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典对纳税人权利的新规定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1.只有议会才有立法权,总统和政府无权发布关于税收立法或修改税法的命令、布告或决定。税务机关虽可发布有关征税法令,但与税典抵触的无效。  2.任何税法的修改,不得追溯实行,但对纳税人有利的例外。  3.凡因税法的界限不清或前后不一而导致的征纳纠纷,都应判定纳税人胜诉。  4.税收立法以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为前提。凡是负担过重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税法都应取消。  5.税务公平,不因政治、宗教、民族、国籍等不同而歧视。  6.税务机关应及时退还应退的税款,对自行交纳税款和政府核定税款超过应交的税款,在发现后一个月内必须退还。对逾期退还的,政府应赔偿等同于滞纳金的利息。  7.实行扣交税款,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可实行。  (1)纳税人对应交税款无争议。  (2)应交税款超过法律规定的限期。  不具备上述两条的扣交需经法院判决。  8.纳税人因计算错误和申报不准而发生的漏税,而且在税局审计前或核定税款前更正的不予处罚。  9.纳税人把现金或支票交给银行之日,即认定为交税之日。银行收到纳税人税款后应立即汇入金库,违者予以严处。  10.凡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规定协定抵触的,以后者为奉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