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之我见来源:税务研究作者:韩东京日期:2009-02-02字号[ 大 中 小 ]方法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违背了可比性原则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缴税额,其货物成本为不含税成本,但上述规定排除了以下四种情况:*9,纳税人仅取得普通发票的,则不予抵扣,其货物成本为含税成本,这就导致了同一纳税人购入的同样货物,其成本因来源不同而缺乏可比性。第二,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时,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一般不能抵扣,其货物成本都是含税成本,这又导致了同样货物的成本在不同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第三,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这就造成了同一资产在同一纳税企业的不可比性。第四,当购入的存货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非生产性项目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就造成了用于不同用途的购入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会计信息处理不及时财务会计的及时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以便会计信息的及时利用。在增值税会计中,税法出于避免税收流失的目的规定企业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抵扣。事实上,商业企业由于季节性的销售而储备足够的存货,由于资金的紧张经常造成借方进项税额的膨胀。但按目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商业企业未付款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入账,使得企业经常对季节性的庞大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核算。 (三)会计核算不明确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中还设置了九个三级科目,分别是: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入未交增值税五个借项专栏和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四个贷项专栏。它体现了税法要求,但对会计报表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当企业季节性的一次性购进大量存货而均衡生产销售时,会出现大量的“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借项金额,会计报表因此而出现大量的资产负债减少,这样就有可能歪曲企业财务状况,不能使信息使用者正确进行财务分析,使政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对会计报表产生误解。 (四)重要信息未突出反映财务会计的重要性原则要求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如果一笔经济业务的性质较特殊,不单独反映就有可能遗漏某些重要事实,不利于企业所有者以及其他相关方全面掌握这个企业的情况,就应当严格核算,单独提请注意。对于增值税来说,由于增值税抵扣、减免而产生的损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并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 (五)造成重复征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要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即固定资产的成本是一种含税成本,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又造成了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 (六)违背了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所获得的净损益。增值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在配比原则方面的冲突表现为: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遗失发票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记入货物的成本中,以后销售时转入本期或以后期间的产品销售成本中,但实际上这笔不能抵扣的税金是因当期管理不善造成的,并非是为取得当期或以后期间收入而发生的生产成本支出。 现行增值税会计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的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增值税会计理论的认识有偏差。为了使增值税会计能够真正地反映增值税的内涵,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重构增值税会计理论,把增值税费用化。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构想纳税的影响数如何合理有效地进入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程序并在会计资料中得以充分的体现,有关账户的设置与核算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要求账户的设置既满足合法缴纳税金的要求,使纳税申报资料的信息来源建立在清晰自然的基础之上,又保持会计原则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鉴于增值税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口径和时间不同,以及税法所确认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会计上所反映的进项税额不同,从而产生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情况,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对永久性差异在发生期间进行消化,对时间性差异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从而实现当期的费用与收益相配比。具体程序如下: 1.科目设置。 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 “增值税”科目全面地反映企业增值税费用的发生情况,其借方发生额为本期的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差额为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进行损益核算。“增值税”账户有时可能出现贷方大于借方的情形。单独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是为了区分增值税与“应交税金‘科目下的其他税种,以加强对增值税的监管和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本期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已缴税金等,贷方登记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借方余额为本期留抵税额,贷方余额为本期应交增值税。 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使得进入增值税费用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真正做到配比,对于因为增值税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口径和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无论是进项税额还是销项税额都可以在当期消除。对于时间性差异,可设置“递延进项税额”账户,借方发生额为本期产品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贷方发生额反映本期进项税额及上期留存进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为不能进入本期销售成本的进项税额。 2.核算程序与方法。 (1)在赊购商品或劳务时,按买价借记“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待实际付款时,再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从“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转到“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 (2)在企业赊销商品或劳务时,按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销售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收款时,再将已收入的销项税额从“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转到“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当发生坏账损失时,按其中的价款借记“管理费用”、“坏账准备”等科目,按无法收回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数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企业购入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时,按买价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款借记“递延税款—递延增值税款”科目,按价税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每期计算折旧时,用实际折旧率乘以“递延税款—递延增值税款”科目的余额,计算出当期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税款—递延增值税款”科目。 (4)应交税额的计算。由于“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进项税额”专栏的余额就是当期实际可以抵扣的数额,“销项税额”专栏的余额也是当期应当交税的数额,因而可不经过账外调整,直接根据“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余额计算当期应交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 3.报表列示。 重点应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二是在利润表中应反映增值税费用信息。三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应全面反映当期各种销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各种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上期未交税额、当期已交税额、期末未交税额或留待下期抵扣税额等信息。四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师范学院经济学与管理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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