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我活性炭征收反倾销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美国商务部26日晚公布对中国活性炭反倾销终裁结果,最低税率62.08%,*6税率228.11%,应诉企业获得平均税率73.6%,高额的反倾销税将重击中国活性炭对美出口。 参与此次活性炭反倾销官司的律师余盛兴昨日接受《*9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终裁结果比初裁的糟糕,高额的反倾销税将使得中国企业对美国出口有很大困难,被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的几十家中国企业将面临失去美国市场的危机。 据美国商务部去年10月初裁结果,山西新华化工厂等3家企业的倾销税率为13.78%,大同宏泰等5家企业的倾销税率为49.09%,另外20多家企业倾销税率为84.45%;其余应诉企业获72.52%的平均税率;而所有未应诉企业则被征收高达228.11%的惩罚性关税。 “终裁的结果不理想,原因很复杂,这与裁决中替代国价格比较高(替代国价格-中国企业出口价格=倾销幅度)以及美国原告方施加压力都有关,”余盛兴谈道,“而活性炭官司中中国的涉案企业主要是小型生产企业,这起案件也暴露有的企业还没有真正理解反倾销的要求和其后果的严重性,随意和不情愿地应对,最终导致失败。” 据反映,山西新华化工厂等3家企业作为供货商和吉林一家出口商捆绑进行应诉,在初裁中拿到最低税率13.78%,比其他企业低得多,当时整个行业都认为只有吉林这家代理山西新华化工厂等3家企业产品出口的企业可以继续对美出口,但他们没有意识到,通过严格的实地核查才是关键所在,而在终裁实地核查过程中,由于企业基础资料(主要指生产资料)不完整,因此经不住核查,最终被裁定税率由初裁的13.78%变成228.11%。 业内人士分析,这起事件暴露出我国活性炭行业长期以来无序竞争、低价销售的隐忧。据了解,我国活性炭行业总产量的70%用于出口,其中出口到美国的活性炭占到美国市场份额50%,价格也仅为美国的一半左右。 美国于2006年对中国活性炭、聚酯短纤和铜版纸等三种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除了活性炭外,聚酯短纤的终裁结果也将于近日公布。美国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决定延期30日,即推迟到2007年4月10日前公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反倾销案的终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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