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对转让定价研究的理论贡献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快速上升,双重征税问题日显突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税务当局之间、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协调人的身份,对转让定价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1963年OECD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发范本》或《OECD范本》。该范本较多地照顾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为了制定一个所有国家普遍接受的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于1968年成立了由8个发达国家和10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组成的专家小组,并于1979年12月正式公布了《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或《UN范本》。《联合国范本》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它使发达国家更清楚地了解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以便更公平地划分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同时也有助于发展中国家了解发达国家的意见,既维护税基,又能吸引外资。  《OECD范本》在发达国家中很有影响力。在1963年《OECD范本》公布后不久,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就有22个,其中6个原文照抄,有12个基本模仿。据联合国统计,截至1983年,国际上的各种税收协定已有1316个,约一半是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只有少数。《OECD范本》成为国际上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重要蓝本。迄今为止,我国与所有OECD成员国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OECD范本》经历过多次修改,使之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较大的灵活性。其中1977年修订的《OECD范本》第九款(Article9)首次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原则和避免双重征税的相应调整。第九款*9条指出,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一样,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否则,缔约国的税务当局有权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第二条是关于第二层次的调整的,“如果缔约国一方对关联企业的某笔转让定价交易进行了税务调整,按照正常交易原则这笔交易的利润确实应发生在该国,那么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另一缔约国应对这笔交易的利润作相应的税务调整。确定此类调整时,应参考本协定范本的其他条款,若有必要,健全的缔约国政府应彼此协商就调整取得一致意见。”《OECD范本》对转让定价确立的两条——正常交易原则和相应调整原则——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同,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经合组织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都普遍采用了这两条原则。我国与59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也采用了这两个原则。  正常交易原则和相应调整原则在理论上可是可行的。但由于跨国公司集团的成员之间的商业交易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所承受的市场压力不同,集团内一个成员向另一个提供商品和劳务的成员支付的转让价格,出于营销或财务策略,或者是由于全球税负最小化的考虑,可能与市场价格完全不同。为了保证跨国企业的税基分配公平,集团内部转让价格接近于独立企业之间的谈判定价结果是很重要的。在实践中,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律制度也相差甚远,因此执行起来困难很大。为了寻求对转让定价的共同解决办法,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一个专家特别工作小组,对转让定价问题做了多年的深入研究,于1979年提出并正式公布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TransferPricingandMultinationalEnterprises)的报告。报告的重要目的是要提供普遍适用的指导方针,使之既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转让定价,也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转让定价。该报告的影响力相当广泛。如,联邦德国和日本的转让定价规则都参照了该报告的内容。该报告的许多方法和规则后来成了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1979年公布的《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对确定有形资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的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受美国《国内收入法典》(CodeofInternalRevenue)第482节的内容的影响很大,很多内容是以《国内收入法典》作为参考,但它不是美国法典的简单翻版,而是博采各国转让定价规则之长的时代佳作。该报告坚持正常交易原则,推荐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作为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常用方法,当这些方法不适用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有关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的内容在*9节已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报告公布之后,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报告也提出了很多意见。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的意见之后,于1984年出版了报告《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TransferPricingAndMultinationalEnterprises:ThreeIssuesOnTaxation),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1984报告实际包含三个报告。