我国加入WTO,所遭受的反倾销指控愈演愈烈,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5受害国。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实施反倾销以来,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有500余起,平均每年20多起。且近几年呈增长趋势,每年都在40起以上,多时可达50多起。不仅美欧一些发达国家频繁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就连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秘鲁、阿根廷、巴西、墨西哥、智利等也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诉讼,涉案商品多达4000余种,基本上涵盖了出口产品的各个领域。几千家对外贸易企业深受其害,经济损失高达上千亿美元,并导致上万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大量相关企业员工下岗。我国不仅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排在世界首位,而且遭受反倾销案件最终裁定的比率同样位居世界*9,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5受害国。 (二)我国成为*5受害国的原因 中国成为世界上出口商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国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国外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不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须采用替代国政策,即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以中国企业实际生产成本和国内售价而是用所谓“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正常值作为衡量中国商品是否构成倾销的依据。同时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存在较大随意性,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大大高于中国的第三国(如韩国、法国甚至美国等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国家)来确定正常价格,导致正常价格一直处于过高状态,无端扩大了产品的倾销幅度。 (三)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如果中国企业要享受正常调查待遇,就必须进行个案申请,其中重要一点在于:证明自己是按市场经济体制运营的,并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按照惯例,企业一旦涉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非常具体的问卷调查,问卷的内容大多与会计有关,比如,生产成本的构成与计算方法、期间费用的摊销、销售的数量及市场价格等,这些被要求提供的信息有些与我国现有会计核算制度的口径存在差异,必须具有特殊的应对系统,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问卷的要求提供抗辩材料。 在国外,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其反倾销的相关法律也比较健全,对有关倾销的概念、认定标准、问卷设计及对策等都有深入研究。国内随着近年来遭遇反倾销案件的日益增多,出口企业、行业商会、中介机构及国家主管部门也逐步认识到对反倾销有关问题研究的重要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健全,反倾销应诉的研究成果已有不少。但是,这些成果大多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的,而从会计的角度来研究应对措施的成果还不多见。 事实证明,会计问题已成为反倾销应诉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如何正确解读反倾销应诉中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影响,并寻求其突破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 二、市场经济地位认定对我国会计的影响 (一)“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会计要求分析 我国企业要取得正常调查待遇,必须达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从《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WTO反倾销协定”)的精神来看,这个要求是承认和接受以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基础的计算结果。《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以下简称“欧盟384/96号规则”)规定,中国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如果希望按照对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来调查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它们必须按照规定提出申请,证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和销售产品。只有满足了以下五个条件,才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 1.企业所作的有关价格、成本和包括诸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的成本投入、生产、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根据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的市场信息做出的,并且不存在国家的实质性干预,在计算重要的成本投入时基本上是按照市场价格。 2.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而且是*10的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3.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销方式所列的支出。 4.企业应受所有权法和破产法的管辖,由此保障企业管理的法律安全和生产的稳定。 5.货币兑换按照市场汇率。 上述五个条件中的第二、三个条件是“市场经济地位”对会计的要求。显然,第二个条件包含着以下三方面的具体会计要求:(1)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2)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3)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至于第三个条件则主要涉及到固定资产计价与折旧、易货贸易、债务抵销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它要求企业在过去的非市场机制向市场机制过渡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扭曲。 (二)我国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现存的会计问题 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我国企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关键是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达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企业还主要存在以下会计方面的问题: 1.企业的成本核算与国际上广泛采用的“SG&A”不一致。在倾销的认定上,生产成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本是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价格倾销还是成本倾销,产品的成本计算都将直接影响到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乃至倾销存在与否的最终确定,而成本计算又直接受会计准则的影响,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计算同一产品的成本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我国会计制度中的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大部分。而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欧盟384/96号规则”的规定,反倾销所认可的产品成本除包括生产成本以外,还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即国际上广泛采用的SG&A术语。而且,这里所说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与我国会计制度中的“期间费用”(即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是有差异的。财务费用显然不同于“一般费用”,“一般费用”是指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除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外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美国通常认定一般费用应占生产成本的10%,而“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即使同为“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我国规定的具体范围也可能不同于其它国家。 