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自由区法》条例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自由区法》条例 2002年7月23日第624号官方公告第2790号行政法令 2003年2月20日第20号官方公告第3604号行政法令 2003年4月17日第64号官方补充公告第290号行政法令 *9章 关于自由区国家委员会 *9款.自由区国家委员会(CONAZOFRA)隶属于共和国总统府,通过会议必须采纳的动议表达其意愿,会议上准备的记录须由主席和执行董事签字,决议须经投票赞成的与会者签字。 第二款.自由区国际委员会成员可以适合的方式指定其代表。自由区用户代表将依照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条例选出,由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批准。 第三款.厄瓜多尔海关(CAE)董事会向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指派一名没有表决权的常驻代表协调两个部门的活动,按照自由区管理企业和用户的要求,对海关法规、程序和手续提供咨询。 第四款.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平时由主席事先通知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主席安排或经三位或三位以上成员请求召开,并在通知中确定会议日期和时间。会议通知由执行董事签字,发通知应在每次组织会议的卷宗上注明。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将颁布行使职能的内部条例。 第五款.主席的义务和职责: a)主持会议; b)与执行董事共同签署会议纪要; c)《自由区法》、本条例以及自由区国家委员会为此颁布的内部运营条例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款.执行董事的义务和职责: a)行使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法人代表权利; b)执行经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批准的一般政策和其他决议; c)行使自由区国家委员会秘书职责。 d)向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呈报年度工作计划,并依照财政责任组织法的规定呈报预算草案供批准; e)建议和领导专门有关自由区制度的调查和研究; f)在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领导和监督技术、行政和财务运行情况; g)执行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对违反法律和条例的企业实施的处罚; h)每年向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和经济状况表; i)管理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年度预算; j)《自由区法》、本条例、内部运营条例以及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工作; k)除了自由区特许经营权是共和国总统所特有的权力外,为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批准的决议出具证明; 第七款.当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执行董事缺席,可选举一人临时代替,直至共和国总统任命这一职务。 第八款.自由区国家委员会的决议须经与会成员简单多数通过,如票数相等,主席有调停权。 第九款.对一项决议任何成员都可申请复议,但只有一次机会,这一请求将在下次会议的*9项议程上处理,复议申请一旦提出,上述决议即不再执行。 第十款.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可应各部委和公共机构的要求具备技术、法律和行政咨询职能,为此,可通过相关渠道要求官员在其官员会议出席、提交所需特别报告或如必要服务委员会也出席会议。 第十一款.自由区用户支付的费率确定为每月一定金额,这一金额是由自由区国家委员会要求对其先期投入给予偿还的数额除以每个自由区的用户数量得出,这一金额不得超过《自由区法》第九款中事先规定的限额。为此,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将通知各自由区管理企业执行该条款规定的金额。月规费需在每月的头5天内付到自由区国家委员会的专门帐户。已付讫相关费用的存单凭证复印件须寄往(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执行局并设立付款人凭证以便行使《自由区法》及其条例给予用户的权利。这笔资金具有公共性质是专门用于自由区国家委员会运行和促进自由区管理。 第十二款.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决定有关国际组织旨在指导推动或促进自由区制度所提供的援助或支持的事宜。 