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企业:网上传递电子发票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到现在,欧盟《电子发票指导纲要》已实施一年多。一年多以来,该纲要对欧盟电子发票的规范管理以及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企业可通过互联网传递发票 为了建立适用于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发票开具平台,同时促进开票系统从纸质向电子化的过渡,2003年,欧盟出台《电子发票指导纲要》。2004年1月1日,该法令正式生效实施。 《电子发票指导纲要》的核心内容包括:电子发票的统一格式及内容,小企业或小金额发票在开票时按简化程序办理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税务部门必须独立完成对电子发票有效性的确认;以其他方式开具电子发票的有关规定;有关第三方、客户自己开具发票时的管理办法;电子发票保存地点和保存方式的规定等等。 为了明确电子开票和电子票据存储的概念,欧盟《电子发票指导纲要》将“通过电子方式传递和保存发票”定义为:“传递或使发票接受方获得发票的行为、为了数据处理(包括数据压缩)而利用电子设备所进行的存储及数据保存的行为、以及利用线路、无线电传播、光学技术或其他电磁手段的行为”。 按照《电子发票指导纲要》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设备来传递发票,同时,无论是否有实际支付款项的发生,企业也可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设备办理票据的兑付手续。 可以自己开具电子发票 在电子发票由谁开具、何时开具的问题上,采用了与纸质发票相同的管理规定,即电子发票可以由客户自己,也可以由供货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开具。 发票由客户自己开具时,要求双方事先就此达成某种协议。同时,《电子发票指导纲要》还规定供货方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对每份电子发票进行确认。欧盟成员国可据此对程序设定一些条件,并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其他要求。《电子发票指导纲要》规定只有在以下一种情况下,才能由第三方开具发票,即只有当第三方明确电子发票是代表另一方并以该方名义开具时,电子发票才能经由第三方开具。 当由第三方或客户开具电子发票时,如果发票开具方的机构所在国没有和欧盟成员国签订双边合作协议,那么欧盟成员国有权据此对其境内发生的相关交易设定某些限制,如只允许对发生交易的部分金额开具电子发票等。 《电子发票指导纲要》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电子发票必须在法律上得到所有欧盟成员国和候选国的认可。同时要求成员国消费者必须认可电子发票,成员国必须保证发票的客观真实性及发票内容的完整性。成员国可以作出规定,要求企业在提供电子发票的同时,提供高级电子签名。该签名要通过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成员国在通过该系统进行发票数据交换时,可以要求企业在提供电子数据的同时,提供一份对应的纸质数据汇总单。 瑞典承认通过E-mail接收的发票 欧盟《电子发票指导纲要》提出,成员国可以允许发票以规定以外的电子方式进行传递,对于发票是否与原始数据相符,或内容是否全面,不作统一的要求。但是,成员国之间处理此类发票的方法不同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麻烦。例如,按法律规定,通过e-mail方式接收的发票在瑞典是得到认可的,但是在法国却得不到承认。所以,如果瑞典公司开具的发票涉及法国境内发生的交易,在发票处理上,瑞典公司就不能完全依照瑞典国内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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