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对我瓷砖反倾销案终裁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来源:中国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3月30日,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NTC)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终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瓷砖存在倾销,已对巴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决定自2006年11月30日起,对该产品征收14.85%~23.65%税率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其中,对佛山骏景实业有限公司、J&M制图公司、广东南海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产品分别征收14.85%、16.46%和21.08%的反倾销税,对其他企业产品征收23.65%的反倾销税。  2006年2月,巴国内陶瓷企业向巴关税委员会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进口的中国瓷砖进行反倾销调查。巴关税委员会于3月27日立案调查,并于11月29日作出初裁,认为我方涉案大部分瓷砖出口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倾销行为,决定自2006年11月30日起,向中国瓷砖出口商征收0%~21.02%税率不等的临时性反倾销税,期限为4个月。  初裁结果公布后,我有关企业积极应诉,并与我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有关商协会与巴方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方面协调和沟通,还参加了终裁前的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