第二章 关于自由区的建立 第十三款.由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在境内划定落后地区的地图,这些地区有批准建立自由区的优先权。 第十四款.建立和管理自由区的申请须致共和国宪法总统,并提交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立即将提交该申请之事通知行政秘书长并随附管理企业的企业章程、产权证或保证有使用土地和拥有土地的证明等复印件、自由区区域的总体规划和建筑设计图。该申请还需附自由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般情况如下: a)申请人的税号和业主登记号; b)企业法人合法任命书; c)自由区的面积和位置的准确标识; d)区域内拟建筑或适合建筑的楼房及设施的相关信息; e)自由区潜在用户的数量和种类; f)为方便国际贸易所能提供的服务; g)有关能直接增加就业人数的报告; h)建立自由区对该地区产生的一般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i)企业所支付的公司股本; j)对环境影响的分析研究。 第十五款.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按《自由区法》第十款中的规定提出意见,其中包括建立自由区给社会经济带来的益处和按《自由区法》或行政法令就批准运作的管理企业或公共机构的法律和财政能力等提交一份详细报告。 还需包括下列材料: a)保证完成所有要求的相关证明; b)带确切地界和面积的自由区位置图; c)计划投资金额和工程执行年限; d)预计对国家增加值金额; e)预计增加就业人数; f)对环境影响的报告; g)整个项目完成的期限。 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将提出的意见报告共和国宪法总统以便对提交的申请给予批复。 第十六款.工程进度的时间、使用的设备和投资应按照作为给予自由区运营经特许经营权基础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完成。 除非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发生,经批准,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方能接受重新制定的工程时间进度表。 如果被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接受的重新制定的工程时间进度表仍不能完成,该委员会依照《自由区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便向共和国总统提出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建议。 第十七款.各自由区可同时从事《自由区法》,包括2000年11月7日在第198号官方公告颁布的第885号行政法令和其它类此法令中规定的活动。 第三章 关于管理企业 第十八款.管理企业的企业目标是应该允许其管理自由区。企业必须证明其有财政和经营能力完成其企业目标。如管理企业是公共机构则应在使用的法律准则包括权限转移的行政法令中予以表明。 第十九款.各自由区内部管理条例须在提交之日起最长15天内经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款.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将按照管理企业须提交的年度报告及随附的文件提出执行要求。 第四章 关于自由区用户 第二十一款.拟获得用户资格的申请得提交管理企业并随附以下信息: a)在自由区内从事的活动; b)生产、交易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c)用的原材料、容器和包装; d)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及产地; e)国内或外国劳动力的预计人数、技术或专业水平; f)贸易活动的期限; g)对环境影响的研究和缓解其影响的措施; h)管理企业内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信息; 该申请需随附企业章程,如是国外公司需有证明企业合法存在、任命法人代表文件的领事认证复印件以及能够完成预期目的的资信和经营能力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款.用户必须经批准从事工业、贸易、服务、教育、医院、旅游等活动,只需证明其项目可行并能够完成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三款.按法规已批准从事某一类经济活动的自由区用户拟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需按条例规定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十四款.自由区管理企业须在15天内批准或拒绝用户申请,自决议发出后之日起72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并于8天内通知自由区国家委员会随附自由区用户特点简介和决议证明复印件。