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商品委托加工的核算来源:中国会计网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商品流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情况,增加商品花色品种,扩大货源,发扬经营特色,更好地满足社会上各方面的需求,以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除了积极开展商品购销业务外,还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采取定点定牌的方式,将初级库存商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加工,或者将不适销的库存商品,根据市场新的需求,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改制。当加工成品收回后,按照规定的加工计费标准支付加工费用和增值税额等。 商品流通企业在委托加工前,应先与接受加工的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商品合同”,列明加工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限、耗用定额、加工计费标准等,作为双方执行的依据。 商品委托加工的业务程序一般有发出库存商品、支付加工费用和增值税额及加工成品收回验收入库等环节。 一、发出库存商品的核算 企业业务部门在按“委托加工商品合同”发出库存商品给加工单位前,应填制“发出商品委托加工单”一式数联。 “发出商品委托加工单”经收发双方签章后,各自留下一联,加工单位作为收到商品的凭证,发货部门作为发出商品的依据;一联送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复核无误后,据以借记“加工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二、支付加工费用和增值税额的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一般在收回加工成品时,按“委托加工商品合同”的规定,支付加工企业加工费用,并要交纳增值税额,届时,借记“加工商品”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三、加工成品收回的核算 商品进行委托加工,在发出库存商品时不办理货款结算,不转移商品所有权。但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要监督“委托加工商品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按质、按量、按时收回加工成品。 在收回加工成品时,由业务部门填制“委托加工商品收回单”一式数联。商品由有关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分别在“委托加工商品收回单”上签章,接受加工企业留下一联,作为交货凭证;收货部门自留一联,作为收货凭证;另一联送交财会部门,复校无误后,据以入账。届时,应根据加工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加工商品”账户。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2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