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开始收缴商品生产、销售及商业服务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2001年也门政府准备实施国内商品销售及商业服务税时,遭到国内商界人士的强烈反对。经过两年的酝酿协商和修正,政府公布了2004年第14号法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官方报纸发布声明,要求生产者、进口商、批发商、代理商及从事提供商业服务的地方或外来服务者从今年7月1日起向税务部门缴纳生产、销售、服务税。   具体税收规定如下:   纳税商品:   1-家用香皂、洗衣粉、洗涤液,纳税5%。   2-饼干、糕点及糖果,纳税10%。   3-冰激凌、雪糕,纳税10%。   纳税的服务项目(服务项目金额的10%):   1-移动电话服务。   2-国际话务服务(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   3-有线无线通讯服务,国内固定电话及因特网除外。   4-宣传广告服务。   5-加密卫星电视服务,包括使用磁卡。   6-快邮服务。(杨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