送往自由区国家委员会第二十一款提及的文件,其证明须由管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 执行董事起草一份报告交自由区国家委员会,该报告如无法律异议即可进入委员会决议登记程序并在官方公告上公布。 第二十五款.管理企业提供的信息,除非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明确解除秘密,应保密而不得公开。 第二十六款.自由区用户或个人认为管理企业的诉讼对其产生影响可向自由区国家委员会上诉要求维护其在执行《自由区法》及其条例中的权益。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款对类事的规定,该投诉需在决议送达或到期日起15天内提交。 第二十七款.为了便于管理,自由区用户有义务经常以电子方式向管理企业提供商品的周转和变动情况。 第五章 关于自由区的监控 第二十八款.管理企业每天向自由区国家委员会、税务局、厄瓜多尔海关和中央银行报送所有进出自由区的商品金额、数量(重量和体积、)原产地和目的地等资料。 为了对自由区保持适当的监控,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和管理企业争取达到监控适时自动化水平。 第二十九款.自由区用户有义务向管理企业提供其要求的所有信息并为检查其承诺的义务执行情况提供便利。 管理企业将采用《自由区法》及其条例中规定的合法手段检查和监控自由区用户的活动。 第六章 关于处罚 第三十款.无论通过任何方式,只要自由区国家委员会知道有违反《自由区法》、其条例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况,都将对其采取措施以便认定事实并确定责任。 第三十一款.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实施《自由区法》规定的处罚应以《执行职能司法行政制度》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七章 关于自由区内的服务 第三十二款.每个自由区的内部条例将制定自由区为了获得有效经营所提供服务的程序和价格。 第八章 关于海关管制 第三十三款.原料、半成品、机器和其它设备进入自由区须向管理企业申报,该申报要求相关商业发票、提单、和其它认为必要的单据,管理企业须详细登记和更新由用户运进自由区的货物并对商品的管理和申报共同负责。 第三十四款.由共和国总统指定地区依照《自由区法》第三和第十款的规定,通过行政法令在限定的独立区域建立自由区。 第三十五款.自由区用户从事的进口和出口应立即分别通报管理企业和厄瓜多尔海关地区分关,由它们登记。 第三十六款.依照《自由区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约束和限制,自由区内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接收来自国外和境内的各种商品。为此,可认定自由区域不受海关例行管辖约束。 第三十七款.有N管辖权的厄瓜多尔海关地区海关,其辖区内建有自由区,按照《自由区法》、本条例、相关法规、海关组织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有管辖权和海关处置权。 第三十八款.除商品的装载、卸载、转船、转运等业务和《自由区法》第十八款规定的活动,经管理企业事先批准,还允许从事内部条例规定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九款.当涉及化工产品和其它一般需特殊操作和处理的产品或对储存在自由区内其它货物构成危险或损害或认定为危险品时,需要管理企业明确批准,上述许可包括事先批准要求的安全措施和环境监控。货主将对可能发生的损害负责。 第四十款.国产或办完海关手续的商品从境内其它地区输入自由区需事先履行为最终出口或在特殊管制下的各项要求、手续、预付,而不影响《自由区法》第三十一款第二段规定。 第四十一款.自由区用户可依照经济财政部为此发布的条例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 第四十二款.厄瓜多尔海关地方海关长将调查输入自由区的商品是否履行下列要求: a)相关转船单据上是否事先显示所来商品是至某自由区的。 b)在相关包裹、包装、容器上是否在明显位置清楚地印刷一个标志,要抵达的自由区名称,以及用户合法批准的名称或商号。 c)用户是否按照签发许可的手续填写特殊表格向海关申报该商品系在自由区内由其经营。 d)申报单是否随附相关商业发票、海运提单、空运单或托运单或报关用其它单据。 第四十三款.商品从自由区输出,目的地为国外的用户需向厄瓜多尔海关相关的地区海关申报,在由厄瓜多尔海关设计并经管理企业证明的特别表格填写商品的主要数据,随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或空运单或申报所需的其它单据。 这种情况下,厄瓜多尔海关的监管基本上是将货物直接装上国际运输货轮以便避免上述商品秘密进入境内其它地区并为以后的相关查核提供方便。 第四十四款.商品从自由区向境内其它地区输入需完成相关要求、手续和支付除国家增值税金额外的相关进口税等。 第四十五款.管理企业将向厄瓜多尔海关地区分关申请按照《海关组织法》及其条例相关规定中适用的条款在自由区内有权对商品进行行政没收或销毁。这些诉讼将通报自由区国家委员会。 第四十六款.自由区有资格的用户间商品销售的程序以管理企业制定的规定为准,管理企业有义务将这种交易通报相关辖区内的厄瓜多尔海关地区分关,以便消减用户的库存。 第九章 第四十七款.