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拟于15天内决定是否所有的矿业企业都应该缴纳矿山资源开发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据当地媒体9月13日报道,秘鲁国会能源和矿业委员会主席SantiagoFujimori指出,该委员会拟在15天内重提被前政府拒绝审批的要求包括拥有税收稳定合同在内的所有矿业企业缴纳矿山资源开发税法律草案。他指出,“一旦与该问题有关的部门向我们提交他们的意见,也许我们可以在15天的时间内签发一份提案”。  应该指出的是,托雷多政府曾拒绝审批这部试图要求包括那些拥有税收稳定协议的所有矿业企业缴纳矿山资源开发税的法律。当时政府提出的理由是,该法律草案侵犯了那些与政府签署税收稳定协议的矿业企业可以不必缴纳矿山资源开发税的合法权益。另外政府还澄清说,根据1993年宪法第62条之规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中给予的保障是不能通过法律来修改的,因此对这些拥有稳定协议的企业征收矿山资源开发税是非法的。  目前在秘鲁从事矿业开采的企业共拥有三类保障:税收稳定合同、兑换稳定合同以及管理稳定合同。目前不缴纳矿山资源开发税的矿业企业有:Antamina,Milpo,SantaLuisa,BHPBilliton,DoeRun,LosQunales,Barrick,Yanacocha以及CerroVerde.Fujimori议员避免对该问题透露他的意见,并指出,应该由工作小组的成员决定该草案应该存档还是坚持提交给国会讨论。  与此同时,宪法法庭庭长VictorGarciaToma表示,矿山资源开发税是对开采自然资源的一种补偿,不属于税收的范畴,因此国会在开征矿山资源开发税并对之进行修改时并不违背宪法精神。但是他指出,建议国会颁布一部法律保证通过实施矿山资源开发税得到的资金能够被利用来发展社会工程。  他同时要求国家审计署对于矿山资源开发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应该指出的是,于2004年6月份开征的矿山资源开发税规定,该税是开采矿山资源的业主对由于使用政府的非再生资源而缴纳的一种经济性的补偿。  但是,问题的争议集中在,那些与政府签署管理稳定协议的企业是否有义务缴纳这笔新开征的矿山资源开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