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激励型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作者:刘丽平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激励型股票期权,是由企业所有者向员工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意在促使员工对工作全心投入,激发员工未来的工作效能,是一种长期性的激励工具。通常做法是企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给予员工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一般不低于给予期权时的股票市价)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产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到90年代,激励型股票期权已经在美国与西方其他国家得到快速发展。现在,激励型股票期权的实施已成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的热点问题。 一、激励型股票期权的履约方式及会计处理 激励型股票期权的履约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在发行新股时预留部分股票并向员工发行股票期权,行权时公司作为发行新股进行处理,需变更工商登记;另一种是公司向员工发行股票期权,并从公开市场上回购股票用于员工行权,回购及行权时公司股本不发生变动。另外,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也有部分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提出,在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之后,非流通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将按确定的价格提供一定数量的股票,作为公司进行员工激励的股票来源。公司可向激励对象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完成激励(如中化国际、韶钢松山等)。虽然目前相关政策尚未完善,国资委将暂不再批复股改方案中的期权激励内容,但是,由于已有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方案,本文仍将对此种激励方式进行探讨。 在我国,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世界各国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也无明确的规范,只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PASB)..提出了股票期权的两种会计方法——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旨在将股票期权费用化。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出台了一项新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权为基础的偿付》(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对所有以股权为基础的偿付进行确认。尤其是对授予雇员做为报酬的股权和期权确认为费用,在经营利润中扣除,并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对激励型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探讨 笔者认为,激励型股票期权应予以费用化,理由有三点:(1)期权有价值;(2)只有将激励型股票期权费用化,采取不同激励方式(如高薪激励、股票激励、股权激励)的公司之间的业绩才具有可比性,符合可比性原则;(3)当行权价低于市场价时,行权的可能性较大,将期权价值以预计负债和递延支出的形式纳入核算体系,并将递延支出在激励期间内摊销,符合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也符合或有事项准则。 期权价值的确定包括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由于我国尚不存在计算公允价值的经济环境,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按内在价值法计算期权价值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激励型股票期权的履约方式不同,会计处理方式亦应有所不同,以下分别进行探讨: (一)公司向员工发行股票期权,以发行新股预留股票方式履约 1.期权价值确定的假设基础 公司发行新股的价格应与发行时的市价相同(实际情况是公司发行新股价格一般要稍低于发行前市价,否则投资者可能会选择从二级市场购买已发行股票),因此市价超过行权价的部分即为公司对员工的激励报酬,亦即期权的价值。 2.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在这种方式下,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发行股票期权时,公司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按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的金额,借记“递延报酬成本”、贷记“股票期权”(若股票市价低于行权价,则不进行会计处理)。 (2)按照配比原则,“递延报酬成本”应在行权期限内平均摊销,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递延报酬成本”。 (3)会计期末,公司应按期末股票市价的变动借记或贷记“股票期权”和“递延报酬成本”。 (4)行权时,公司应按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按相应的股票期权比例对应的股票期权金额借记“股票期权”、贷记“股本”,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同时应补摊已行权部分对应的递延报酬成本余额。 (5)行权期结束时,公司不再负担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成本,应按余额转回,借记“股票期权”,贷记“管理费用”。 (备注:“股票期权”作为预计负债项目在报表中列示;“递延报酬成本”作为长期待摊资产项目在报表中列示) (二)公司向员工发行股票期权,以公开市场回购股票履约 1.期权价值确定的假设基础 若被激励的员工从证券市场购买公司股票或公司将所回购股票在证券市场转让,买卖价格应为股票市价,因而市价超过股票期权行权价的部分实际上是公司为激励员工而付出的代价,即公司支付给员工的酬劳支出,亦即期权的价值。 2.会计处理 公司回购股票作为库藏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实质上为四个步骤的结合:*9步是回购股票做为库藏股;第二步是发行股票期权;第三步是行权;第四步是行权期结束已回购但未被认购股票做为减资处理。公司也可以在发行股票期权后,再择机回购股票,此时前两步顺序发生变动。