进口前,用户将向管理企业申请进入自由区的许可,提供下列情况: a)对商品、货物、原料、半成品、机器、材料和其它拟进口的用品的描述。 b)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报关行名称。 第四十八款.一旦商品到达厄瓜多尔,用户或海关报关行将通知负责监管进口的厄瓜多尔海关地方分关,须附下列单据: a)进口申报单(DOCUMENTOUNICODELAIMPORTACION{DUI}),随附商业发票、提单、进入自由区的预期申请(经管理企业在原产地转运前批准的)。 b)载货清单。 用户须申请商品进入自由区的运输。完成前面的所有要求,管理企业将接受进入自由区的进口文件的复印件,然后批准进入自由区。 第十章 关于从自由区向国外出口的程序 第四十九款.出口前,用户通知管理企业下列情况: a)对商品、原料、设备和其它拟从自由区出口到外国的货物等的描述。 b)办理出口手续的海关报关行名称,说明通过一次或多次装运。 第五十款.用户或报关行向自由区管理企业通报出口事宜随附下列数据和单据: a)商品离开自由区的日期和时间; b)运输工具的性质和名称; c)商业发票; d)商品目的地港口或国家; 第五十一款.自由区管理企业将通知负责从自由区向国外出口的厄瓜多尔海关地方分关。 第五十二款.当商品离开自由区时,管理企业和地方海关代表将检查和核实出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上述单据将用于自由区管理企业为商品出区出具证明。厄瓜多尔海关地区分关将指定一名监管人员将商品监管至出货港口。 第五十三款.完成出口后,用户或报关行即以有自由区管理企业出具证明的表格向厄瓜多尔海关地区分关申报商品的资料,商业发票、提单。然后,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向自由区管理企业提交一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章 关于从境内向自由区的进口 第五十四款.进口前,用户将通知管理企业下列情况: a)对商品、原料、设备和其它拟从境内进口至自由区的货物等的描述。 b)办理手续的海关报关行名称,写有出口商的名称的出口报关单(FORMULARIOUNINODEEXPOERTACION{FUE})说明通过一次或多次装运。 第五十五款.用户或报关行将通报管理企业出口随附下列单据和资料: a)商品进入自由区的日期和时间; b)商业发票; c)经相关银行批准并经地区海关通过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第五十六款.当商品进入自由区,管理企业和地方海关代表将检查和核实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上述单据将用于自由区管理企业为商品进入自由区出具证明并立即将出口至自由区的单据交给用户,包括按照特别法规定所需的许可证。这些单据的复印件须交给管理企业。 第五十七款.专门供自由区用户使用或消费而不是用于生产加工的国产或办完海关手续的商品不必强行纳入本章规定的程序之中。 向自由区的输入是根据供应商邮寄的发票办理的。 第十二章 关于从自由区向厄瓜多尔境内的出口 第五十八款.出口前,用户将向管理企业提供下列情况: --拟从自由区向境内出口商品的描述,包括上述商品进入自由区的日期和相关海关文件以及发票号;办理手续的报关行名称,写有进口商名称的进口报关单,说明通过一次或多次装运,商业发票和检验证书。 --如果商品未经任何改装,须说明进入自由区的日期和相关海关文件和用以进入(自由区)的发票的号码。 --如果该商品有部分成分是从国外进入自由区的商品,须按照先前的编码详细说明,如果该商品在自由区内完全被加工,事先应规定所用原材料是国外原产还是国产。 第十三章 关于劳工管制 第五十九款.自由区内的个别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并且须在相应管辖区的劳工检查部门或劳工法庭进行登记,该部门为此进行特别登记。 第六十款.为了执行《自由区法》第五十二款中的规定,由于没有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业(报酬)等级表,将实行所有行业报酬等级表中最低行业报酬。 第六十一款.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在报告劳动人力资源部之前,先对雇用国外人员制定一般要求。 第六十二款.自由区国家委员会将发布促进完善自由区劳动者关于安全、培训和社会福利条件的标准。这一标准由用户和管理企业准照执行。 临时规定 *9.经济财政部将依照现行法律制定相关预算条例以确定所需财政拨款额使自由区国家委员会能正常运行。 第二.在2001年2月13日第265号官方补充公告发布的第1221号行政法令第八和第九款的保护下,到出台新的职能组织法之前执行董事可签订人员服务合同以补充其正确管理所需的人力资源。 第三.获得经营自由区特许权但未投资的管理企业,被给予6个月的期限向自由区国家委员会提交进行项目的承诺随附其重新修订的投资和建设的时间表。 第四.废止1991年9月13日第769号官方公告公布的第2710号行政法令。 最终条款.本条例自在官方公告上颁布之日生效,由国防部,经济财政部,劳动 人力资源部,外贸工业化渔业部对本条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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