2.企业的会计信息不同程度地受到非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的企业多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由于这些企业产权大部分归国家所有,贷款从国有银行取得,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多由政府任命,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难免不同程度地受到非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此外,为鼓励出口,提高政绩各级政府往往给当地优势企业或出口型企业提供不同形式的优惠政策。如地方政府以低廉的价格向企业供应水、电和其他原材料,减免企业债务或直接给予企业补贴等。这些常常会使调查机构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和会计资料不予认可。 3.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资料缺乏规范的审计。以往我国企业要求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被欧美及其他贸易伙伴国驳回的主要原因包括: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不能提供经独立审计且具有通用性的会计报表等。我国现在仍有许多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甚至连明细账和原始凭证都没有,而这正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这种现象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尤其普遍。此外,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审计行业独立性差,难以起到对企业会计实施外部监督的作用。被诉企业或缺乏经审计的账簿,或虽经审计却不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的审计,其结果直接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被提出质疑。 三、我国会计在市场经济地位认定上的突破 为应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我国会计可以在以下方面寻求市场经济地位认定上的突破: (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应尽可能国际化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反倾销中确定成本时的会计要求是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1998年的“欧盟384/96号规则”修正案则明确提出了“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显然,国际上将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倾销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这些方面的会计举证,也是维护我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至关重要。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会计共性问题,我们应力求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B)制度的会计准则,而对我国的特殊问题,需要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会计准则,但也应该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指导来进行会计实务的梳理。与此同时,还应向世界介绍中国会计改革在会计规范国际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让西方国家了解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性的一面,了解我国出口企业在会计政策方面已基本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做法。这样做才能有助于有关国家在对我国产品进行倾销指控时,能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直接采用我国企业的成本和会计资料,而不是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二)企业的会计资料应规范并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无论是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中,还是在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或个案裁决过程中,都要求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财会制度,保证成本核算和会计资料的规范化,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的真实会计资料。我国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型企业在日常成本核算时应该尽量在不违反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按国际惯例来归集和分配成本和费用,尽量将其纳入报表体系。此外,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进行独立审计,而不是在遭遇反倾销时为了应付申诉国的核查而请注册会计师进行突击审计。出口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还应该委托信誉良好、知名度高的中、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这样做有利于提升经过审计的会计资料的公信度,并取得良好的应诉效果。 (三)应诉企业应积极做好各项会计抗辩工作 《反倾销协议》规定,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被控方有申辩和诉讼权。如果企业不积极应诉或放弃应诉,则根据该协议第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当局可以依据“可获得的a1信息”,即起诉方所提供的不利于应诉方的资料、信息直接做出“缺席判决”。可见,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起诉,被诉企业应积极应诉。应诉的核心环节之一是做好以下会计抗辩工作: 1.做好应诉前的会计准备。应诉前,应向行业商会了解应诉人、申诉人及被诉产品的详细情况,并根据申诉国反倾销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应收集的应诉会计材料的范围和期间。 2.认真研究并填写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由于调查问卷是反倾销调查当局判定企业是否构成倾销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准确及时地填写调查问卷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也是进行申辩的最重要的途径。而填答调查问卷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故应正确把握和理解问卷中涉及的会计问题的内容及其法律意义,具体回答时要做到将说明式、记叙式和论证式的表达方法巧妙结合,并尽可能地使用国际上规范的会计术语。 3.做好会计方面的抗辩陈述。陈述应紧扣调查问卷的内容和起诉方的指控目标进行。 (四)充分借助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服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反倾销调查必须借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目前,我国能够提供这种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少,应从各省市现有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精通国际贸易知识、熟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标准和掌握专业外语的人才和机构加入到反倾销服务体系中来。这个服务体系除可以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独立审计报告外,还可以参与反倾销的调查鉴定,以权威专家身份担当咨询顾问,尤其是能对有争议的会计举证发表令人信服的专业认定意见。 四、结语 为维护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保护民族工业,我们必须认真地应对外国的反倾销。为排除“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应诉中的影响,从会计的角度,我们需要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系统,将企业现行对外报告的财务会计体系进行改造,使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并使其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得起独立审计机构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进行审计。同时,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起诉,还应借助我国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积极做好反倾销应诉中的各项会计抗辩工作。(作者单位: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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