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反税法滥用出现新趋势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法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反法律滥用程序,拒绝承认纳税人提供的虚假合同、协议或其他行为,对其纳税行为进行调整,以此对故意偷逃税的纳税人进行制裁和威慑。但税务机关使用反法律滥用程序时,要受到很大的限制,法院可以判定税务机关是否正确使用了这一程序,并可以对不适当的反法律滥用程序产生的后果进行纠正。 何时使用反法律滥用程序? 法国税法明确规定,税务局可以对下列行为实施反法律滥用程序,其中包括:不合规定地减少应纳财产税的行为,掩盖所得或利润的实现和转移所得或利润的行为,给交易活动提供部分或全部逃避流转税的隐蔽条件的行为。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如果税务机关确认某纳税人存在滥用法律的行为,就可以启用反法律滥用程序,对纳税人处以重罚,罚款额相当于重新核定的税款额的80%,另外还要加上相应的滞纳金。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判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在判定税务局是否应该及正确执行了反法律滥用程序时,主要坚持两个标准: 一是法律行为虚假测试标准。即当纳税人某些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掩饰交易的实质、以避免或降低相应的税收负担时,则该行为实际上是虚假的,这时法院就裁定税务机关可以实施反法律滥用程序。虚假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纳税人的“制假”意图是为了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合法交易提供凭证,如假发票或假租约;二是行为内容与纳税人之间的秘密协议是相矛盾的,如纳税人之间赠与股份被伪装成销售以避免缴纳相应的税收,或把销售资产伪装成出售的股份等;三是表面的纳税人与实际的收益人不相符。 二是法律行为目的测试标准。即只要税务机关能够证明某行为仅是为了避税或减少应正常承担的税负,而没有其他目的,那么法院就判定税务机关正确实施了反法律滥用程序。这个标准主要是针对非虚假的、但却专门以避免或减少税负为目的的行为。但在纳税人有权使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目的测试的结果往往不准确,因此,*6行政法院提出,只有在纳税人没达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而应用了优惠政策时,才允许税务机关使用反法律滥用程序。 提出“实质存在”测试标准 从近期法国*6行政法院对几个案件的判定中,可以看出法国税务总局和法院对实施反法律滥用程序表现出的新趋势。 首先是2004年2月的普雷雅德(Pleiadea)案。在该案例中,某法国公司与其他五个公司共同在卢森堡创建了一家卢森堡公司,并且该法国公司持有卢森堡公司16.6%的股权。在两年间(可以受益于法国母子公司税收优惠规定所需要的最短控股时限),卢森堡公司的业务仅限于投资证券和其他可以发生利息所得的债权工具,取得的利息所得在卢森堡是免公司税的,同时这些利息作为红利分配给法国股东。按照法国母子公司税收规定,除了5%的管理成本股以外,分配给法国股东的红利免公司税。卢森堡公司成立两年零一个月后,该公司停业,清算利润被分配给法国股东,同样根据法国母子公司免税制度,法国股东获得的清算利润也是免税的。 通过税务审计,法国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法国股东成立卢森堡公司的惟一目的只是将应税的利息所得转变为免税的红利收入,并且该公司的组织安排和注册地选择也是以*5限度的税收投机为目的,因此,法国税务总局认定该公司滥用了税法,并对其实施反法律滥用程序,对其纳税额进行调整。该公司的法国股东不服税务局的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卢森堡公司没依据商业法规运行,特别是就分配的利润而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成立和管理等行为都是以避税为目的的,因此,裁定税务局不应该实施反法律滥用程序,并取消了税务局的判定结果。这样,案件被提交到*6行政法院。*6行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法国股东对卢森堡公司的投资缺乏经济合理性,因为法国股东从卢森堡公司取得的投资回报与同期在法国的类似投资所能获得的回报相差不大,而且法国投资者并没有涉足卢森堡公司的管理活动;同时,卢森堡公司是没有实质存在意义的空壳公司,而其分配给法国股东的所得在法国是免于征收公司税的。因此,*6行政法院认为该法国公司滥用了税法,支持税务局实施反法律滥用程序。 另外,此前2003年6月裁定的InterhomeAG案,则反映出了法国*6行政法院对法国-瑞士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概念的理解。按照传统的测试标准,一个瑞士公司在法国的分公司是否被认定为非独立机构,首先应确定该分公司在法律上或经济上是否为非独立的;其次,要判断该分公司能否代表瑞士公司与第三方直接签订合同。由于该分公司没有被赋予以瑞士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权力,所以上诉法院得出了该分公司不是一个非独立机构的结论。虽然*6行政法院认可这个结论,但却对上诉法院的判定标准提出异议,理由是机构的权力范围不能仅仅依据法律材料来确认,而更应该根据经济事实来确定。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较清晰地看出法国*6行政法院在判定是否应该启用法律滥用程序方面出现的新趋势,即在原有的“虚假行为测试”和“目的行为测试”的基础上,新增了“实质存在测试”标准。在Pleiadea案例中,因为法国股东投资卢森堡公司缺乏经济方面的合理性,该公司无法提供“实质存在”的确凿证据,因此*6行政法院裁定其滥用了税法。在InterhomeAG案中,新趋势表现得更明显。*6行政法院认为能否判定为非独立机构,不能仅仅依据法律材料,更应该依据经济事实,它是基于实质高于形式的标准来进行判定的。这一新的判定标准意义重大,它适当放宽了实施反法律滥用程序的范围,税务部门以后很可能会把“实质存在”这一标准更经常地应用于金融和跨国交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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