其中*9个报告《转让定价、对应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TransferPricing,CorrespondingAdjustmentsAndMutualAgreementProcedures)是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CommitteeOnFiscalAffairs)1982年提出的。第二个报告《跨国银行企业的征税问题》(TaxationOfMultinationalBankingEnterprises)和第三个报告《集权管理与劳务费用的分摊》(AllocationOfCentralManagementAndServiceCosts)是1984年6月提出的。1984年报告重申了跨国企业内部转让定价应符合正常交易原则,指出,“减少转让定价调整引起的双重征税的可能性的责任首先在于跨国企业(MNE)本身,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安排其内部交易价格符合正常交易价格”。在相互协商程序方面,1984年报告同时强调了对应调整的相互协商程序,指出1977年《OECD范本》第25款提供的程序仍是有效的工具。“税务当局应当制定灵活的相互协商程序,如果由于另一国采取措施,使得特定税收的全部或部分产生争议,一旦责任明确,就应尽快执行,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拒绝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OECD于1979年公布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为标志的转让定价指导方针,后来又进行了多次修订。1992年12月,经合组织要求其下属的跨国公司税收工作小组对1979年报告进行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导方针》(TransferPricing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andTaxAdministrations)于1995年公布。新的指导方针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可比性(怎样使集团内部转让与独立企业之间的转让具有实际可比性)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包括利润方法。  1996年4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八月,新增了关于成本分摊安排一章。1998年2月,公布了监督执行指导方针的实际案例和程序,附加在1995年《转让定价指导方针》的八章核心内容的后面。这些新章涵盖了正常交易原则下的成本分摊协议,它是各方普遍赞同的用来规范跨国关联交易的国际标准。该章内容代表了全部OECD成员国一致同意采用成本分摊协议进行税务划分,并同意采用统一的原则处理这些国际税收问题。  OECD的转让定价指导方针的这一章,使得从1993年开始的、为关联方跨国交易定价问题提供一个国际标准的工作告一段落。当初,此章只是作为指导方针的修订方案插在附录里,现在,OECD希望把它作为核心章来发表。OECD还将对某些特殊领域的新问题继续研究,如长期性问题和影响金融业的问题。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TechnologicalChangeandFinancialDeregulation)使得金融市场全球化(Globalizatio)加剧,金融企业一天24小时从不间断地在营业。这一全球贸易现象给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如何进行全球利润分配和征税提出了新的课题。OECD于1998公布了《金融机构全球业务的税收》(TheTaxationofGlobalTradingofFinancialInstruments)的讨论草案的修订版本。这份出版物全面地回顾了全球贸易的实际背景,分析了对传统税收方法的挑战,讨论了对付这些问题的政策选择范围。虽然该出版物只是对某个具体行业的评价,但是对它的讨论引出了众多的问题,比如全球高度一体化和跨区域的广泛合作,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引起其他相关产业的业务发生相应的变化。  OECD还有明显的监督作用。它包括监督各国转让定价规则的应用与指导方针是否相符合,是否与在没有圆满达成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例相符合,预约定价制度的运用,以及各种转让定价方法被税务当局采用的频率。1998年2月的更新的内容就包括了监督运用指导方针的程序和商业团体的作用等详细内容。  1999年10月,OECD公布了对1995年版《OECD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转让定价指导方针》的修订方案。这次修订是也以附录的形式出现的,它提供了相互协商程序下的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PricingArrangementsundertheMutualAgreementProcedure(MAPAPAs)]的指导原则。此附录已变成了《指导方针》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如1999年10月28日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决议所说,要对1995年《指导方针》的最初建议进行修订,作为新指导方针的一个部分。它与现有的《指导方针》的八章内容具有相同的地位。  对指导方针的修订工作仍在继续。当前的工作集中于四个领域:*9,为如何在复杂的环境中运用一般原则提供指导,如长期化、金融服务、全球贸易以及资本弱化问题。  第二,监督(monitoring)指导方针的执行,修订和更新现存的用于监督的指导方针。商业团体,通过OECD的工商顾问委员会[theBusinessandIndustryAdvisoryCommitteeoftheOECD(BIAC)]于监督活动联系起来。监督的结果之一是使运用正常交易原则的案例更为丰富。现行转让定价指导原则是否可以运用于电子商务,也正在考虑之中。  第三,管理改进程序。解决争议的多种方法(预约定价协议(APAs)、相互协商程序和仲裁)正在考虑之中。关于预约定价协议的进一步指导(特别是在相互协商程序下的预约定价协议)已于1999年公布。  第四,鼓励非OECD成员国采用此指导方针。办法是通过国际研讨会,常常是区域合作者之间讨论转让定价问题,并对非成员国的税务官员解释指导方针。  OECD对转让定价的研究广泛而且深入,为其成员国甚至也为非成员国提供了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原则和方法,并为各国在转让定价调整的协调方面作出了创造性的建议。虽然OECD的转让定价指导方针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它已成为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重要参考蓝本。在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中一旦采用了其原则和方法,就对协定各矿生约束力。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转让定价税制几乎是OECD的指导方针的翻版。OECD对转让定价指导方针的研究已超越了传统的有形资产、资本、劳务以及无形资产的转让范围,涉及全球金融交易、电子商务等新兴的贸易手段的转让定价问题。毫无疑问,OECD对转让定价的研究是最前沿的,它不仅是发达国家也是发展中国家制定转让定价规则的不可或缺的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