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专用收据来源: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作者:吴永春 余艳松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为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各地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这些办法大多注重对房地产结算环节的税收控管,对房地产税收的事前、事中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加上房地产企业帐务不健全,收入不实,部分企业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造成税款大量积压,在县城表现尤为突出。这些情况导致地税机关无法准确掌握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不仅导致营业税流失,而且直接影响到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为规范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笔者建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房款专用收据”的管理办法,把预收房款作为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收入的依据。 一、实行微机开票、银行收款,将预收房款置于税务机关严格监控之中 “预收房款专用收据”由省地税部门统一格式,各县(市、区)局监制,视同税收票证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发放,以旧换新,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微机联网、信息共享。“收据”除记录每次预收房款外,还需记录:首付时间、首付金额、预售单价和预售总价,特别注明首期付款(或签订购房合同)时该地当月*6售价和最低售价。作为对发票管理的补充,地税机关要开发相应软件提供给房地产开发商应使用,通过微机进行自开票。同时,开发商应在银行设立“预收购房款”专户,凡预收房款必须通过专户结算,不得以现金交易。房地产开发商每月10日前必须将上月预收购房款相关资料以软盘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按期申报,以票控税,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开发商在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集纳税资料,将开发项目纳入正常户管理,同时为开发商办理“专用收据”领用手续。房地产开发商每次领购的“专用收据”份数,不得超过单位项目住宅和门店(或车库)的总套数。在每月10日前报送预售房款情况软盘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在缴清但其税款后,以旧换新领购“专用收据”。对于用自制收款凭证收取购房款且未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实,一律按偷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开“专用收据”,未按照要求填开“专用收据”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同时,停止发放“专用收据”,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及时补税后,方可领购“专用收据”。 三、加大稽查处罚力度,促进房地产业税收征管走上规范化轨道 对房地产业的税收检查,关键是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审查。本文对在使用“专用收款收据”的前提下,如何准确认定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以查促管提出建议。 前文提到的房地产开发商在收取购房户的首付款时,必须在专用收据上注明当月房地产的*6售价和最低售价,这是作为地税稽查部门对不属实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6、最低售价低于市场实际价格,应及时予以调整,并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商。 税务部门实施稽查时,首先按照单位项目,对每一套房产的销售面积、预售单价、预售总价、实际售价、首付期当月当地*6和最低售价逐笔登记并核实。由于目前房价持续上涨,正常情况下,房产的实际售价一般不低于预售价,凡实际售价低于预售价的单套房产,均列入重点调查对象,经查实如使用自制凭证收取购房款且未申报纳税的,一律按偷税从重处罚。经查实,未使用“专用收据”收取购房款的,实际售价明显低于预售价且开发商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稽查部门可按照首付期当月当地*6售价或平均价格对其计税依据予以调整,如此,税务机关就能较为准确真实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收入,且在调整期计税依据时也有法可依。 (作者单位:九江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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