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务管理》内部转移价格的再认识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07期作者:匡朝晖 李银菊日期:2009-08-19字号[ 大 中 小 ]   本文从内部转移价格存在的背景、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原则、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方法以及内部转移价格的作用来一一探析,能使同学们释疑;同时借此呈文与同行探讨。  一、内部转移价格存在的背景  (一)集团化下的分权管理与责任会计  大企业集团日渐增多,企业集团内部分、子公司趋多,管理层次繁多,组织机构复杂,而以往的集中管理模式已无法满足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在此种情况下,现代分权管理模式应运而生。所谓分权管理,就是将生产经营决策权在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之间进行适当划分,同时将决策权随同相应的经济责任下放给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使其都能对日常的经营活动作出及时有效的决策,以便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实行分权管理,可以有效地调动各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但是实行分权管理会使各分权单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决策自主权,这样有些分权单位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其他分权部门甚至企业整体的利益,从而使企业蒙受一定的损失。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就必须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而责任会计正是为了适应这种要求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控制制度。责任会计要求企业各责任中心加强独立核算。各责任中心之间常常转换产品或相互提供劳务和责任结转时,发生诸如此类事情时,它们之间应如何确定价格标准,成为了责任会计核算中的重要一环。由此,各责任中心之间转换产品或相互提供劳务和责任结转时,引入了内部转移价格,将各责任中心的权利与义务进行量化管理与核算。  (二)外部市场价格与内部转移价格有别  外部市场价格,是两个不相关联“买”“卖”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而确定的价格。双方是处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价格的高低往往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内部转移价格的“买卖”双方都存在同一个企业集团下,属于关联方,内部转移价格是在企业集团的指导下双方协商的结果。内部转移价格的变化,会使“买卖”双方的收入或内部利润呈反方向变化。也就是说,提高内部转移价格,一方面会增加“卖”方的收入或内部利润;另一方面会相应减少“买”方的内部利润或提高它的购买成本。但是,调整内部转移价格,“买卖”双方内部利润的一增一减,其数相等,方向相反。因此,从企业集团总体来看,内部转移价格无论怎样变动,企业利润的总数是不变的,变动的只是利润或内部利润在各单位之间分配不均。但是,内部转移价格为了简便起见而不能就用外部市场价格,这样,有利于上游责任中心,而不利于下游责任中心,往往会使企业集团顾此失彼,影响集团内部协同效应,对下游责任中心的积极性将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内部转移价格制定原则  (一)全局性原则  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应强调集团企业的整体利益。由于内部转移价格直接关系到各子公司经济利益的大小,各子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对自己不利时,会改变行为,从而偏离原定目标,或引起内部矛盾与冲突,使集团企业整体的协调性下降,进而影响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站在企业集团角度上,各责任中心应有时牺牲局部利益来维护企业集团的大利益。  (二)自主性原则  在企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认同各责任中心相对独立性,必须给予各责任中心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如生产权、技术权、人事权和理财权等,制定内部转移价格时也考虑各责任中心的意愿,以便在双方利益都得到体现。  (三)公平性原则  在企业集团的指导下,内部转移价格应当体现其真实性与公允性,尽可能体现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等价原则,高质高价,低质低价。如果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不合理,就会影响各责任中心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四)重要性原则  企业需要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的对象往往成百上万,甚至更多。如果事无巨细,都制定一个详细、准确价格,不但不必要,而且也很难实施。因此,企业制定内部转移价格时,应“大宗细,零星简”,对那些品种少,但价格大,耗用频繁的对象,尽可能地科学地计算,从严定价;对一些品种多,但价低量多,可以从简定价。  三、内部转移价格制定方法  (一)以市价为基础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凡企业内部产品或劳务的转移,有一方涉及到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则尽可能地以市价为基础作为内部转移价格。这种处理,可以使企业的“内部市场”产生竞争性,将“内购”与“外购”对比,从而作出*3购货决策。  以市价为基础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主要有市场价格定价法、协商定价法和双重定价法。  1.市场价格定价法。这种定价法是直接根据市场上的商品价格来制定企业内部转移价格。将外部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企业内部,给“买卖”双方提供主动权。但一般来说,内部转移价格不能高于外部市场价格,对于“卖”方来说少付出销售费用、运输费用等。这样,“买”方在同等条件下,也乐于接受“卖”方提供的产品,因为内部转移价格低于外部市场价格,降低了釆购成本。  2.协商定价法。即“买卖”双方以正常的市价为基础,共同协商,确定双方满意的价格。它一般低于市价,高于单位产品的变动成本。对于“卖”方来说节约了销售费用,减少了税金,将经营风险降低了。对于“买”方来说,“内购”的诱惑力强于“外购”,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  3.双重定价法。所谓双重定价法就是在产品或劳务出现几种不同市价时,或为了同时满足不同责任中心的需要,“买卖”双方所发生的购销活动,可分别釆用不同的计价基础进行结算。如“卖方”可釆用较高价计算,“买方”可釆用较低价计算,其差额由企业集团财务部门处理。这样“买卖”双方都按自己可接受的价格来确定成本与收入,有利于“买卖”双方维持长久的买卖关系。  (二)以成本为基础制定内部转移价格。成本中心相互间提供产品或劳务,及有关成本中心的责任成本转账。一般应以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该成本通常指标准成本而不是实际发生的成本。其优点是简便易行,责任清楚,不会把供应单位的浪费或无效劳动转给耗用单位负担,有利于调动双方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1.标准成本法。该法是以各中间产品标准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这种方法可以将管理和核算工作结合起来,并能避免上游责任中心将其工作业绩或缺陷转嫁给下游中心的现象。能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有利于责任中心的管理和考核,而且可以及时办理内部转移手续,减少相互等待时间。  2.标准成本加成法。该法是在标准成本基础上,加上一定利润作为内部转移价格的方法。使用这种内部转移价格不仅能避免成绩不足的转嫁现象,便于分清双方责任,且能调动供应部门的积极性,但利润的确定仍是一个问题。  3.变动成本法。该法以变动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的一种方法。明确指示成本与产量的依存关系,便于考核各责任中心的工作业绩,有利于各责任中心调控可控的成本。  四、实施内部转移价格的作用  企业集团下各责任中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地开展各自业务,它们之间会经常相互间提供产品或服务。制定科学合理、能客观反映各责任中心工作业绩的内部转移价格,一方面可明确各责任中心经济责任,另一方面可有效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经营积极性。同时内部转移价格是一个价值量,那么各责任中心对自己的责任与业绩可进行量化的管理,在业绩的考核时清晰明了,排除了人为的因素。从集团整体利益来看,集团总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将资金配置到集团战略发展所要求的项目上。各责任中心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实现自己本中心的*5利益,也有利于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积极性,同时,各责任中心协商合作,实现集团协同效应。  总之,内部转移价格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内部转移价格制定不得随意,要遵循制定的原则,要考虑“买卖”双方的利益,进而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充分发挥集团协同效应,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的*5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