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投资环境,捷克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为了加快本国法律法规与欧盟接轨步伐,进一步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改善投资与商务环境,捷克议会于2005年底对《所得税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该修正案已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除了最重要的与就业有关的降低自然人税负和简化税务管理等修改之外,该修正案还为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如为了支持劳动力流动,企业运送员工上下班及为员工提供临时宿舍的费用可视为税前可扣除费用,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共同征税系统,对股息收入免税等。捷克此次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表明捷克在改善税收领域商业环境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增强了捷克商务环境对外国公司的吸引力。据悉,捷克政府下一个目标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所得税法,为此,捷财政部已经成立了一个专家小组并设立了一个专业人士和企业家论坛,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  下面将捷克《所得税法》变更情况做一简要介绍,供我企业与捷克开展贸易投资活动时参考。  一、关于企业员工交通及住宿费用的税务处理  为了通过促进劳动力流动来增加就业,修正案特别规定,从2006年纳税期开始,雇主通过自有或租借的载客10人或10人以上的汽车或者通过合同承运人运送员工上下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都作为可扣除费用处理。此外,只要员工居住地与临时宿舍所在地不在同一座城市,其每月在临时宿舍住宿的*6为3500克朗费用也可作为可扣除费用处理。  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移定价方法的约束性纳税评估  从2004年1月1日起,捷克税务局在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之后首次可以应纳税人要求,对下一个计税期从其计税基数中扣除应税损失的情况做出有约束力的评估报告。为了进一步提高征税透明度,消除纳税人对税务程序的疑虑,修正案对《所得税法》增加了一条新的补充规定,即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要求税务管理员提供一份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中定价方法是否与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定价方法相一致的有约束力评税报告,也可以要求提供市场上新出现的新公司的评税报告,并规定了纳税人向税务局提交约束性评价报告申请时必须随附的文件和信息。转移定价有约束力纳税评估报告每份收费5万克朗(约合1750欧元)。以这种方式获得的有约束力的评税报告在有关公司进行税务审计和其股票交易正在接受严格审查时会被税务局所认可。  三、无形固定资产的税务折旧  为了增强纳税人的法律保障,修正案新增加了无形固定资产技术增值以及无形固定资产折旧期开始的条款(在此之前只有有形固定资产的折旧安排)。按照新条款的规定,无形资产折旧应该在开始折旧所需要的所有条件都具备之月的次月开始,而且折旧应该按月计提。如果一项资产是技术增值的,在剩余折旧期内应该以直线折旧法从增加的残值中计提折旧,视听产品至少为9个月,软件和研发无形成果至少为18个月,其它无形资产至少为36个月。对有固定期限使用权的无形资产而言,其增加的市场价格仅折旧到协议使用权期满或延长使用权期期满。对有无限使用权的无形固定资产来说,折旧期限可根据技术评估结果延长,最多可延长法定折旧期的一半。  四、欧盟公司和欧盟合作社总部迁移规定(欧盟理事会2005/19/EC号指令)  根据该项指令,修正案将“对重组收益、损失转移、准备金和调整项目暂缓征税”的优惠延伸到具有社团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总部迁移上(见欧盟理事会关于欧洲公司章程的2157/2001号条例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欧洲合作社章程的1435/2003号条例)。  五、证券和衍生工具的征税  《所得税法》规定,衍生工具交易损失不得作为税收扣除处理,但可连续结转三个计税期并冲销衍生工具所得利润,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衍生工具是用于套期保值的目的。为了简化证券和衍生工具的征税程序,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证券和衍生物的征税全部按照会计标准确定的交易收益来计征,衍生工具未实现损失可在最多3个计税期或纳税申报表提交期内从标准计税基数中扣除。  六、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免缴所得税有关规定(根据欧盟理事会2003/123/EC号指令和欧盟与瑞士间协议)  为了增强捷克商业环境的吸引力,修正案放宽了股息收入免缴所得税的条件,对子公司给其注册地在某一个欧盟成员国的母公司支付股息免于征税做出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即将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基本资本金的最低资格股数量从20%降低至10%,将最低持股时间从24个月降至12个月。2006年1月1日以后股东大会决定支付股息,只要母公司所持该子公司的股份至少达到10%且持股时间至少为12个月,捷克境内公司作为股息支付出去的收入即可免缴所得税。对2005年股东大会做出决定时未达到持股时间要求、但将来能达到该要求的,亦可给予同样的免税待遇。根据欧盟与瑞士达成的有关协议,修正案还补充规定,驻在地在捷克的公司给其总部在瑞士的母公司支付股息收入免税,同时瑞士子公司给其驻在地为捷克的母公司支付股息也免税。与此同时,捷克与瑞士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可免缴预提税,但免税条件对欧盟其他常驻公司完全相同。  七、资本弱化规则  修正案调整了影响关联企业间融资利息税可抵扣程度的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现行资本弱化规则的适用范围。2005年的纳税期或纳税申报提交期开始适用资本弱化规则,但仅限于依据2004年1月1日以后订立的协议所支付的借款利息或信用利息。现在该规则也可延伸适用于根据对2004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协议所进行的关于增加信贷数额的修改书而支付的利息。资本弱化规则规定,如果由关联一方提供的贷款或信用担保超过收款人股本达4:1以上,超过这一比率借款部分的利息不得做扣税处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来说,这一比率为6:1。  八、支持研究与开发  自2005年计税期开始,纳税人首次可以要求从其所得税计税基数中百分之百扣除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2006年起,上市贸易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适用这项规定。与此同时,为了提高纳税人和税务局的法律保障,修正案对研发项目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纳税人在项目开始实施之前必须准备详细介绍其研发活动的证明文件,以便申请对研发项目的特殊税收减免。  目前,捷克公司所得税率为24%,资本收益税率为24%,分支机构税率为24%。预提税中,股息税税率为15%,利息税税率为15%,专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25%。营业净损失不得抵前,可以结转后期5年。  除公司所得税之外,修正案还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较多修改,如提高业主一次性总付纳税扣除额、提高租金收入的一次总付扣除额、以税收抵扣取代税收减免、从工资中扣除住房抵押贷款利息、适当降低低收入者的纳税税率并扩大最低税档的适用范围、对从事创业活动的自然人给予税收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