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浅议“折扣”的延伸概念来源:景德镇国税稽查网作者:吴宗华 余雅琴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在日常生活中,折扣往往被称之为商家让利的方式,而在会计和税法中却有着不同的概念,这些俗语包括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同一内容表述概念不同,往往容易混淆,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出现错误地运用法律,难以起到以法治税的目的。为此,笔者根据相关的会计知识以及法律条文,就有关概念问题进行浅议。  销售折扣,属税法上的概念,在会计制度上称之为“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价格优惠,折扣之多少由客户付款的早晚决定。它通常表示感谢为2/10,1/20,N/30,客户如果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折扣,超过20天付款,则无折扣。在会计核算上,由于赊销时尚无法确定销售折扣的金额,一般先按总额入帐,借记“应收帐款”帐户,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帐户。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第二款第二项(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属税法上的概念,在会计制度上称之为“商业折扣”,是企业根据购货方的购货数量在既定的售价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折扣,一般按销售牌价内扣百分之几计算。由于商业折扣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商业折扣即折扣销售不涉及销售收入的调整问题。  销售折让,税法和会计制度称法是一致的,是指企业在货物销售以后,由于货物质量、品种等不符或其他原因而事后发生的应给予购买方额外的减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又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这里销售折让另开的红字发票可以冲减当期销售额,而上面谈及销售折扣另开红字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总之,只有分清以上概念,并加以正确运用,在实际操作中就不难掌握了。因此,也就能更好地运用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