笔者认为,在这种方式下,行权时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为公司为激励而付出的成本、回购价和行权时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为公司在股权激励中获得的资本溢价(视同回购价买入,市价发行)。具体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回购股票时,按所支付的成本借记“库藏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行股票期权时、递延报酬成本摊销时、会计期末对股票期权调整时,会计处理与发行新股预留股票履约方式下的会计处理相同。 (3)行权时,公司应按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按相应的股票期权比例对应的股票期权金额借记“股票期权”,按相应认股比例计算的金额贷记“库藏股”,按行权时股票市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同时应补摊已行权部分对应的递延报酬成本余额。 (4)行权期结束时,未行权部分的库藏股作为回购减资处理。根据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原则,公司应按未行权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库藏股”科目。如回购价低于所对应的股本,则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实际回购价格,贷记“库藏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公司应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借记“股票期权”贷记“管理费用”。(备注:“库藏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报表中列示) (三)公司向员工发行股票期权,以部分股东所持股票履约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股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如涉及国有股东提供股票来源,显然与上述规定相违背。但是,由于目前已有多家股改上市公司通过了相关的股权激励方案,且其中不乏未涉及国有股东的上市公司,本文仍将探讨此种激励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期权价值确定的假设基础同以公开市场回购股票履约一样,若被激励的员工从证券市场购买公司股票,价格应为股票市价,因而市价超过股票期权行权价的部分实际上是公司为激励员工而付出的代价,即公司支付给员工的酬劳支出,亦即期权的价值。与回购股票履约不同的是,激励成本由部分股东代为承担了。 2.会计处理由于被激励对象是为公司或全部股东服务,因此,应由公司负担激励成本。以此种履约方式发行股票期权,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三个过程:*9步是公司向部分股东回购股份(只是暂不交割);第二步是公司向被激励对象发行股票期权;第三步是被激励对象行权时三方交割,未行权部分不进行交割。其中,回购时间与行权时间一致;回购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相等;市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由非流通股股东代为承担。此种方式的实质与“公司向员工发行股票期权,以公开市场回购股票履约”相同,只是回购对象有特指(仅指原部分股东),回购时间有特指(与行权时间相同),回购价有特指(与行权价相同)。 笔者认为,在这种方式下,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发行股票期权时、递延报酬成本摊销时、会计期末对股票期权调整时,会计处理与发行新股预留股票履约方式下的会计处理相同。 (2)行权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4号)的规定,“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被承担方收到承担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因此,公司应进行如下处理:由部分股东代为承担的激励成本,公司应按行权时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借记“股票期权”,贷记“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按已行权部分对应的未摊销递延报酬成本,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递延报酬成本”;按行权时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部分股东)”;按行权部分的股本金额,借记“股本(部分股东)”,贷记“股本(行权人)”。 (3)行权期结束时,公司不再负担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成本,应将股票期权余额转回,借记“股票期权”,贷记“管理费用”。 (四)其他需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是发行对象限制。公司发行激励型股票期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效能,提高员工组织承诺,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公司发行激励型股票期权的范围做出限制,使其仅限制于公司全体专职员工,且不得在员工范围之外转让。 二是发行比例限制。由于股票期权的执行可能导致股东控制权的稀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期权发行比例做出限制,如每次发行的股票期权不得超过已发行股票总数的10%。 三是行权价限制。在制定激励型股票期权行权价时,由于激励型股票期权为激励员工未来努力工作的机制,因此行权价不宜低于发行日的股票市价,否则可能失去激励效果。同时,以发行新股方式发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否则将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四是股票期权认购价的会计处理。当股票期权存在认购价时,公司应按认购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股票期权”;因认购价与募集资金相关,期权实现时及未行权部分行权期结束时,应将“股票期权”结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五是股票激励(与期权激励对应)的会计处理。当公司直接给予员工以低于股票市价的价格(甚至为0)增资的权利时,公司亦应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因其与股票期权的实质相同,可视为行权期限为1天(或其他较短期限)的股票期权。 六是个人所得税问题。股票期权员工激励中,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为员工获得的利益,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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